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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外出打工人员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于目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外出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加,对于他们来说不能在居住地就地参加养老保险,由此造成很大不便,因此他们不愿意参保。
第二,保障资金短缺,政府支持不到位。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健全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而我国一直面临着保障资金不足的困境。其中政府在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一些必要责任的缺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资金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当等问题,这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不仅损害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的发展,还损害了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基于此,政府应该重新定位政府责任,努力、积极地承担和履行应尽的职责。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首先,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一方面,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国务院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执行条例。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相关的具体执行条例,以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作为农民养老的坚实后盾,这是吸引农民参保的物质基础。具体而言,政府可建立养老救助制度,代替低保农民参保,各级财政依照国家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农民养老救助基金;也可以把商业保险作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为农民投保团体保险等;随着城镇化的进程,也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此外,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监督体系,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一般行政事务的管理,以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经济实力和参保意识也逐渐差别化,因此,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层次的人群,可以设立阶梯型、多档制保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标准,积极引导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档次,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保费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受益面。比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适当降低贫困农民缴费的基数,以本地的最低工资为标准来规定缴费最低限,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民允许他们选择与当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数缴纳。
第三,完善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使用和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土地并不能像人口一样可以得到迁徙,但是所有权和交通位置以及用途都会使土地的经济利益发生很大的变化。怎样合理的解决征地占地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城镇建设和规划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快用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土地从粗放渐渐向集约型转变,促进企业和人口的集中,保护集体和农民土地的权益。比如,鼓励对老城区的更新和改造,合理利用小城镇现存的建设用地;采取相对优惠的贷款政策,大量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坚持科学性的规划管理,对小城镇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租赁制度,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租金;对于新增的建设用地,根据用途的不同,实行新型的政策,对于公益性的建设性用地,采用最低补偿的原则;对进城的农民和其所拥有的耕地和宅基地进行正确的处理,保留进城农民耕地的所有权,并且鼓励他对其所拥有的耕地进行转让;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实现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化,建立农民公寓,逐步的达到退宅还田和搬迁改造。放开对农产品交易的限制,打破垄断局面,让农产品交易融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去,消除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投机性和盲目性,等等,借助这多方位的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三、总结
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改革与完善的目的,主要是能够让农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同时享受社会福利,保证农村社会环境的稳定,进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我国农村的新问题、新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既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郭天宝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