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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低收入导致参保能力较低。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主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在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支持。近年来由于增产不增收,所以农民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及生产资料,农民购买后剩余的现金通常较少。总的来看,农民现金收入增长较慢,大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这就使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出现退保现象。
(3)社会保障制度间有效衔接性较差。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分支,是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部分。该制度必须协调好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尽管目前各种农村保险重点保障的人群不同,但在农村,多项制度不统一,制度重叠交错现象明显。首先,保障对象无所适从或者缴费负担过重,农民的流动带来极大的不便,其次,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等的浪费,而且可能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再次,制度衔接较差使养老资源的分配缺乏公平性。
(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农村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基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不够统一、监管手段不够有效。在基层,养老基金被挤占、被挪用是普遍现象。新农保的参保人群日益庞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日益增多,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并且应确保个人养老账户基金的增值。
2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完善的原因分析
2.1从基本原则来看,缺乏社会保险的属性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政府组织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很重要的属性就是带有强制性。所有社会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同时必须要尽义务,也就是讲,社会保险是第一性的,每个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义务首先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问题。
2.2从筹资的模式上看,没有充分体现政府的责任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是个人进行缴费,集体补助手段为辅,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但实际中,除少数村组干部给予一定的集体补助外,农民没有集体补助,纯属个人缴费,个人积累,自我养老方式,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物质帮助和财力支持。农民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觉得参保没有优越感,从中得不到实惠,所以,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吸引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2.3从保护农民的利益看,缺乏足够的公共财力支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业务经办机构实行自收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财政不解决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只是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中列支。这不仅不符合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而且,开展农保工作,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反而要从农民参保费中提取管理费,这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侵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4从制度设计上看,没有配套的增长机制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养老金的标准终生不调,其实质就是农民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相当于银行零存整取,领取期间养老金计发标准相当于银行整存零取。养老金标准不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3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和制度对策
3.1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适时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应及时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范围,尤其要在筹资方面明确筹资各方的出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通过立法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对其他相关性法律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体化的意义在于使农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及其他各种使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事件时能够有所保障。与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地位一视同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提高,使参保农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总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以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及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这不仅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3.2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提高农民收入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村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之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比例。对财政困难地区,建议对口支援增加财政投入,形成持续有效的投入模式,使该制度长期有序开展。第二,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农民收入。主要要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科技投入,加长产业的链条,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奠定物质基础。
3.3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老龄化现象日益突出,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日益扩大。如何监督和管理日益增多的养老金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都比较低,建议省级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同时,把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和投资职能分离,基金监管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基金的保值增值应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来增加收益。
3.4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队伍的建设做好农保队伍的稳定工作,是农保制度创新的基础和保证。不断改善和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升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农保经办队伍建设,是经办能力建设的基础,关系到新农保试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当作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把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5同步实施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农村老年居民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但现有保障制度并未覆盖到这一人群。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推行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从实践来看,苏州、无锡两地的激励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做法,使这部分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该制度不仅有利于积极帮扶农村弱势群体,还可以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成果。
综上所述,我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城乡二元结构非常复杂,笔者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我们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具体的办法,逐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赵洪峰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