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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障制度缴费模式不尽合理
黑龙江省现在施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供给模式。但是资金来源很不合理:第一,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政府用这笔钱替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实则是农民自费买保险。第二,集体交纳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抽取,会导致用于养老保险的资金与集体经济争夺资金,从而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三,政府出资部分是从土地出让补偿金中划拨的,但如果政府不能取得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势必会影响政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帐,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二)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通过相关的调查发现,我省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相对较低。首先,失地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不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为主,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一新政策没有了解参,不敢盲目参保;其次,农民的收入水平低,经济条件差,而个人缴费的比例又相对较高,虽然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但是仍不能长期缴纳;再次,现存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的层次和水平等都不高。再加之相关部门也没有宣传活动,农民对这一新生政策自然不甚了解。这些都势必使得农民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
(三)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
我省现行的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养老金的组成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平均是每人每个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加保险的个人在60周岁时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样的计算标准每月可领取的保险金也就在200~300元之间,有的地区甚至在100元左右。如此水平在落后的农村也仅仅能满足温饱,养老从何说起。再者,城市化必将其都转化为城市居民,这样的保障水平又如何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要养老无忧就是天方夜谭。
(四)保险基金管理不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相关的基金保值与增值机制,管理难度较大,监督机制缺乏。虽然我省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但其主要以银行存款方式保值,既不购买国债,也不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这样的状态继续下去的话,保值都成为很大的问题,更无法提及增值。从监督管理机制上看,对资金运营及对其监督管理普遍缺乏简单明了的规定,专项基金被取代、挪用甚至贪污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成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隐形杀手。
二、解决黑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一)促进就业,减轻养老压力
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举措之一,因为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一旦其职业在其他行业稳定,其生活就有了基本保障,随着其经济条件的好转就可进一步将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但鉴于目前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等普遍偏低,加之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失地农民的就业前景令人堪忧。对于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并且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政府也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加大对其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不仅解决创业者的就业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以安置求稳定、以效率求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换。
(二)完善筹资模式,确保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资金短缺是最大的问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整个过程的重中之重。由于我国各级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仅靠政府出资或是农民个人全部负担都不尽合理。因此,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多渠道筹资。一方面采取统账结合模式,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30%,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40%,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缴的资金全部进入统筹账户,集体和个人缴费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账户。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分散各方出资压力,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同时,有效地防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过程中的腐败风险。另一方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这部分可由财政安排或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也可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资助。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在养老保险金发放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保证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三)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
《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权,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都是国家公民,理应享受同等权利。所以,让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与城镇居民身份平等地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也是宪法保证公民权的要求。从社会地位上,同等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从制度设计上,有意识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金水平;从国家战略上,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问题,而不是单纯地从失地农民个人缴费能力和缴费数额上确定其养老金水平。当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养老金标准也可根据经济状况适当有所调整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若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在经济特别落后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可以介于低保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之间,以后逐步过渡到同等标准。
(四)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营和监管模式
现阶段虽然黑龙江省也出台了相关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机制,但是在资金的运营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主要是忽略了资金的保值需求。这方面可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做法,实行双层管理机制:一方面将农保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保证资金保值增值。具体操作中可将基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持有,以满足当前提取养老金的需要,国家对储存在金融机构中的养老基金,应制定政策给予高于居民一般储存的利率。第二部分,可以购买国债、国库券和进行定期存款,作为预备金,当第一部分不能满足养老金提取需求时由这一部分来补充。第三部分,主要将其投入市场可按一定比例投资于企业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或把养老保险基金交给实力和信誉都不错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收益的资金则可按份进入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保证收益,有效解决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
三、结束语
城市化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未来十年,我国将全面进入“以人为核心”的大规模新型城镇化时代,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提高统筹的层次,使医疗、养老保险的报销、接续能够逐渐实现异地进行,这样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在大规模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分离后的各种社会问题十分必要,而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安定。当然仅仅有养老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正如总理所说: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医疗、养老保险、住房等,努力逐步把短板补上。
作者:裴小龙郜运通苗克伟马玄玄赵英杰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