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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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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议

1综合式养老保险

即为农民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险体系,与独立型的养老保险政策只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不同。典型代表是上海。2002年7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9月进行了修订。办法将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合为一项政策实施。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2.5%的缴费比率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5%用于养老补贴;农民工达到年限时可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1.1融入式养老保险

即将农民工养老融入城镇职工养老制度体系之内,只是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中的部分条款中,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加以区别对待,深圳市是实行这种政策的典型。2000年l2月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农民工可按此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率和待遇与深圳市户籍劳动者相同。

2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效果评价

2.1独立式养老保险效果评价

独立型的养老保险政策的优点在于:(1)由于是独立的养老保险政策,既与农民工的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没有牵连,不用考虑制度上的协调。因此,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操作起来较为简便;(2)考虑了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特点,征缴基数与征缴比例较低,降低了企业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负担,有利于调动企业与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但是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等于间接承认了当前城乡差异的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分割了城市与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的边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2.2综合式养老保险效果评价

综合型养老保险的优点是:(1)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险结合起来,能够满足农民工的对社会保障的多方面需求;(2)实行低缴费率,有助于实现低水平广覆盖,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保障发展的实际,较好地保障了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3)政府只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各级财政不承担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的责任。当然,该政策也存在着缺陷,以上海为例,养老金采取一次性支付办法,那么养老金的享受者就既不能分享未来经济发展的成果也不能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会受到损害。另外,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有具体的利益诉求,其差异也是很大的。该政策在制度设计上没有考虑这一点,将不同层次的农民工纳入统一的政策,缺乏针对性。

2.3融入式养老保险效果评价

从融入型养老保险政策来看,农民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便按规定享受与城镇户籍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优点有:(1)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真正的市民待遇,正当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2)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大幅增加;(3)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从而促进城乡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当然,该政策也有显著的缺陷。首先,由于农民工流动较大,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也经常变动工作,因此必然加重社保机构的工作量,政府为此将付出较大的开支。其次,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较高,从而也抑制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

3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各地不宜单独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最终架构统一要求看,如果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架构差异过大,易导致养老保险的“碎片化”,不便于实现保险关系的衔接,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应保证制度架构的基本统一。而全国统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转变观念和完善政策的问题,涉及政府的责任分担问题,涉及农民和市民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问题,涉及就业和土地权益问题,涉及政策宣传、执行问题,涉及资金技术保障和管理的问题等。要实现这一切,笔者认为要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户籍制度改革

要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政府就应以极大的创新精神积极稳妥的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而其核心就是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把二元结构变为一元结构,促进农民及农民工自由迁徙,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其次,给予农民及农民工平等的国民待遇,逐渐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福利及公共服务权利,取消各种所谓的人口准入制度,真正的实现公平。

3.2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

政府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出台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规多少都剥夺了农民工的部分权益,不仅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影响到我国城市化进程、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研究制订并颁布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年限、资金的运营、资金的领取、转移接续等事项。并依据此法律对有拖欠费用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保障制度的实行。各地政府在此原则基础之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体系。

3.3资金上的政府责任回归

笔者认为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我国改革开放期,养老保险被当作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展开,政府责任开始减少。随着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提出带来政府责任急剧下降。因此政府有义务和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持力度,广开资金筹集渠道。同时,可以考虑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做,实际上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资金,再将征收的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的专项资金,这样可以真正让农民工群体也享受社会经济进步所创造的成果。

作者:李亮单位: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