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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活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确定的风险,工业社会、特别是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时代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侵害性。由于很少有人能够对抵御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或者由于个体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更增加了历受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政府施予“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是应当并可行的。但是意在避免收入减少的保障,或者说给予一切人或一部分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则对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因为“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己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
这是常态,但可能并非总是如此,也可能有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却会受到不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这些遭受不幸的人会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国家干预的结果是,不但保护受到这种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还会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这样发展的结果是这部分群体享受的保障慢慢地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的存在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的,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甚至危害到自由。此时,“报酬就不再和实际用处必然相关,报酬的差别就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国家把有保障的特权给与某一个集团时,集团外人们的不安全感就必然增加,这样就很快造成一种对保障的追求比对自由的热爱更日趋强烈的局面。
“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而没有特权的人所面临的危险就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珍视。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在这些人的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增加,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给人以地位和身份的不再是自立,而是有保障,一个青年人拥有领得年薪的确定权利比对他怀有飞黄腾达的信心更是其结婚的资格,而无保障则成为贱民的可怕处境,那些在青年时就被拒绝于受庇护的领薪阶层之外的人,要在这种处境下终其一生”。
因此,政府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当提供的是那种“独立于市场的、能让竞争自然地进行而不受到阻挠的、不损害自由保障”。“为了保存自由,某种保障也是不可少的,因为大多数人只有在自由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那种风险不是太大的条件下,才愿意承担那种风险”。哈耶克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并不是一个偏激主义者。相反,他看到了福利国家的过度保障对自由的侵害,对经济秩序的破坏。他的预言在欧洲国家相继得到了应验。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这些国家开始反思其实施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并陆续进行改革调整。我国的社会保障计划起步晚,自然不存在西方国家意义的“过度福利”问题。但是如果仔细剖析的话,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政策问题则更为复杂和严重。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审视
从经济学角度讲,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和非竞争性,市场无法有效解决其资源配置问题,所以,对于养老保险产品的提供政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政府也存在“失灵”,并带来配置无效率问题,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又对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解析了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问题。“对于养老金制度,现代公共品理论普遍认为,政府应提供公共养老金制度以致力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现收入再分配;而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能更好地增进制度供给效率,即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既能实现再分配效率,又能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养老保障资源的合理配制,增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因此,世界银行提出了建立包括公共养老金(国家财政)、强制性私人养老金(企业)、自愿性私人养老金(个人)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包括公共养老金(政府财政,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养老金(政府财政,主要是再分配)、强制性私人养老金(企业)、自愿性私人养老金(个人)的四层次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因国民身份的不同被人为地区隔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等板块。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城镇居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资金来源相对多元化。国家机关中公务员的养老金完全来自于各级财政,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参照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模式,资金全部来源于各级财政,单位和个人不负缴费义务。2008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改革,资金的筹集方式与待遇发放标准试图与企业看齐,但改革受到阻滞。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身份为标准的养老保险区隔导致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碎片化”管理状态,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不利于社会成员的合理流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社会保险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初步确立了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开始因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通过。《社会保险法》依据户籍和身份把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划分为几个独立的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每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和待遇水平各不相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则因“职员”的“干部”身份不同于企业致其缴费机制和待遇水平完全不同。国家在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系统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探索。
但从实践来看,改革举步维艰。这种因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对养老保险体系的人为区隔固化了社会成员的身份差别,强化了身份差异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不同系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营机制不同,各系统间接洽的平滑机制欠缺,造成社会成员间的流动渠道不畅、流动成本过高。同时,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致使体制内的人因“放不下”而错失个人价值的更大实现,而体制外的人因“攀不上”只能望洋兴叹。二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长期以来实行单一支柱型的缴费机制,养老保险待遇大大高于企业职工,不但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进一步固化了国民的身份与社会的不公。而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与企业并同的改革模式,不但违背了福利刚性原则,而且没有体现人力资本投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适度诱导作用。身份不同,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也不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分别负有程度不同的缴费义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以来以“干部”身份存在,不负有缴费义务,其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这种单一支柱型的缴费机制随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的扩大和编制的增多以及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带来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与缴费负担轻重相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企业。“到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
2008年启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无论从缴费机制还是保险待遇水平方面都有与企业看齐的迹象,因此被广泛质疑并遭受抵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比上(公务员)不足,比下(低收入企业)有余,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没有明显预期,自然会成为攀比对象;况且,“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倍感不公平的原因。因此,遭受抵制是必然的。“人力资本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未来某时刻参与社会生产时、预期‘劳动生产率’的折现值”。
种类繁多、门类齐全的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集中地。为了能够承担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责,这些人员前期往往进行了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接受更多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取更高的学历。依人力资本理论,较高的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和厚实的人力资本存量一般应该获得较高的社会回报(包括劳动报酬),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优化成员的价值追求。然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向企业看齐的做法,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力资本投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适度诱导作用,是有违常理的。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路径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既能提供哈耶克社会保障思想中的“最低保障”,又要避免某些领域的“过度保障”,从而使得养老保险体系变得更加和谐起来。
首先,应当建立起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家财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普惠作用,适当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力度,为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不应把社会保障责任都加在企业身上。在调动个人储蓄在养老保障中的积极性的同时,要充分展开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制度,充分发展商业保险,以提高有具备条件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投入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当然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以居民收入作为参数,只有居民收入提高了,才有保证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否则,养老保险待遇的提升只能是“无米之炊”。
其次,尽量整合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状,逐步建立起能平稳、有效衔接的系统化的养老保险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平的制度环境。如果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养老保险适用区隔是由种种历史原因造成的话,那么,除因特别需要外(如国家公务员的特殊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应该逐步缩小这种制度设计的人为因素影响的待遇差距,确立一种相对公平的标准,以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养老金对于人力资本投入与个人工作周期的收益补偿。我国养老保险背负着巨额的隐性债务,这笔隐性债务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对养老金进行储蓄而造成的。
建国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财政税收主要用于工业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忽略了对未来也就是今天人口老龄化的资金储备。而在那个时期,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普遍较低,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才逐步告别低工资时代。所以国家在建设时期的资金来源,可以认为其主要部分来源于“老人”和“中人”在几十年的工作生涯里以低工资为代价向国家预付的养老金的积累。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何理由要求这些隐性债务的实际债权人“二次支付”呢?
哈耶克并不是一个偏激主义者,他看到了国家的过度保障对自由经济的破坏,从而展开了对“福利国家”的批判。在他看来,适度的保障是可行和必要的,但过度的保障会固化社会结构,催生利益保守群体,并引起社会的不公。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要普化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又要恢复养老保险的共济本性,改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现状,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性。
作者:李秀凤单位:济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