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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无论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发展方面来考虑,允许信贷资金入市都是一种必要的政策举措。
对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金入市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它有利于增加信贷资金的运用渠道,可以为商业银行开辟新的盈利途径。
第二,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规范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渠道和方式,克服银行信贷资金向股市流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在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上,我国一直存在着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悖逆的不正常现象。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将银行信贷资金用于炒股;另一方面,现实中却又有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流入股市。而且,由于信贷资金入市绝大部分属于暗箱操作,因此除了少量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有据可查外,没有人能确切知道流入股市的信贷资金数量。有人估计,2000年流入股市的银行贷款就达1000亿元左右。既然严格的法律规定亦难以堵死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暗道,而且各种暗道的存在使银行对信贷资金向股票市场的流动完全处于一种无法监控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固守原有的法律和政策限制,而应使信贷资金入市公开化和合法化,变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各种暗道为明道。这样对规范信贷资金向股市的流动,减少银行贷款向股市流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减少银行资产业务风险。我国之所以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于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我们一直认为,股票市场风险很大,而银行信贷资金的绝大部分是来自各项存款,特别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存款,如果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则一旦运用银行贷款进行的股票投资失败,不仅会使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而且也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应当说,上述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问题在于对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金入市的风险有没有想象的那么大?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允许信贷资金入市还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业务风险。一是因为过去信贷资金入市的风险主要源于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盲目性和无序性,而如果允许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变银行贷款流入股市的各种暗道为明道,就可实现信贷资金向股票市场的规范和有序流动,并使银行可以对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时间、规模、途径和方式等进行有效监控,这相对于过去的那种信贷资金向股市的盲目流动而言,不是加大了银行的风险,而是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二是因为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即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股票随时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换取现金。既然如此,与工商企业的设备贷款相比,银行以股票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也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换言之,银行对股票市场主体贷款的风险并不高于一般工商企业贷款。如果考虑到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股票作为质押品、而股票的流动性又远高于其他抵押物的情况,则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就更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三是因为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不加选择地对股票市场主体发放贷款,相反,如同对一般工商企业贷款一样,银行可以在贷款对象、贷款时机、贷款方式、贷款数量和贷款期限等方面进行严格论证和自主选择,从而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以内。可见,对信贷资金入市的风险应当辩证地看待。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实际上是减少银行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
对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入市的必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规模和交易的活跃程度,而要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保持市场交易的活跃,其前提条件又是必须维持一定的市场资金存量和流量。允许信贷资金入市的意义正在于可以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增量资金来源,从而可以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股市低迷、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削弱,而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货币市场又资金过剩的情况下,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更可以改变两个市场的不均衡状况,从而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发挥特殊作用。第二,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减轻股市波动,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运行。如前所述,在信贷资金流人股市问题上,我国一直存在着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悖逆的不正常现象。由于大量银行贷款暗中无序流入股市,监管部门又要依法对信贷资金入市予以查禁,因此,在这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股市的剧烈波动。当监管者放松监管或监管不力时,大量信贷资金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股市,在市场上兴风作浪,推动股票价格的猛烈上涨。而当监管部门加大对违规资金的查处力度时,原来流人股市的信贷资金又会大量从市场撒出,从而导致股价的剧烈下跌。这种现象已经为2000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实践所证实。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允许信贷资金入市后,银行贷款流人股市的渠道和方式得以透明化和规范化,信贷资金向股市的流动成为公开、合法、有序和可以由银行加以控制的流动,原来信贷资金向股市的非规范和无序性流动将不存在,这就可以避免由信贷资金的流出流人所引发的股市过度波动,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第三,允许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监管当局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依靠政策来调节,即当股市过度高涨时,有关部门就会推出“利空”政策,以此阻止股市的过度繁荣;而当股市长期低迷时,有关部门又会抛出“利好”政策或措施,以求刺激股票价格的回升。这种主要依靠政策进行调节的方法不仅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而且也使股市的宏观调节缺乏经常性和连续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我国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经常性的、依靠经济手段对股票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核心就是在允许信贷资金入市的前提下建立股票信用交易制度。因为,建立股票信用交易制度后,中央银行便拥有了调整保证金比率这一调控股市的有效手段,它可以根据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通过及时调高或调低保证金比率来有效控制银行贷款流入股票市场的数量,防止股票价格的过度波动,这对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信贷资金入市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寻求信贷资金入市的合理而又安全的渠道,以便降低信贷资金入市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由于银行不能直接进行股票的买卖,因此信贷资金入市只能采取间接方式。具体说,可供选择的信贷资金入市途径有以下几种:
1.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这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的通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批准了多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交易主体的相互交叉,使两个市场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渗透。实践证明,这条通道的打开,不仅使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实力得以增强,各项业务的开展更加顺利。同时,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强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当然,同业拆借由于具有期限短的特点,因此这种方式只能解决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短期融资需求。
2.对券商实施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信贷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入市,无论对券商还是对商业银行都十分有益。对券商而言,股票质押贷款可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其相对长期的资金需求,适应了其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增强了券商的经营灵活性与资产的流动性,使一批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在竞争能力、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得到不断增强。对商业银行而言,在整个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条件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可以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和金融服务的创新,给商业银行相对充裕的资金找到新的运用渠道,从而增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提高银行资金运用的效率。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的社会信誉一般要高于普通工商企业,作为抵押品的股票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将信贷资金间接投入股票市场,其风险比之一般工商企业贷款的风险要小得多。
3.推出除券商之外的股票质押贷款,即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和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如果个人和一般企业可以通过股票质押获得资金,则其一部分可用于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以及用于实业或不动产投资;另一部分资金将进入证券市场,这种乘数和放大效应将大大增加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量,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鼓舞新老投资者的信心,也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流入市场开辟新的途径。同时,由于能够用于质押的股票一般均业绩优良、成长性较好,因此,全面开放股票质押贷款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市场的理性投资。而券商通过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提供中介服务,也可以获得新的利润来源;此外,如果能使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用其所持股票进行质押获得贷款,也将大大增强券商对客户的吸引力。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个人和企业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可以为其资金提供更为宽阔的运用途径,从而可以更有效地缓解目前信贷资金运用效率低和大量闲置的问题,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与银行的其他信贷业务相比,股票质押贷款具有很强的变现性,这对于注重资产流动性的商业银行来讲,无疑具有莫大的吸引力。银行将会由此进入新的领域,拓展新的生存空间,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获取资本运作的收益。对中央银行来说,则可以通过对股票质押比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关键性指标的调整,来有效调控通过这个渠道流人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数量,最终实现调节市场运行、分流储蓄、缓解通货紧缩的目的。
4.商业银行为券商提供除自营之外的其他业务贷款,如投资银行业务贷款等。就性质而言,证券公司是企业,而且属于资本密集型的金融企业。作为企业,证券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只有业务类型和经营范围的区别,而不存在企业本质的不同。所以,证券公司应该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成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如券商开展企业重组并购等投行业务时需要大量资金,如果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就可以缓解券商资金实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券商业务的开展。
5.建立股票信用交易制度,开办股票信用交易。这也是实现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可行方式。所谓股票信用交易又叫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股票交易者按照确定的比例,将一部分价款或一定数量的股票交付给经纪人,不足部分由该经纪人向银行贷款垫付而进行的一种股票交易方式。股票信用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借钱买股票和借股票卖股票;二是存在经纪人与股票交易者以及经纪人与银行之间的双重信用;三是存在双重利息支付,即投资人要对经纪人的垫付款项(或代垫的股票)支付利息,经纪人也要对银行的贷款支付利息,前者高于后者的差额构成经纪人的收益;四是其交割方式仍以现货交易为原则;五是股票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例由中央银行制定,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股票市场的数量,从而起到调控股票市场运行,防止股票价格过度波动的作用。
我们认为,信贷资金通过股票信用交易方式入市,无论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证券活动主体,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完善与调控,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当然,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都还不太健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集中涌入股市也容易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但是,只要我们在允许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如努力促进上市公司在制度、管理、技术上的创新以增强获利能力;监管部门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则和统计监测制度,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加强对信贷资金入市的宏观调控;各金融监管部门统一政策,加强协调与配合等),我们认为,由信贷资金入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