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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初期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各自领域。“分业经营,兼业”的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不能进行长期战略合作,无法进行资本融合,从组织结构和产品开发上均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更好的发展,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2006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股银行。2007年9月,国务院原则同意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正当我国银行保险规模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强的时候,诸如商业贿赂、销售误导等恶性竞争的行为也愈演愈烈,对我国保险业和银行业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国的监管政策法规的方向也从扶持行业发展,逐渐转变为规范行业经营。2006年6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迅速出台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并防范金融风险。2009年10月国家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公平公正的原则修订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避免保险责任确定有“空白期”;增设了不可抗辩,减轻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负担;要求银行赋予风险提示义务,保障投保人能知悉合同内容;提高了代销要求,确保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新《保险法》的实施从法律上规范了整个寿险行业的风险提示义务,减少了风险的发生。2010年11月银监会针对屡禁不止的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知》的下发可谓是对诸如银行保险违规行为的一记重拳。与此同时保监会也于2010年11月《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
一、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总结我国金融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对银行保险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政策法规有两个方面:一是扶持发展型,即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加强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文件;二是规范经营型,即规范银行保险公司业务,防止销售误导、降低行业风险。扶持发展型政策法规为:1992颁布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了银行、邮政等机构兼职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推动了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1993年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国当时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文件制定了“分业经营,兼业”的基本制度。1995年实行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贯彻执行了“分业经营,兼业”的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保证了这项金融基本制度的运行。200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法律上认可了银行保险,制定了独家的模式。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法律上制定了“一对多”的模式,打破了数量的束缚,让银行保险市场化率得到了巨大的提高。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鼓励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本融合,使银行保险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
规范经营型政策法规为: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变相增加了保险公司核保要求;在银行保险产品销售增加了提示风险义务,提高了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要求;提高了对保险业务的银行的要求,新《保险法》从法律上规范了寿险的发展。2010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取消了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采取了具体的客户风险提示措施,减少了银行保险公司的数量。银监会采用具体措施整治销售误导和欺诈现象,使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从业人员和合作模式都发生了变革。2010年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规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从销售误导和欺诈的根源入手,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银行保险的风险。
二、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立
1.样本选择影响银行保险市场的变量众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变量有人民币储蓄利率的变化、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国民总收入情况、证券投资市场情况等。法律因素选择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政策因素选择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由于行业数据缺失,所以选取2005—2011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统计局的官方网站。
2.变量选取3.模型选取根据分析选择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设立OLS模型如下:
(二)回归分析
1.平稳性检验时间序列数据只有同阶单整才能采用最小二乘回归法进行分析,所以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前,应该检验时间序列是否平稳,否则可能产生虚假回归。常见的时间序列平稳性的检验方法有以下四种:利用散点图进行平稳性判断、利用样本自相关函数进行平稳性判断、单位根检验、ADF检验。ADF检验结果表明:变量银行保险保费收入(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国内成产总值(gdp)、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r)、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rrr)、上海证券综合指数(sse)在1%的置信水平下均不平稳。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5%和10%分别平稳。在10%显著水平上,所有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平稳,可以拟合模型回归。
2.OLS回归使用E-views6.0计量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结果: 回归结果显示:模型拟合度较高,F统计量不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dlncpi)和2010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regulatery2010)的t统计量太小,系数估计不显著,应剔除不显著的变量,重新拟合模型。回归结果显示:模型拟合度较高,F统计量不大,P值接近于0,说明模型可靠。
(三)实证结论
1.国内生产总值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国内生产总值提高说明了国民收入水
平普遍提高。当国民拥有更多的财富时,选择银行保险作为理财产品或者风险保障工具的人就越多,这反映了国民经济整体情况对银行保险的影响。2.一年期存款利率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一般认为银行保险产品和定期储蓄互为替代品,两者的关系应为负相关,但是实证结果显示为正相关。原因可能为:首先,利率提高吸引更多的人走进银行,间接地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银行保险产品,提高购买的可能性。其次,利率上升使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更具有吸引力,从而使更多的客户选择银行保险产品。最后,近年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逐渐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行为,强调不能将银行保险产品收益率和存款利率作比较,弱化了人们对于银行保险产品和定期存款互为替代品的观念。
3.存款准备金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调整货币政策的工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银行上交更多的存款准备金。这一方面将减少社会上的流通资金,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资金,降低了银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这种影响主要是政策对销售渠道的影响,反映了银行的销售策略和战略意图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关键作用。
4.股票市场指数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保险产品的主要的替代品,股票市场指数反映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的景气情况,两者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了他们之间明显的替代关系。5.季度因素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会在每年末压单,放到来年一季度完成,配合保险公司“开门红”的策略,造成了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在一季度非常高。6.2009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要求银行赋予风险提示义务,保障投保人能知悉合同内容;提高了代销要求,确保合规开展保险业务。这些条款增加了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的难度,并且提高了要求,降低了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2006年6月解除资本融合障碍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资本上融合,使双方在渠道、信息、战略上保持高度的协同和一致,有力的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股权合作是有效策略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权合作,通过股权关系来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达到银行保险一体化经营的途径。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行业繁荣,通过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权融合来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解除资本融合障碍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颁布后成立了很多金融控股集团,例如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信集团,事实证明金融集团推动了银行保险产业的发展。加强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在共享集团资源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而集团则可以获得各行业的利润。在这种模式下,资源分配和利益分享机制上有了更好的调控手段,使原来各自的经营成本在集团框架下被“内部化”,因而减少双方合作产生的摩擦成本,有利于业务向纵深推进。同时,银行和保险双方可以共同合作开发新产品,将银行的“理财”和保险的“保障”结合起来,建立金融产品全方位服务的产品结构。
(二)规范专业经营是发展基础
近来银行保险的风险越发明显,这不但制约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也为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带来了隐患。我国的监管也从扶持行业发展,逐渐转变为规范行业经营。2009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保护。2010年11月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则提出了具体措施,控制银行保险日益严重的风险问题,挽回银行保险越来越差的口碑。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政策法规的指引下走规范、专业经营的道路。首先,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银行要加强对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业务水平,减少操作失误。其次,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现阶段虽然保险业是市场化经营,但是由于竞争激烈、制度不完善,现在的保险公司均没有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因此保险公司急需转变自己的观念,真正做到以客户满意为向导。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客户是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转变盈利模式是根本出路
我国银行保险对处于领先地位的大保险公司而言,银保渠道是保持市场主导地位的重要砝码,而对于新进入市场的中小保险公司则将其视为打破市场壁垒、实现快速扩张的武器。现阶段的产品目前以分红型为主,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大同小异,有很强的同质性。所以各个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策略都是以做大规模,拥有规模经济为主。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高额手续费、销售欺诈、恶性竞争层出不穷,银行保险业务本身的利润几乎消失殆尽。为了挽救银行保险越来越差的声誉,银监会于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增加了银行保险业务的门槛,并且减少了银行网点保险公司的数量。所有保险公司都依靠银行保险形成规模经济的战略已经不能实现。大型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和品牌效应,在统筹全国市场继续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利用自身资金、技术的优势开发新产品,争取在业务上拥有领先优势,从而更好的扩大规模。中小型保险公司要改变银行保险业务的盈利模式。实行客户中心策略,努力研发特色产品,走专业化定制路线,加强和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合作,力争在银行保险业务本身上取得利润。
作者:李冠然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