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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费用的多少和建设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多少。合理科学的设计,可大幅节省工程投资。一般而言,设计阶段对工程投资控制的影响幅度可达80%左右。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不少设计人员重技术、轻经济,任意提高安全系数或设计标准,不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造成严重浪费,从根本上影响了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譬如:在海口地区建设的小高层科研楼,每平方米建筑用钢筋量一般都在90公斤以下,而某项小高层的科研楼设计用钢筋量达到每平方米130公斤,很明显,该设计存在结构选型不合理或安全系数过高或设计标准设定过高等问题。这种不合理设计,除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外,还将极大地影响钢筋混凝土施工的可操作性。就设计阶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投资控制。
1.1实行建筑方案与经济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
尽量将项目主体与相关配套项目放在一起进行招标,组织有关专家综合比选,优选出满足功能要求,同时结构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这样既可促进设计单位在项目的整体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造型等方面开拓思路,又可以在降低工程造价上下足功夫。
1.2推行限额设计和设计经济责任制
工程设计人员应根据常用清单项目的市场综合价,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再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各专业设计应树立双赢理念,在保证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多提几套可比选方案,把技术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融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为一体。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设计限额(造价、钢材、混凝土及其他主要材料消耗指标等),并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加入超限处罚条款。利用同类建筑工程的技术指标进行科学比对、比照分析;要实行设计经济责任制,哪个专业或专项设计突破了造价指标,必须分析原因,修改解决。改变只顾画图、不顾算账的状况,变“画了算”为“算了画”。
1.3明确设计单位的责任,减少设计变更
设计不精、设计深度不够是造成工程造价不确定的重要因素。设计变更易导致项目承包人索赔并带来投资的增加。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认真审图,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图验收,确保设计完整并符合规范。此外,要预防一些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变更设计,抬高标准,配合承包人赚取超额“利润”。总之,堵漏在前,有约在先,预防为主,并在合同中明确允许的最大设计变更额度是非常必要的。为避免由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使投资超额度,建设单位要约定设计单位,对设计费按一定比例实行扣罚。(1)设计总投资超限额时,不予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应无条件修改设计;(2)设计主要材料指标(钢材、混凝土及其他主要材料)超出约定值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并对设计费进行一定数额的扣罚;(3)明晰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如设计变更费超出施工合同价的某一比例(如5%)时,将按一定比例扣罚设计费。(4)明确设计期限超出约定时限时对设计费的扣罚比例或额度。
2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2.1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阶段
在编制控制价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可能了解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行情和各种应缴费用的情况。了解市场行情的途径有:①抽调本单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市场询价;②向经常合作且相关项目经验丰富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从业人员索要其收集整理的经验数据,根据其定期收集整理的资料和近期完成的类似项目数据,形成相关市场行情资料;③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询价和资料整理,提供有关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价报告。上述工作可以为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并可用于比对清单编制单位的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投标计价的依据。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应做到描述准确、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止日后追加工程造价。由于很多建设单位没有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有经验的造价专业管理人员更是稀缺,所以,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都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每一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规格、标准,审定其表述的准确与完整,比较其是否与施工图纸的要求一致,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吻合。
按照工程量清单有关风险分担原则,清单漏项或清单的工程计算误差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值时,引起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因此,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应准确并减少漏项和重复项,控制好工程量计算误差率,防止由于漏项和工程量差异太大而引起的索赔。因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全面了解建设场地的地表情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的实际情形,以及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从而准确计算实体工程量并准确预计暂估项目内容。对于图纸之外的预计会发生的零星工作(如零星用工、零星土方、零星机械台班等),可将其编入清单暂估项目,让投标人对暂估项目的单价自主报价。这些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只参照单价,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结算,这是减少索赔、控制造价的一种有效办法。
2.2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
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核心文件,是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工程合同的依据,也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完善的招标文件,能够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单位的意图,有利于投标单位清楚、明白地报价,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和造价的控制。招标文件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计价,因此,涉及工程计价的内容必须严谨、无漏洞、无歧义。一旦招标文件出现漏洞或歧义,就会给中标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变更单价制造借口,给实施过程管理和造价控制带来困难。因此,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其建设工程的具体设计要求和特点,细致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价的评审。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设置时,应克服简单化的思想,不能只简单地比较总报价而不比较单价。实际招标经验证明,总价符合要求的,并非每一清单子目报价都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意味着每个清单子目项的报价都最低;投标单位往往采用不均衡报价法,即在维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实施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价拉低,将设计有遗漏,可能会有较大增加量的项目单价调高,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可以较多追加工程款。另外,在评标设置中也要避免只看价不看量,要抽选比对量大的清单子目,应将所有投标人的相同子目报价进行充分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
2.3签订施工合同阶段
施工合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造价的依据文件。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议广泛征询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尽可能使施工合同完善、严谨、无歧义,尽量防范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的内容,量和价的调整依据是什么、调整范围有多大、计算口径均应明确约定。按照清单计价模式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工程量或材料价格、机械价格变动超过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在合同中,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要有规定: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工程量发生变化后,措施项目是否相应调整量、价,也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合同中还须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要求和程序,防止事后补办。
2.4施工阶段
进度款拨付。应严格执行合同,依据每个阶段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价款,按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工程款的拨付比例,计算进度付款。变更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设计合同约束设计单位,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个别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勾结,损害项目建设单位的利益;对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应严格审批程序。变更事项发生后,应正确计算工程量的变化,防止出现以无充有、以小充大的高估冒算现象。对施工图以外的设计变更,必须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等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管理。现场签证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一些合同外的特殊费用,应有原始丈量数据、简图、询价、洽商等原始资料支撑,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对于清单范围外的签证,应会同监理单位和预算、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现场签证。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交叉作业的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
2.5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如果把握得不好,就会功亏一篑。如果合同约定不是总价包死,就应按竣工图纸等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而不只是计算增减的量、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跟踪控制,在造价咨询机构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分阶段将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量、价及时核算,防止事后说不清楚、算不明白;在专业咨询机构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可以充分利用好合同约定和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时处置索赔事项并进行合理的反索赔,以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利益。在造价咨询机构介入进行造价跟踪控制后,可避免事后介入不了解变更实时情形导致的误算、错算,避免事后结算争议的发生,减少事后汇总计算的工作量,节约结算时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作者:赵瀛华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