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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建制”含义
“代建制”作为目前政府主推的项目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模式,选择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建设公司代为建设,直至建设完毕后交付使用。此种模式关键之处在于将以往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离”,同时强调了其作为“制度”的存在,为此,建设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台的《建设攻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此两种规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建设模式有了其较为系统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运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义
就以往的情况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一种很单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设资金为中心,集建设、管理、使用等为一体,而由于参与建设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技术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设过程中资源浪费而最终导致超预算、超标准、工时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设投资更加科学,一方面,在机制上代建单位享受不到项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设的规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设过程中,如若资金的使用超出了批准的投资部分,代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时,由于代建单位的的承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因而在其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场的监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迫使着代建单位在设计、造价、质量等领域进行更加精细、合理的规划。
二、代建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代建制目前还处于一种探新、摸索的阶段,一方面在这期间确实出现了很多新颖优秀的管理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也存在这诸多的问题。
1、关于投资项目建设中体质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项目法人的问题,而这便关乎到项目委托单位的职责问题。具体上来说,项目的委托单位指的是委托方的代建部门,如承包商等。对于项目法人或是项目委托单位来说,他们应对政府负责,在工程方案设计的前期,对项目的预算、策划、管理以及施工单位等应有着其具体细致的规划,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委托单位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
2、细说代建制下承建单位的责任及问题
对于承建方来说,在工程开始之前的勘察、规划设计等必要工作都会有条不紊的进行,不过也有承建方对于这些前提条件不够重视,因为勘察、设计的不全面性或者不细致性导致项目预算的超支时有发生。同时如前文所提,在总承建方下包子项目过程中,招标和管理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下属项目的相互制约,不能系统完善的进行工程建设,从而造成工程的延期等。并且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可行性的辩证中,某些单位也不够科学具体,因而也造成了工程开始后一些审批工作的拖沓。而在建设过程后,代建方还需协助政府完成项目的资产交接、对于使用者的专业操作培训以及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等的后评估等。在这方面很多代建方也存在着问题。或是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进行草草培训,或是不对项目的建设和效益等进行评估等,这都会造成一些政府汇报工作的难度或是拖延工程使用方的入驻时间等,这也可以归位承建方的办事效率问题。
三、对于代建制问题解决方法的探索
现今情况下虽然“代建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在基于目前没有更好的建设模式下,我们也应当去更好的建设、探索它,力争在完善的基础下再进行新的创新。
1、对于项目投资过程中体质问题进行的探索
这个问题如前文所提,是目前“代建制”下的典型问题之一,它导致了工程施工的混乱以及人员管理方面的错位、缺位等问题,为此北京石景山区政府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石景山政府实行了“总承包代建制”,将此问题详致的剖析为投资和建设环节。在投资的环节中,石景山区政府明确了项目的法人。在投资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坚持的是质量、速度、节约和透明。而对照社会投资的项目来看,资本纽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点,而作为资本投资的最大执行者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规定,从未完善的去约束、监督其行为规范。
2、对于代建方责任问题的探索
代建方作为政府的受雇人,理应受到政府更多方面的约束,而就目前来看律法规,例如承包混乱等方面可以设置一个分包商硬指标等,从而解决分包单位大小不一、组织不一等问题;同时对于在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也可以委托咨询公司来协助项目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国际上也较为通用,此种模式的有点在于其管理方法成熟、对相关程序熟悉,政府可以对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控制,从而节约成本。
四、总结
“代建制”在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其在形成及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总结、反省这些问题时更加细致、耐心,并且对于相关方面人才的培养予以重视,这样才能使代建制更完善、健全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