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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现
其一,从企业的产权制度来看,产权制度作为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基础,过分强调企业财务治理权中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不管是业主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合一)、合伙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还是公司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其财务治理权一般都属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主独资并亲自经营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财务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企业主,企业财务治理权自然也归业主。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的产权主体虽然不再单一,但由于所有者人数较少,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仍归所有者所有。在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掌握着更多的财务信息,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归财务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两个主体所有。
其二,从企业的财务目标来看,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说法,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是企业总资产的价值,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也就是说,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质上是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和最大化。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误以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只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偏向股东一方,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
(二)后果
忽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我国,企业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重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导致企业高额贷款无法偿还,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多,而债权人利益受损后,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筹资,影响企业资本结构,最终影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二、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地位的理论和现实分析
(一)理论分析
债权人应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其一,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其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维迎,1999)。现代企业理论有两个主要分支:交易成本理论和理论。其中,理论侧重于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学中,常常强调委托关系的这样一个特征,即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之为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之为委托人。债权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债权人为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和获利性,有权监督企业经营者对资金的使用,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参与企业财务治理。
其二,从企业财务的性质来看,经济学作为财务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其发展决定着财务学理论的发展。“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经济学家对稀缺资源和经济效率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等经济‘运行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领域,制度经济学将经济分析的视野和领域引入到一个更深的‘制度层面’……,影响公司财务运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是公司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结构。”(李心合,2001)企业财务运作效率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合理的财务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运作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重视股东、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地位的同时,重视债权人的地位,有助于构筑合理的企业财务治理结构。
其三,从合理的资本结构来看,财务界关于“资本结构”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从资本的所有权来看,普遍认为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相对于股权资本而言,债权资本具有利息支出抵税效应、较低资本成本和适度财务杠杆收益等积极作用,因此,企业适度负债有助于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不仅有利于企业借入资金的合理运用,而且有利于企业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二)现实分析
在现实中,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由于势力单薄,加之“搭便车”思想的存在,往往很难与大股东抗衡,常常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对企业的态度。尤其是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更让中小股东望尘莫及。大股东在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的同时,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全部风险,他们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了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能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监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行为,从而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2.有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由于存在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局面。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如果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如果不能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利,易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时不考虑或少考虑银行的利益,从而产生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打击银行对企业注入资金的积极性。反之,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若有银行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则可以有效地发挥它们的监督职能。这样,不但能激发它们的投资热情,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债务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
三、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设想
(一)国外的情况
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其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情况。
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市场性的,银行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大多数是进行企业收购,如雪佛龙石油公司以133亿美元收购海湾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等。但近二三十年来,美国的银行已朝着“银团”方向发展,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银团即对企业实施控制,直到其财务恢复正常或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外,美国银行和企业还互派董事,但银行派往企业的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是半市场、半企业性的,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是主办银行制度,简称主银行制。主银行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又是企业的第一大融资者。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遣管理者,特别是高层财务人员的方式实现的。平时,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的市场性,它们根据市场规则,就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达成契约,但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非市场性,酷似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
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企业性的。这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直接产权关系,尤其是在大企业中,银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很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度,使得银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二)我国的情况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方法》,并在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中试行。这一办法虽有一定的作用,如结束了企业过去“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局面,明确了主办行的权利,但在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银行并无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这种对于银行来说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利的财务机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银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重塑银企关系。
其一,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新晨
其二,在企业董事会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也可以以贷款联系为基础。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在我国债权人利益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丰富“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的内容,而且对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摘要: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债权人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其利益都应受到保护。然而,债权人的利益却常常被侵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没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因此,应借鉴国外银企关系制度实践中的经验,重塑我国银企关系机制,从而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
关键词:债权人;财务治理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