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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银行信贷“准押品”管理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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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银行信贷“准押品”管理模式

摘要:商业银行由于相关信贷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测手段等原因,导致信贷“准押品”管理出现诸多问题,影响了从“准押品”到“真押品”的权益实现。商业银行应积极采取建立健全“准押品”管理制度、将借款人承诺列入借款合同正式条款、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建立“准押品”会计核算制度、将客户担保承诺事项管理嵌入信贷业务全流程等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准押品;探讨

“准押品”是借款人承诺将来准备抵质押给银行,目前尚未抵质押给银行的财产。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贷款发放时,有时因借款人受客观条件限制,现阶段特定财产无法直接抵押给银行。银行为降低风险,保证自身权益,被迫要求借款人承诺在将来条件具备后,再将相关财产抵押给银行。但上述承诺转化为现实具有不确定性,一是“将来”的时间不确定性,二是“条件具备后”的判断标准不确定。这就要求银行需长期持续关注借款人经营及建设项进展情况,及时跟进完善后续抵质押手续,否则将导致该种承诺变成一纸空文。目前,由于各银行信贷制度在“准押品”的贷前受理、贷中审查、贷后监控及“准押品”后续转化等方面普遍缺乏完整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和范例,导致出现管理“真空”,影响了银行从“准押品”到“真押品”的权益实现。

一、“准押品”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客户承诺事项线下碎片化管理,集约化水平不高借款人相关担保承诺事项,银行普遍以书面承诺函或借款合同补充条款为载体,零散存放在各个信贷档案中间,既未录入管理系统,也未纳入会计核算。各级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该类事项涉及的户数、金额、已存续时间、变化情况等内容,不利于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承诺事项自动化控制水平不足,无法实现后期督办和预警,共享性和规范性尚需提高。

(二)客户承诺事项具备条件后,仍长期不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在实务工作中,“准押品”在新设立法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比较普遍。借款人在建设期开始阶段普遍缺乏手续完备、数量充足的可供抵质押的资产,因此银行通常对该类信贷业务采用“阶段性保证(或信用)+抵押”方式。要求借款人在提供必要保证的基础上,同时承诺在将来条件具备时,将某土地、房屋或权利等抵质押给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具有借款期限长、金额大、借款主体普遍未形成稳定收益来源等特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还将存在产品、市场、政策等风险,所以银行发放贷款时面临相对较大风险。若贷款后再发生“准押品”抵质押手续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将很可能出现银行债务悬空或造成较大损失。这类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方面,借款人在“准押品”抵质押条件已经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态度消积,以办证费用等为借口,拖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基层银行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积极协助、督促借款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例如:2014年,某银行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1亿元,期限2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承诺以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但借款人在建设项目主体已完工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费用为由迟迟不愿办理抵押手续。

(三)客户承诺的抵质押物本身存在瑕疵,后期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由于借款人前期隐瞒关键事项、银行贷前调查不到位等因素,银行未能事前发现客户承诺的抵质押物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事后无法落实相关登记手续,承诺事项悬空。如: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追加煤矿企业采矿权抵押承诺时,未准确了解采矿权价款缴付情况、采矿权权属是否存在争议、采矿权证是否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情况,一旦借款人恶意隐瞒相关重要事项,将直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借款人承诺的“准押品”在贷款前已经抵质押给第三方由于银行自身“准押品”管理制度不清晰、不健全,导致部分机构对借款人贷前承诺事项只注重审查形式要件,未审查承诺实质内容。例如:**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2亿元时,书面承诺项目电费收费权不质押给他人,并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但实际上借款人在此之前,已将相关电费收费权质押给他人。

(五)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将承诺的“准押品”转抵质押给他人产生所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缺乏有效监控授信条件后续落实情况的工具。由于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适时掌握企业“准押品”财产所有权取得等关键事项进展情况,只能靠信贷经理人工收集或访谈了解相关信息,但传统调查手段和简单的调查内容,必然无法全面准确的掌握客户信息。二是借款人对原承诺事项的转化积极性不高。贷款一旦发放,银行将从贷款前的相对“强势”方转变为“弱势”方,企业受银行的硬约束性降低,甚至出现违背承诺,将“准押品”抵质押给他人的情况。

(六)“准押品”发生异常情况主要包括在银行不知情的前提下,“准押品”发生出租、转移、出卖、拆除等特殊状况,严重影响银行从“准押品”到“真押品”的权益实现。

二、“准押品”管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银行信贷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银行为规范贷款担保流程,提高抵质押物管理水平,通常会制定比较完善的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押品从贷前受理、审中审查,到贷后权证管理的全流程操作标准。但往往在“准押品”管理方面内容不健全,造成制度缺失,形成管理“真空”。

(二)借款人承诺不以借款合同为书面载体,约束力弱目前,借款人出具的相关“准押品”的承诺文书,主要是为了满足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条件,形式上要求简单且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借款人出具的一份简单的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并不是借款合同的正式条款。同时承诺文书并未经银行内部法律部门审查认可,更没有经过外部公证部门公证,具有较弱的约束力。因此,在缺乏硬性约束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法制环境下,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三)银行“准押品”监测手段落后,跟踪监测无法落到实处由于银企信息的不对称,天然造成银行押品贷后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目前银行“准押品”监测手段和工具的落后,是制约押品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信贷客户经理往往只是对客户报送的纸制资料进行完备性检查,不重视外部信息的收集,不主动利用工商、人行、房产、土地等政府部门的公开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常态监测,易出现信息延迟或失真,做出错误判断;如果再出现信贷人员工作不尽职等问题,将会直接导致押品管理出现风险。

三、“准押品”风险防范对策

(一)银行应尽快建立健全“准押品”管理制度银行应正确认识“准押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制定“准押品”贷前审查、贷后监控操作流程和防控重点,特别是在贷后管理环节,应明确监控人员、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率和责任等内容。

(二)将借款人承诺列入借款合同正式条款,提高法律约束效力在银企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时,应将借款人相关承诺事项列入具体条款,同时要明确借款人违约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公证,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变“人控”为“机控”银行应将借款人承诺事项统一录入相关银行业务系统,提高集约化控制水平,方便用于统计分析管理,并设置时间等参数,定期提示或风险预警。

(四)建立“准押品”会计制度,将相关承诺事项纳入科目核算准抵押物会计核算全面与否,将会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准确地核算准抵质押物的潜在价值,将有助于保障银行权益安全,防范风险的产生

(五)银行应将客户担保承诺事项管理嵌入信贷业务全流程,变被动为主动银行应在客户存续期内的评级、授信、计价、风险分类等管理中探索引入客户承诺兑现情况,增加客户对承诺事项转化的积极性;完善贷后管理考核办法,配套承诺兑现正向激励措施,提升基层机构管理的主动性,保障银行正当权益。

作者:范晓阳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山西总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