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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抵押贷款及信贷风险防范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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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抵押贷款及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摘要】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拓宽了林业投融资渠道,为林业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但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受政策等多方面影响开展力度不大。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的开展实施以及信贷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以期为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的全面开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前言

非林地苗木是指种植在包括农田、沙漠、沼泽等除了林地外所有可开发的土地上的苗木,其类型主要有各类苗圃(苗木基地)、试验林、苗木良种繁育林等,在生态建设、国土绿化、教学科研、良种推广等方面有着基础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绿化率不断提高,各类苗圃也随之蓬勃发展。苗木专业合作社、由公司主导的大型苗圃等在非林地上不断涌现,许多地区也把苗木作为农业产业化调整的重要方向,促进林业经营和农业农村发展。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非林地苗木的抵押贷款面临着政策瓶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只有林地上的苗木才能确定林权,非林地上的苗木无法取得林权证,也就无法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笔者认为,无论是林地森林资源还是非林地森林资源,都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和综合效益。通过政策制定、优化制度设计、引导信贷资金进入,开展非林地苗木的抵押贷款的实施,对于盘活农业经济、加快土地流转、提升林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展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农业部的2015年全国苗木花卉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观赏苗木种植面积达76.87万公顷,比2013年的71.4万公顷增长5.47万公顷,其中主产区18个,占全国总种植面积的95.50%,分别是浙江、江苏、河南、福建、山东等地。观赏性苗木种植主体构成呈现多样化,除林户、专业合作社外,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很多企业也投入到这个“绿色银行”产业中来,苗圃规模不断扩大,万亩苗圃和苗木种植基地不断涌现。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处于平原地区的相当一部分中小型观赏性苗木苗圃、种植基地很难取得林权证,拥有林权证的部分苗圃中有些只能是通过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取得。苗木产业一次性投入大、周期长、收效慢、风险大,且后续还面临着管护等长期费用的支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苗木市场遭遇“寒冬”,苗木价格走入低谷,再加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节垫资严重,导致苗木款支付不到位,很多观赏性苗木生产经营者面临着极大的资金困难。由于没有林权证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现有的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流动资金不足成为困扰这些企业和种植户发展的最大难题,有的非林地苗木生产经营者被迫转让、清场,制约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行业发展。

2.现有政策以及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2013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对林权抵押贷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提出“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各省颁布的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也都将林权证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条件。2014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六条第五款条文“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将非林地苗木等相关资产纳入到了抵押贷款范围之内。

从全国范围来讲,浙江、云南、四川等个别省市已经展开了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的尝试。2013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观赏苗木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林权抵押相关办法和经验,突破观赏苗木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政策瓶颈;江苏沭阳等传统观赏花木产区通过对花木权进行评估认定开展了抵押贷款;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林地上已经种植的经济林木(果),在自愿申请且无权属纠纷的基础上,登记发放经济林木(果)权证,该证是所有者依法经营、处置、办理抵押贷款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利证明。但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总体进展相对缓慢,在已经开展的地区有的办理流程不规范、手续繁杂、贷款额度较低,有的地区需要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在抵押贷款承办主体上也多以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为主,制约了农户、林企的贷款积极性。

3.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实施探讨

3.1加强政策扶持,做好协同管理

非林地苗木特别是租用其他承包权人土地上的非林地苗木存在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不统一,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人以及经营方之间受各自利益影响极易产生各种纠纷。2016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权分置”的实施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经营权的分置对非林地苗木资产抵押贷款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非林地苗木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由国土、农业等部门管理,但苗木由林业部门管理,在抵押贷款方面更是涉及到财政、国土、农业、林业、银行、保险等多个部门。因此对已经存在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非林地苗木的抵押贷款应当纳入到协同管理中来。

3.2落实非林地苗木权属、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办理流程

“三权分置”的实施有利于非林地苗木权属的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非林地苗木的权属认定,将非林地苗木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落实给生产经营者,并以此作为依法经营、处置、办理抵押贷款等事项的权利证明,为抵押贷款的实施明确了贷款主体。林业、国土、农业以及村集体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协同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协作机制,在权属认定、抵押登记、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结合苗木资产的特性推出适合的信贷产品,满足林企、林农的信贷需求;此外,金融机构还要优化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及时提供信贷服务,合理确定抵押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3.3规范非林地苗木价值评估

苗木资产不同于其它的动产或不动产,苗木属于森林资源资产,除了有它的周期性、长期性以及管理难度大的特性外,非林地苗木资产还具备有品种多样性、周转速度相对较快的特点。一个苗圃往往存在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苗木,包括各种乔灌木、花卉、盆景等等,品种复杂、价值不一,需要逐项确认其品种、规格以及苗木等级。资产价值的确认专业性很强,对其最终的价值确认难度较大,因此对于其价值的认定应当由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工作。

3.4构建专用信息网络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优势,搭建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在权属认定、抵押登记、资产处置、信用评定等信息方面建立部门共享渠道,为抵押贷款各方服务,便于管理方、金融部门等单位进行管理、查证,简化抵押贷款流程;便于贷款方了解贷款流程、准备贷款资料,及时、快捷的满足贷款需求,同时也有利于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4、非林地苗木信贷风险防范

苗木种植受自然环境影响极大,如发生干旱、洪涝,风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都会对苗木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使苗木遭受巨大损失。非林地苗木资产与林地森林资产具有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特性,但又有区别,主要在于:(1)土地性质不同:林地苗木有专属的林权证,而非林地的土地性质多为耕地,没有林权证。(2)苗木差异性:林地苗木多以经济林、用材林、公益林等为主,而非林地苗木中用于城市绿化的观赏性苗木存量较大,品种较多,因此在非林地抵押贷款过程中应做好抵押贷款前期调查、抵押后的资产监管工作。

4.1做好抵押贷款前期调查和价值认定

要确保抵押苗木权属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无争议纠纷,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有效,建立和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加强对非林地苗木资产的专业化资产评估,为其价值的确认提供法律基础保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评估人员不仅具备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同时还需具备相应的林业专业知识。为简化手续,降低过程成本,对于小额的抵押贷款,其价值可以在品种、规格容易计量以及市场价格比较容易确定的前提下,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价值予以确定;对于大额的抵押资产由于其品种、规格构成复杂且价格差别较大,应当委托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其资产的构成以及价值,以此来认定抵押贷款比例额度以及抵押贷款期限,防范由于价值认定的偏离给金融部门造成的潜在风险。

4.2完善抵押贷款后的资产监管

非林地苗木中生产经营类苗圃数量较多,其所出产苗木也主要用于城乡园林绿化,受苗圃土地利用率、市场行情和经济效益影响,特别是为减少资金占用,加速回笼资金,多数苗圃都会保持着一定的年出圃率,每年的春、秋两季是苗木的销售旺季,随着苗木的销售,苗木数量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同时由于不同品种苗木的生长期不同,每年随着苗木的生长,其胸径、地径以及冠幅等指标都会相应增加,苗木的市场价值也会随之变化,这就会导致每个年度苗木的价值都会发生改变。苗木种植行业属于“露天”产业,受自然环境影响极大,在自然灾害和苗木重大病虫害后苗木有可能会遭受到损失。因此金融部门应针对苗木抵押资产的特性一方面应当做好动态监管,每季编制核查报表,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定其数量和价值;另一方面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监管公司进行监管,由三方共同签订资产抵押监管协议,在抵押期内委托其实行资产监管。

4.3实施农业(森林)保险,转移信贷风险

苗木种植受自然环境影响极大,如发生干旱、洪涝,风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都会对苗木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使苗木遭受巨大损失。以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为例,截止2012年6月云南省林权贷款余额为97.72亿元,不良率为4.35%,其中仅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良贷款比例就占到不良率的42.72%,为不良贷款因素影响中最大的成因。因此为最大程度转移风险,可要求贷款方购买农业保险,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政府部门可实施“统保”,降低各方风险,减轻林企、林户负担。

4.4做好非林地苗木经营权交易

主管部门应当将非林地苗木经营权纳入到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范围,便于抵押权人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非林地苗木所有权及经营权,为非林地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保障。

5、结语

本文主要从非林地苗木资产的视角,对非林地苗木的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非林地苗木抵押贷款规范、有序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多种经营,促进苗木产业发展,破解林企、林户融资困难,加快土地流转,从而更加集约化、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Z].[20130705]

[2]倪剑,NIJian.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2):81-86.

[3]张涵冰,岳书铭.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探讨:问题与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12(9):140-142

作者:阎庆;赵玫;姜富林 单位:山东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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