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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投资银行合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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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投资银行合作

一、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受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和国内投资银行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尚不可能大规模发展,但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其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由中国建设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投资组建的我国第一家完整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便是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成功先例。此外,双方在组织承销团方面的合作发展也比较快,如:我国B股、H股、红筹股、N股、ADRs和各种国际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主要都是采取中外投资银行的方式来完成的。在合作基金方面,尽管尚无证券投资基金合作的先例,但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始发于1989年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香港汇丰集团及渣打集团联合创立的中国基金首期集资就达3900万港元。不过与此同时中外投资银行在合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一)缺乏合作的国内宏观环境

1我国总体经济股份制水平不高,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欠佳,再加上市场疲软、行政干预等,使得国际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向国内渗透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的能力更弱,致使中外投资银行之间缺乏大规模、广泛合作的经济环境。

2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国际化程度较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及其业务范围还有严格的限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尚未放开,金融业垄断程度仍比较强等,在很大程度上既排斥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又阻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3我国在法律环境、税收待遇、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体系等方面都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距,致使中外投资银行间的合作缺乏法律基础。

(二)国内投资银行实力不强,业务范围狭窄,难以与外国著名的投资银行进行合作

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比可谓“幼儿”与“成年”之差,无论在资本实力、人员素质、业务范围,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决策能力、业务经验、国际信誉及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能力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如目前我国券商的资产总额为1600亿人民币元,平均每家35亿人民币元,最大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册资金也不过132亿人民币元,而美林证券1996年底资产总额为6500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券商资产总额的约300倍。在资本金方面外国券商也远远超过中国券商(见表1)。此外,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传统,很少从事公司理财、企业顾问、资产管理和企业融资并购等现资银行业务。表1中外券商资本额比较单位:亿元券商野村证券美林公司大和证券所罗门兄弟公司申银万国华厦、国泰、南方等资本14067393732911328320713610资料来源:《中外券商比较及我国券商跨世纪的思考》,中国证券报,1998-12-3

(三)缺乏合作的国内微观基础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国内证券市场高度发达、规范并走向国际化的基础上,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仅国际化和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且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国企股份制改造不规范,行政性“拉郎配”现象严重。

2上市企业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人为分割,国有股、法人股无法上市流通,证券市场的运作环境残缺不全。

3发行、交易市场不规范。交易所与企业联手作假;内幕交易;联手、自营炒作;向投资者透支;挪用股民保证金;以及公款私炒现象非常普遍。

所有这一切不仅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动荡,也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的难度,进而影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二、发展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构想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作为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国际化的产物,其在发展中必须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优势互补,互利共进。即在合作中,国内投资银行应力争掌握主动权,并在这个基础上积极寻求国外资金实力雄厚、业务竞争能力强、经验丰富,且具有较高国际信誉的投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尤其是在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方面),以期通过合作来实现取长补短,尽快提高自己的档次;同时在国内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国外投资银行了解国内企业上市、并购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以利于其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2与我国金融国际化同步,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即伴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的形式应从以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为目的而产生的中外投资银行的松散型合作开始,逐渐过渡到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和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在坚持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目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发展壮大国内投资银行,这是保证中外投资银行平等合作和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基础

为此,首先,应加速对国内投资银行进行并购重组,使其走集团化之路,这是世界许多著名投资银行的成功之路,也是我国投资银行增强其自身实力的最佳途径。如CS第一波士顿公司,是于1934年由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证券部与大通哈里期证券公司合并组成;1946年,格林公司并入第一波士顿;1978年,第一波士顿与瑞士银行签订了股权互持协议;1988年建立了全球投资银行———CS第一波士顿集团,从而跻身于世界超大型一流投资银行行列。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兼并浪潮更加高涨,各大券商纷纷采取行动,或通过并购以自保,或通过跨国兼并扩大规模,增加竞争能力。如美林收购兆富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证券经纪公司;而摩根斯坦利与迪恩威特(DeanWritter,Descover)合并则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投资银行。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短几年里,国内券商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同时业务单一重复,规模偏小,缺乏竞争实力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在国际、国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以券商为主体的国内投资银行业的兼并重组将是大势所趋。其次,应努力拓宽国内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包括:(1)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发行长期金融债券,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手段,且对于我国券商来说最具可行性。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是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长期前景必然看好,部分优秀券商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同。同时这也是许多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扩大其资金来源的惯常做法,如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莱曼兄弟三家公司在其资本总额中长期借债分别高达79%、65%、80%,且其主要负债形式便是发行金融债券。(2)募股上市。即将券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幕股上市,这是券商扩大规模和解决资本实力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长远之计,也是西方投资银行的成功经验。如早在1971年,美林公司(MerrillLynch)就成为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投资银行。如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也都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资主体普遍单一,券商发展受自身控股股东发展的影响较大,而通过向社会公众募股上市,投资者的来源可扩大到全国各领域。同时募股后券商的资产资本比例将有大幅度提高,其转而可以以其净资本作为抵押,大量发行金融债券。此外,券商还可以利用上市后的配股机制,得到长期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3)适当允许其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管理并不排斥投资银行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关键要看其是否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并进而引起商业银行信用危机。尽管历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皆与信贷资金过度流入股市,引起股市泡沫,泡沫破灭进而引起信用危机有关,但只要商业银行能将其融给投资银行的资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危机还是可以避免的。事实上,在国外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完全分离几乎是不存在的,而且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目前尽管主张分业经营,但商业银行仍可适当向投资银行融通资金,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投资银行的融资困难,又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效益。但融资必须严格坚持“证券抵押,折价贷放”的原则,即商业银行在向投资银行贷放资金时,投资银行必须提供超额的证券作为抵押,可考虑按证券现有价值80%左右进行贷放,且时间不易太长,以三个月之内为宜。这样可以说既不会引起股市泡沫,对商业银行也没什么风险。此外,在发展国内投资银行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加速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尽快培养出一大批精通国际证券业务、熟悉国际证券市场操作和惯例的专门人才。

(二)规范国内证券市场

所谓规范,就是法治,或者是合乎国际惯例,其本质要求就是自始至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市场是投资银行活动的主要舞台,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不仅会对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其国际化进程。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其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并直接制约着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尽快对其加以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1尽快完善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整套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外投资银行进一步合作的重要保证。

2规范公司上市场制度。减少行政干预,严格按照新出台的《证券法》的规定来确定发行证券的标准,细化发行证券的条件,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和对市场的判断来决定证券发行与否及发行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把发行公司的资格审查关,并对发行市场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确保其规范运行。

3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为此,(1)应把股市扩容和解决“三股”并轨结合起来考虑,重点解决好刺激证券需求和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同时应尽快组建各种证券投资基金,以稳定我国证券市场。(2)应规范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大管理力度。(3)应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通过证交所的场内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的场外自律监管以及券商的自我控制,积极发挥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金融国际化程度不高,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及其经营业务范围还有较多的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与内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根据我国宏观、微观经济的承受能力,逐步地放松金融管制,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中外投资银行合作向纵深发展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1逐步放松对人民币资本项目的管制,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刺激一国经济的繁荣,而开放证券市场,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能够促进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许人都认为应该延缓金融领域的开放,尤其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实际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有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过度开放因素,但总的来看,主要原因还是本身经济结构的问题,包括对外经济比例关系失调、某些宏观经济变量管理不当等。我国在经济结构、经济政策等方面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许多不同,特别是自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混乱的金融秩序、过热的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的整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与证券市场存在的不是信息开放过度,而是金融垄断、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运行效率低下、管理体制落后。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积极面对挑战,同时采取谨慎、渐进的态度和方式,稳步推进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为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2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的逐步加深,监管本身也要国际化。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会计标准、市场发展水平均不相同,在对各自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与内容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我国境内机构、企业进入国外证券市场和境外机构企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种合作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筹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利益。

(四)正确处理好中外投资银行合作与国内金融安全的关系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积极方面来看,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经验以及新金融产品等,从而可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和国内投资银行体系的尽快建立,以及经济、金融体制向纵深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运行均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过度发展同样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具体表现为:

1增加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金融政策主要包括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内容,当一国金融国际化程度比较高时,其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节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应的国际资本流动效应所抵消,从而使其金融调控的难度大大增强。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使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面临严峻的挑战。

2增强国际游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国际游资是无孔不入的,哪里有利可图,它就流向那里,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筑起一道防护网,而不受国际游资的影响,不过一国受国际游资的影响程度则与其金融国际化程度正相关。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发展一方面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逐步加深;同时更多的国际游资将以隐蔽的形式,通过中外投资银行流入国内,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

3国内投资银行的发展将受到一定的冲击。近年来,虽然我国投资银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还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甚至是在中外投资银行合作中,我国投资银行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加之国内证券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过多地引进国外投资银行或与其进行过度地合作,很可能会对国内年幼的投资银行业构成一定的威胁,甚至将其扼杀在摇蓝之中。

总之,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发展,既将有力地推动国内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又将给国内金融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问题的关键是掌握适当的度,即中外投资资银行合作的发展程度应始终与我国金融国际化的程度相一致。为此,在发展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1稳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2有步骤、分阶段地发展中外投资银行间的合作。3加强监管,增强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