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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长三角区域协调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现实障碍;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协调的对策;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的现实意义,对长三角区域经济法制环境进行了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引进外资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不能统一协调,公平竞争环境未能形成。在引资政策和投资法制的实施中,有些地方政府盲目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底线,甚至有的地方还直接提出零税费的承诺、政府立法缺乏有效协调机制、社会保障的对接机制严重不足、确立长三角投资立法协调整体机制、建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的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等。具体材料详见:
[摘要]本文针对长江三角洲(以下均简称“长三角”)在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分析了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建设的瓶颈问题和问题的成因,论证了实行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协调战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法制环境协调战略
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不到2%的土地和十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四分之一的生产总值和三分之一的外贸出口,吸引了全国五分之二的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强有力的增长引擎。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长三角内部建立统一协调的投资法制环境既是克服目前长三角投资领域中各自为政“瓶颈”的重要手段,又是推动长三角进一步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长三角区域协调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现实障碍
20多年的实践证明,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远不能满足投资领域迅速发展的实际需求,目前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和急待解决的现实障碍和问题:
首先,引进外资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不能统一协调,公平竞争环境未能形成。在引资政策和投资法制的实施中,有些地方政府盲目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底线,甚至有的地方还直接提出零税费的承诺。不仅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大量的损失,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
其次,政府立法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长三角包括两省(浙江省和江苏省)一市(上海市),浙江、江苏两省政府和上海、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地都拥有独立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任何一方无权否定它方制定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发生冲突、但对长三角整体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再次,社会保障的对接机制严重不足。目前,在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最为重要的法制障碍就是人才流动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社会保障与户籍、档案关系等政策法规有关,尤其涉及各种地方规定。分割的、本位的单个省市、地区的法规,无法帮助有效开发和利用其所需的高端、紧缺、急需或各自重点产业所需的人才,反而成了直接阻碍人才流动的层层壁垒。
二、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协调的对策
1.确立长三角投资立法协调整体机制。首先,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国务院立法协调机构和长三角统一立法协调机构的意见,尽量减少立法冲突现象的产生。其次,要建立交叉备案制度。长三角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外,还应该向其他各地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进行交叉备案,如发现该立法有可能损害任何一地利益时,就可以提交长三角立法协调机构进行协调,以保证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与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再次,要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法律的相互认可和法律资源共享机制。这是解决目前长三角地区法律不统一现状的一个重要手段。
2.建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的协调机构。投资法制协调机构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由长三角各省、市的人大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府、地方法院代表组成。由各地的人大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投资法制协调机构的职能包括协调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以统一执法的手段来加大执法的力度,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投资法制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法制资源。
3.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制度可以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服务实现零对接,在制度上确保区域内各地企业间的准入通道畅通、市场信息共享、注册经营便利。鼓励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跨省区投资和流动。并在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的前提下,为三地民营企业联络交流构筑平台。建立长三角著名商标审批、注册、保护一体化制度,开通三省市著名商标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保护的直通车。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长三角区域法制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及沟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长三角区域内一体的信用诚信与监管体系,实行企业黑名单警示通报制度,由此建立起的统一的市场诚信体系。
4.推进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和一体化。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发挥长三角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全区域的联合商会和主要行业协会,并利用行业自律的方法来补充协调各方的矛盾。建立各项专家委员会,有针对性地为决策层分析协调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并提供经过科学论证的解决方案。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投资发展银行和投资服务机构,使区域内的资金流能根据市场机制进行畅通配置,使长三角地区资本市场的统一整合从法律和制度上得到支持。
三、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的现实意义
长三角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要求区域内部投资法制建设的统一协调。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施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保证投资法律环境的无差异性和协同性,不仅是长三角地区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也是保持长三角地区区域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惟一选择。投资法制协调战略旨在建立统
一、公平的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则的统一公平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纠纷,从而在整体上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同时,通过法律建构一个投资结构合理、区域引资政策和法制协调、各地密切合作的长三角投资发展规划是区域社会与经济总体均衡发展必要条件。强调区域总体均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逐步改变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区引资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的观念,有利于逐步消除不同城市引资规模和经济指标盲目攀比的现象,构成长三角发展的核心优势。此外,制定和实施长三角投资法制协调战略还能够督促各地方政府逐步放弃一些低层次的竞争手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