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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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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表现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企业界谈论的热点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融资信用缺失。融资环节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借入资金的使用及到期款项的归还。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在向银行借款时虚列融资项目、虚报报表数据;借入资金后随意安排资金使用,违反借款合同;资金到期时,没有积极准备资金还款,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打算,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对企业的再融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一半存在逃债现象。截至2003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大型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总额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总额的68.77%;中小型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二)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是指生产者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产品生产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大量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甚至采用非法生产方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4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至少20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已严重扰乱了生产领域的经济秩序。

(三)商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是指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款项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我国中小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交易,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却给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悉,我国中小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是指企业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为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曾作过假账、提供过虚假的财务信息,而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又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流失。

(五)纳税信用缺失。纳税信用是指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中小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资金流出,大都采用偷、漏税的方式少向国家缴税;甚至有些企业采取与审计机构串通一气的做法,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少向国家纳税或者根本不纳税。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比皆是。

1、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渠道。我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很低,国家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个人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

2、信用中介机构规模过小。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二)缺乏明晰的产权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产权清晰使得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动力维持企业长期经营,维护企业信用;而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甚至会故意破坏信用。由此可见,信用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国家缺乏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行体系。法律措施是社会信用机制赖以维持和运行的保障。转型时期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还没有一套公布实行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法律,部分城市虽然在尝试推行地方信用法规,但是都很不完善,效力发挥甚微。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已经形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法律。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收益大。

(四)缺乏信用文化环境。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依靠计划调拨,用不着讲信用。因此,许多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五)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

(六)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我国信用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进一步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策

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必须把构筑企业信用制度的体制基础摆在首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鉴于信用信息分散的实际,当前应当采取行政的方法,由政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指定一个部门如工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收集分散在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其他部门承担提供采集信息的责任,协同建立起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这些信用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披露或接受查询,发挥其利用价值。

2、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在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其中8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结果在BBB级以下;3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甚至在B级以下;更有61%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的资信记录。而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居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总数23.6%之多。信用管理机构成立后,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其次,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

3、有步骤地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大部分出资或引资组建中介公司。该机构逐步接收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能,并逐渐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和购买政府的出资,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达到以市场化的运作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科学价值。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塑企业信用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所属,将中小企业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的漏洞进行失信舞弊。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现行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仍有与建立信用体系相冲突的内容,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气氛。首先要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抓起,加强全民信用意识的教育,狠抓个人信用建设,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不讲信用是对自身品质的危害。重新树立起“一诺千金”、“诚信为本”、“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良好信用意识和观念。

(五)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对失信企业行为采取联动约束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通过公开的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失信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开,加大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力度。联合工商、税务、银行、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治,加大其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