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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概述
跨国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缩写为FDI),是跨国投资者为获得长期持续利益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企业所从事的投资活动。持续利益的存在,要求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长期利益关系,并且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在19世纪60年代首先发生在英国,但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却推迟了一个世纪。直到1960年海默(StephenH.Hymer)在他的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研究》中首次论证了对外直接投资不同于外国金融资产投资的一般意义,才在理论上开创了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的崭新研究领域;与此同时,海默的论文也标志着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以后,FDI理论有了很大发展,比较有影响力的理论学派有:海默(Hymer)和他的导师金德尔伯格(CharlesP.Kindleberger)提出的“垄断优势理论”,从批判以要素禀赋差异为基础的传统的国际资本投资流动理论入手,根据战后美国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额迅速超过证券投资的客观事实提出这一理论;以英国学者巴克利(P.J.Buckley)、卡森(M.Casson)和加拿大学者拉格曼(A.M.Rugman),为主要代表提出的市场内部化理论。到70年代后期,英国学者邓宁(Dunning)借鉴和综合了以往国际生产理论的精华,提出了区位优势理论,从此,展开了FDI区位选择的研究。
二、跨国公司的投资环境的含义及特征
跨国公司投资环境是在跨国公司投资的一定区域内对投资所要达到的目标产生有利和不利影响的外部条件,在国外文献中一般称为投资气候(InvestmentClimate)或商业环境(BusinessEnvironment),国外对投资环境的研究往往是和跨国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环境相联系。一般来说,跨国公司FDI投资环境的基本内容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实际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面临的同一地区的投资环境主体是相同的,只是其构成要素与侧重点存在差异,且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具有更深刻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
三、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关联性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与投资环境之间存在双向吸引、双向选择和动态反馈的关联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投资环境关联系统。
(一)公司FDI区位选择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双向吸引作为国外被投资方,其引资目的一般是引进资本,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引进技术,缩小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引进管理,提高效率,增加就业,增加出口创汇等,最终是为了增加国家利益,增强国力,或是为了地方利益、企业利益。而投资方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为了获利。假若他们都不能得到必要的利益,那就将裹足不前。只有双方都有共同发展的动机与互利愿望,才会存在双向吸引作用,这是双方存在于一个互动系统中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跨国公司FDI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吸引力可以用投资效益期望值表示。投资与引资双方之间的区位优势差异决定了投资效益的差异,只要双方投资效益差异足以弥补由于资本转移所带来的效益损失,或资本的转移量足以越过投资门槛,FDI投资流就会产生。获利动机是商品经济社会里最普遍、最一般的投资动机,很多错综复杂的非盈利性投资动机都可以还原为获利动机。获利是投资运动的内在要求,正是获利拉动着FDI投资流运动。FDI投资流是一项涉及投资、引资双方的经济活动。双方拥有的生产要素优势不同,控制力不同,已经成为互动系统中合作与谈判的砝码。投资环境的优势在于提供基础性、低附加值的要素(低位资源享赋)。而FDI投资方的优势在于提供关键性的、高附加值的要素(高位资源享赋)。尽管FDI投资方拥有有利的高位资源要素,但若不与低位资源要素结合的话,也不能产生更大的效益。双方的各自优势只有在相互结合、相互利用下,才能产生新的生产力,这也是双方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实现双方共赢的目的,作为引资方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合适的外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引资方掌握着提供和改善投资环境的主动权。另一方面,投资者追求的是资本最大增值,只有那些能在可预期的时期内为其带来丰厚利润的投资环境,才能成为他们青睐的对象。因而,他们真正掌握着选择适宜投资地点的决策权。
(二)公司FDI区位选择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双向选择跨国公司可以通过FDI来利用投资环境,也可以改善或破坏投资环境(如投资引发地价上涨、基础设施供应紧张等);另一方面,投资环境可以吸引投资,也可以对选择投资的决策作出重要参考。跨国公司总是尽量选择那些风险小、效益高、收效快、投资少的投资环境进行投资。而接受投资的地区也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有目的地选择那些能带动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如通过制定某些优惠政策以吸引所需投资或制定某些限制政策以阻止或减少某些投资。投资主体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双向选择作用可通过选择矩阵来完成,如表1示。表1在FDI与投资环境利益互动系统中,利益显然是维持这个系统存在和正常运行的根本因素。利益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不论投资方还是引资方其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综合利益。在利益的争夺和调整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利益的互惠原则。在经济主体交往中,各自都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一味强调自己的利益,对别人的利益不予考虑,结果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保证。反过来,一方过于无原则地迁就对方,受损害的也是自己。很显然,没有对方的参与,互惠不可能实现。2.公正、公平原则。建立和维持互惠、双赢关系的基础是公正和公平。这就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内,各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按照确定的市场准则,进行竞争、交换,从而获得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系统内的各方通过竞争、交换等经济活动,任何一方的状况只能更好,而没有一方的状况更糟。这就要求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来规范约束各参与者,并保证经济活动的公正和公平。这样,互惠、双赢关系才能得以良好维系。3.成本与收益相宜原则。投资、引资双方均会以最小的成本付出来获取最大的利益。但是,由于被投资国直接投资发展的阶段、对要素的控制力、谈判的实力以及市场变化等,成本与收益状况波动幅度较大。一方的代价如果过高,以至难以承受,或代价太小以至不劳而获,都不利于双方长期合作。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引资方在获得吸引投资正效应的同时,还有负效应。尤其是对一些隐性成本或隐性损失要给予足够的注意,如项目造成的生态环境成本、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国内品牌和创新能力的退化等。引资方也应关注对成本和收益的核算,但有时会受条件制约,不能准确进行成本测算。如受中国低成本优势的吸引,海外投资者蜂拥而至。而投资后他们发现实际成本偏高,原因是外商对成本的理解、控制和计算存在着不少盲点和误区。
(三)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与投资环境之间的双向刺激根据系统论原理,投资系统内部存在刺激—反馈—调节机制。首先,跨国公司FDI可改善投资环境,若FDI用于投资环境建设,这属于直接改善;若用于生产建设,则起到完善产业结构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是间接改善。反过来,投资环境的改善又吸引更多的FDI,这是投资系统的正反馈。正反馈是FDI与投资环境双向协调的结果。其次,不适宜的FDI会恶化跨国公司投资环境,造成引资竞争能力的下降,结果用于投资环境建设的投资减少,投资环境会趋于恶化,引资进一步减少,这是投资系统的负反馈。因此,负反馈是FDI与投资环境双向破坏的结果。跨国公司FDI与投资环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经济地理学中经典的效率与公平、倾斜与均衡问题衍生出来的。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总量是有限的,用于投资环境建设的投资多了,生产性投资必然减少,发展速度就会放慢;反过来,则会影响投资能力的增长和资金再投入。若用于生产的投资多了,投资环境建设的投入必然减少,投资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又会阻碍投资效益的提高,发展速度同样会下降。另一方面,环境建设投资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生产性投资的效益发挥。从而增强资金积累能力。而生产性投资又会增加产出,为改善投资环境积累资金。二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目前,济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主张。一种是前向联系不平衡发展战略,主张先建设投资环境,为生产部门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吸引投资。由于投资环境建设投资大、回报率低、收回投资的周期长,主要依靠政策和大资本投资,私人中小资本投入则较少。另一种是后向联系不平衡发展战略,主张先发展生产,再根据生产部门的需要来改善投资环境。由于投资环境建设滞后常阻碍生产的快速发展,因此只有在区域开发前期由于投资总量的限制而不能对投资环境建设进行大量投资时,才会采用这种边发展、边建设的策略。
作者:张忠华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