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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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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研讨

一、主要矿业法律与矿业权设置

(一)主要矿业法律

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格陵兰矿产资源法》是格陵兰矿业管理的最核心法律,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方面:①立法目的,确保合适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矿产资源活动和下层土活动具重要意义和影响的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活动在安全、健康、环境、资源开发和社会可持续性等方面是以牢固可靠和恰当的方式进行;②在格陵兰开展矿产资源活动及其相关活动需要获得格陵兰政府批准授予的许可证;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领域和权力范围;④矿产资源的定义;⑤该法适用的矿产资源活动和范围;⑥主要矿业权形式、矿业权期限、矿权人资质条件、授予矿业权的条件和要求、矿权人的义务等;⑦环境责任和义务;⑧自然环境的损害补偿;⑨环境影响评估和社会可持续性评估;⑩矿产资源安全生产;11矿业权转让条件;12违反规定的处罚;13矿业活动争端解决等。

(二)矿业权设置

《格陵兰矿产资源法》确立了3种主要类型的矿业权许可证形式,它们是:①普查许可证;②勘探许可证;③开发许可证。另外,也设立了一些其他类型的矿业权许可证,包括小规模许可证和亚地表许可证等。各矿业权类型基本特点见表3。

二、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格陵兰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部门是矿产石油局(BMP),其是格陵兰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部长领导下的一个机构,成立于1998年,负责格陵兰矿产和石油勘探、生产和运输等各环节的工作,包括政策制定、许可证审批与发放、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计划实施、国际合作等。矿产石油局下设4个处,即许可证处、工程与检查处、地质处、分析与管控处等,各处基本职能如下。

(一)许可证处

在石油方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①管理普查调查、勘探和开发许可证;②规划和实施石油招投标发证回合;③审批地震调查活动;④审批勘探作业活动;⑤营销格陵兰的石油远景区,以促进石油工业发展;⑥特许区块和特许区块问题;⑦与其他政府开展国际合作;⑧进行生产监督和生产审批(与技术和监督处合作);⑨监督小规模勘探活动。在矿产方面,主要负责如下工作:①管理普查、勘探和开发许可证;②管理小规模许可证;③参与促进格陵兰的矿产勘查;④研究和批准特许权和特许问题;⑤与地质处合作,监督矿产勘查;⑥审批工作计划;⑦评估商业报告;⑧发放出口许可证,包括科学(调查)许可证;⑨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合作。

(二)工程与检查处

在石油方面,负责:①与较大油气勘探活动和开发活动相关的海上工作环境问题;②与安全和健康相关的钻探监督;③与许可证处合作,审批油气田的扩大计划;④对海上设施的安全和环境进行监督;⑤监督油气储存设施;⑥审批移动的和固定的海上油气设施和管线;⑦审批船员和组织计划等。在矿产方面,工程与检查处是勘探和开发项目审批的监督机构,也是大型勘探活动的监督机构。其负责以下方面的工作:①审批矿山的扩建计划;②开展矿山的安全和环境监督;③实施应急计划监督;④对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进行监督;⑤审批技术设施;⑥审批人员和组织计划等。

(三)地质处

在石油方面,负责:①规划、审批和执行地质项目,包括旨在以提升国际采矿和石油工业矿产潜力为目的的地震数据库;②开展地震数据的地质解释,以鉴别投标区域的最有利远景区;③参与格陵兰油气潜力向石油工业的营销活动;④对油气勘探开展地质监督;⑤对资源远景区钻探和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等。在矿产方面,负责:①规划、审批和执行地质项目;②参与促进和提升格陵兰矿产远景区;③进行矿产勘探范畴内的地质监督;④进行勘探范畴内的资源监督等。(四)分析与管控处在石油方面,负责:①油气权利金收取;②对油气活动开展经济监督,包括权利金、数量、价格等;③监督和协调社会影响评估(SIA)和影响利益协议(IBA)程序。在矿产方面,负责:①处理矿产的权利金问题;②对矿产活动进行监督;③对社会影响评估和影响利益协议程序进行监督和协调;④评估与审查与矿产开发申请有关的经济与财政问题。在局团队管理方面,分析与管控处也负责以下方面工作:①账目和记账,包括收付平衡、库存清单、记账指导、债务条例等;②与产业的经济关系,包括所有许可证的个人勘探平衡单、货品计价费监督等;③部的预算和预算随访;④有关与部服务和项目合同方面的谈判和随访;⑤人力资源问题;⑥经济处理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持以及部网站、IT系统等;⑦负责期刊、图书馆和部的宣传工作等。

三、基本矿业政策与战略

格陵兰政府奉行鼓励和大力推进矿业发展的政策,并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欢迎外国投资,包括来自中国的投资。2009年12月,格陵兰政府出台了《格陵兰矿产石油局矿产战略2009》(其是在《格陵兰矿产战略2004年》基础上发展的——笔者注),阐述了格陵兰政府在矿业开发方面的政策和目标。该矿产战略确立的政策目标是:①格陵兰能被公认为是有吸引力的勘探地区;②确保采掘业所获利润的合理部分用于社会;③矿业许可证的许可条件对大公司和小公司而言都是公正的、合理的,对变化的(世界)经济形势和趋势是有抵抗力的,对公司和政府而言都是容易管理的;④能够在格陵兰和丹麦政府间新矿产协议框架范围内和基础上加以实施。同时,该战略也明确,所有矿产项目必须要以社会可持续性的方式加以开展,并确保要做到以下几点:①社会必须要从采矿中获得有竞争性的利润份额;②格陵兰人力和企业受到最大可能限度的利用;③所有矿产活动必须以安全、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④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确保民众参与和了解;⑤开发收益符合格陵兰的基本价值观。该战略同时明确,鼓励产业界对投资格陵兰勘查业的兴趣是格陵兰政府最重要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

四、格陵兰矿业投资环境的认识与评判

在国际矿业投资中,一般影响投资最大的因子是政治稳定性、政策法律的一致性、政府信用、地质找矿潜力、政府管理框架、矿业赋税等。此外,国家间关系、矿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资源民族主义情绪、基础设施条件等也影响着矿业投资(成败)。格陵兰在上述诸因素中,有较理想的一面,也有不理想的一面。对我国的矿业投资而言,有利的一面包括:①找矿潜力良好;②两国政治关系良好;③格陵兰矿业势头发展良好;④矿业将在格陵兰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⑤矿业管理框架简单,采用一站式管理与服务;⑥矿业税费较低等。不利的一面有:①气候寒冷;②基础设施条件差;③法律法规不健全;④矿业中介机构少,矿业服务商少;⑤有经验的采矿专业技术人员较缺乏;⑥环境保护压力大;⑦语言问题,格陵兰人讲格陵兰语,而我国懂格陵兰语的人极少,另外,格陵兰政府要求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用格陵兰语、丹麦语和英语3种语言同时编写,这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等;⑧交通条件不便利,包括距我国遥远,中格两国没有航班直接相通等;⑨生活成本昂贵等。在这些有利与不利条件与因素中,找矿潜力良好和两国政治关系稳定对我国来说,是最重要的条件,对我国将来进一步开展与北极国家合作有重要意义,可成为我国加强与北极国家经济、贸易和投资联系的桥梁,因此,综合考虑,格陵兰的矿业投资环境对我国来说,好略胜于不好,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根据加拿大弗雷译研究所发表的2011/2012年度世界93个国家和地区矿业投资吸引力调查报告,格陵兰矿业投资政策潜力指数得分为78.2分(满分为100),位居世界第4位。政策潜力指数是衡量一个独立行政管辖区政府矿业政策有效性与投资吸引力的综合指数,包括:现有规章的行政管理,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环境管理,管理的重复性与不一致性,税收,有关土著土地要求权和保护区政策的不确定性,基础设施,社会经济协议,政治稳定性,劳工问题,地质资料和人员安全等。

作者:何金祥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