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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报告显示,目前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四大特征: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调整使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紧张,客观上促使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2004年江西省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偿债率95%以上。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助性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据央行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监测数据显示,2003年民间融资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而到2004年2月以来就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基本反映了民间融资利率上升的走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在民间产生很多的闲散富余资金,提供了资金供给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的扩大化,和再投资的增长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两者最终必然要相互结合。关键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供给者手中的资金顺利转移到需求者的手中。
就直接融资的股票市场而言,其准入门槛很高,要达到要求的准入资格不是大多数企业可是做到的,中小企业从这里获得的资金的机会很小。况且最近几年股市低迷,许多投资者并不认为股票是理想的投资方式。股票市场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双方互通的理想场所。那么,从银行获得贷款就是很多企业的最佳选择。最近几年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得商业银行储蓄负利率,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加强了贷款管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对非盈利县区及不良贷款高占比地区的信贷投放实行严格控制,造成了国有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信贷支持的不断弱化。然而新的需求需要满足,在上述两条路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市场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获利需求必然会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民间融资市场就是双方需求的产物。
数据显示,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融资广泛存在。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但一些具有相对区位优势、行业优势地区的民间融资也很活跃。也就是说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一个地区的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目前我国的特定融资体制下,民间融资是解决一部分生产生活资本需求的主要渠道。发展势头迅猛,规模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在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时,必须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容易出现风险。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政策积极引导民间投融资的正确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要从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看到它生存的原因,从而发现我们当前的金融政策还存在哪些不健全因素,然后对症下药。在目前的民间资金流通中,虽然总体上是良性发展,但也有不少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一是从全国而言,“地下金融”最为严重的地区在东北,在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报告中表明被调查的20个省中,居第一位的是黑龙江,第二位是辽宁,其规模指数已超过了五成和四成。然而东北地区的地下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是建立的民营企业的需求之上,颇具民营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多余地下金融联系在一起存在一定的违法性,甚至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潜伏的无法预计的危机。另外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因此国家及相关部门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同时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以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要加强相关立法,健全相关法制。确保经济生产所需的资金通过正当的渠道切实的得到保证。
其二,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走民营信用社、地区民营银行的道路。民间融资所以大量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一些不健全造成的,目前的中国金融垄断局面和银行作为一种盈利的商业机构使得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他们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当然更不可能建立长期的资金来往关系。因此我们多样的经济体制决定了需要多样的融资体制来服务与不同的经济组织。民间现行的一些融资方式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点。因此,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闲置资金较多,能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因势利导,疏堵结合,在条件具备的地方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
其三,加大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信用社的建设和改革。农村是产生民间自发融资的主要源头,在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调查中还表明,全国15个省的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取得的借贷规模指数为56.78。也就是说,如今农民借贷已有一大半不从银行、信用社取得,而是另辟蹊径,投向民间组织融资。据统计调查目前我国农村信贷高达1万亿左右。仅浙江地区就3000亿左右。另据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调查,2003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其他占1.24%。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比例。由于当前农业银行从农村大举撤军,信用社经营的小额农户信用借贷又在额度期限,办理程序上受到种种限制。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的民间借贷不但无法阻止,而且呈扩展之势。从目前形势和解决农村问题出发,政府应该积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使之真正服务与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的形式。同时还应该扩大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机构。目前由于传统的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业务在农村地区收缩,农村呈现一定程度的资金供给真空,客观上需要加强新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创新。通过建立新型的民间投融资组织和中小民营商业银行等,服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一方面防止当地富余资金的外流使之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四,加强对民间融资监管约束,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了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建立了银行的监管机制,在发展民间融资的同时,我们也要把对这部分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测制度,把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根据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民间融资有了新的评定——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在此《报告》中还强调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建议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指出应该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其实,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早就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下完成了一次关于“地下金融”专题调研活动。分别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民间金融一向比较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各省,以及地下金融比较盛行的黑龙江、辽宁、河南等省。调查围绕着非正规金融的金融规模、金融状况、融资状况展开,20个被调查的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换句话说,这20个省区市“地下金融”规模相当于正规金融规模的近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