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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作为投资平台的合伙企业也日渐增多。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众说纷纭,特别是税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特别是将合伙企业以投资主体的模式对外投资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投资、分配及日常管理上的对比,用政策引导企业合理选择投资模式,以期帮助我国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上更健康、更合理的发展。
关键词: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风险;有限公司;合伙人;股东
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作为投资平台的合伙企业也日渐增多。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众说纷纭,特别是税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特别是将合伙企业以投资主体的模式对外投资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
合伙企业因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具体如下: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受让、是否可质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4.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特别是作为投资平台管理时,在股权转让时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与有限公司相比减少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二、合伙企业投资存在的风险
虽然合伙企业有着上述优点,但是因其无法人资格,在对外投资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例,如果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实缴的金额不足以对外投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借款用于对外投资,那么投资分回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再用于合伙人之间的分配。但是合伙企业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时,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才能用于偿还借款,这是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作为合伙企业不适宜借款再进行对外投资的活动。主要原因如下: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收到的分红款需单独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款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的利润可根据合伙人的共同协商约定最终用途。因此针对借款投资的情形,收到的分红款只能先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进行还款,不能与经营所得进行合并后再纳税。如果以有限公司做相同的投资,先借款再投资,收到的分红款可先用于还款,是否进行分配取决于有限公司年末最终是否有最终盈利及股东会的决议。且股东收到的分红款与合伙企业合伙人收到的分红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一致,均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更灵活。
2.合伙人的日常管理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管理更加烦琐、严谨。因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每个合伙人均是纳税人,按照实际业务进行纳税申报。而合伙人本身并不了解自身如何申报,很容易造成申报信息不对称,而且有些企业成立的合伙企业(投资平台)中很多合伙人为重叠的,那么在次年需将上年度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将不同的合伙企业收入进行合并汇缴,并以合伙人自己的名义自行申报。这对于合伙人来讲将是复杂的业务,而财务并不能代替每个人去做相应所有的手续,一旦造成漏报、错报,将直接影响合伙人个人的纳税信用及社会信用。因此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更烦琐。相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管理更容易处理,在企业日常的经营中不用体现股东的收益,只在年度分红时才对股东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作为一个公司的整体,只需要按时申报公司的经营数据,按时缴纳实现的税款即可。
3.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需充分考虑。众所周知,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一般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普通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这无疑给合伙人个人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而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相对于法律责任来讲,有限公司的股东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更简单。
三、企业投资建议
综上所述,作为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在上述三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
1.改变投资主体,由合伙企业变为有限公司。对于投资多家企业的合伙企业,以长期获利为目的的投资平台,建议通过合理规划企业架构,合伙企业自身投资的一个有限公司(法人单位)作为媒介进行对外投资,通过公司间的层层分红最终分到合伙企业,从而分散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多头投资的各项风险。另,公司间分红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此有限公司作为媒介进行投资最终不增加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2.避免合伙人重叠,建立合伙企业管理台账。对于企业投资平台中已成立的多家合伙企业(涉及合伙人重叠的),由管理部门梳理,按照合伙人建立合伙企业台账,梳理经营状况报表,定期与合伙人通报,让合伙人充分了解自身存在的纳税和法律风险,避免因日常管理不善造成对合伙人自身信用评价的影响。同时对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尽量避免与已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重叠,减少合伙人数据合并和整理。同时,聘请专业的团队管理合伙人的纳税事务和法律事务,依靠外部专业人员来给合伙人提供更多的管理支持。总而言之,任何投资形式的存在都有其优势和弊端,企业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避免跟风式投资,以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确定的税务和法律风险。
作者:张艳 单位: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