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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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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重点围绕“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展开试验。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下,2014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吸收外资增长迅速,新增外商投资项目2015个,比2013年增长了4.5倍,特别是90%的项目是根据负面清单通过备案设立的。2014年12月为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国务院决定增设广东、福建、天津为自贸试验区。这4个自贸试验区继续以形成更多改革开放经验为目标。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6个自贸试验区重要政策文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与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新突破

(一)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4个自贸试验区将继续推进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1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1]。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加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会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加大试验力度,将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福建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部分领域还有新突破1.4个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差异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开放。广东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和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天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福建放宽外资准入,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2.共用2015版“负面清单”2015版“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4大自贸试验区共用此版“负面清单”。尽管还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新版“负面清单”在内容缩减、透明度加大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比较,此次“负面清单”从139条缩减为122条,减少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开放领域,特别是服务业与制造业。例如,全部取消了农副产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制造业领域的条款,删除了“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等内容,取消了“投资船舶舱室制造需中方相对控股”等多项“中方控股”要求;取消了“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等多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要求。2015版“负面清单”还有一个新的分类,即“所有行业”,不特指具体行业适用于所有行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负面清单”上没有的,外资就都可以做。2015年版“负面清单”更加明确说明未列出的8项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在内的相关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3.个别自贸试验区某些行业比“负面清单”开放尺度更大根据2015版“负面清单”的说明,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将根据以往签订的协议享受更大的开放度。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而“负面清单”规定水上运输公司除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都须由中方控股。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国际船舶运输业也突破“负面清单”的尺度,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合资、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权比限制。福建自贸试验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而“负面清单”中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4.部分敏感行业外资准入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扩大服务业开放是各个自贸试验区都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分别针对港澳服务业和台湾服务贸易的开放更为具体,特别是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对符合条件的台商在投资服务行业的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在电信和运输服务、建筑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提出非常具体的措施,比较具有可操作性。金融业是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较为敏感的行业,金融业开放也是自贸试验区开放的重点。除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开放具体方案另行报批外,广东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推动适应澳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天津推动外资参与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福建研究探索对台资进一步开放,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

(三)继续探索外资管理法制保障,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个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都重点阐述了健全法制保障体系,都有提及暂时调整有关外资行政审批的法律规定。4个自贸试验区都需要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加强地方立法。广东试验区对如何优化法制环境有具体方案。涉及外资的主要有: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制改革试验重点,在2015年方案中,提出要“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四)更加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4个自贸试验区都很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特别是在人才服务上。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在支持中外合作人才培训项目、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的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的人员、车辆、游艇、帆船出入境政策。广东自贸试验区着重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研究制订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给予优待;探索粤港澳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

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待突破的难点

(一)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障碍尽管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明确,部分开放措施比较具体,但目标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多数相关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例如,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但对于允许进入的具体门槛,还没有细则,期望待各个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实施细则出台后,政策可以落地。其次,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已明确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的有效对接可能起到政策叠加效应,但如何对接还在讨论中,仅限于战略目标的提出,如何操作还需具体政策的跟进。再次,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还未通过,向大陆对等开放问题存在障碍,如果台湾开放政策不能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对接,则很难实现两岸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整合。最后,4个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协调是难点。如何引导各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搞政策攀比,突出特色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

(二)“负面清单”需要持续升级“负面清单”已推出第3版,2015版“负面清单”与前两版比较虽形式更规范、条款更少,但离高水准的“负面清单”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在未来版本中继续升级完善。首先,2015年版“负面清单”第十五部分“所有行业”,实际上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鼓励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几乎全部纳入,只是部分具体增加限制条件。内容虽比照2014年“负面清单”有所缩短,但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没有进一步放宽自贸试验区市场准入,起到扩大开放试验的作用。其次,范围过大的“兜底”条款可能与“准入前国民待遇”高标准的透明度要求不相匹配。如前表所见,2015版“负面清单”在说明中规定“未列出的例外”多达8项,这与2014上海版相比增加了多项内容,同时不明确的现行规定也可能让外资企业无所适从。还有,2015版中依旧有些特别管理措施没有给出具体限制措施,如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如何限制没有具体描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直接变为禁止类。从而实际上缩小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力度,起不到先行先试的作用。再有,“负面清单”作为通行于国际法层面的外资准入管理办法,在我国作为特别管理措施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实际上在我国国内法层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没有明确依据。“负面清单”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则体系,在“负面清单”之上还应存在调整、适用、解释“负面清单”的规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从而增加“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增强外资管理的透明度[2]。

(三)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存在挑战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和“备案制”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外资的后续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2015年4月国家出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但也仅建立了监管的范围、内容等基本框架,具体政策、手段等配套措施还未完善,监管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例如,《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提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要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但具体机制尚未落实;金融改革是自贸试验区体制改革的重要看点,但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通过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但受原上海自贸试验区地域不大、产业单一等因素影响,监管体系尚未遭遇真正考验,向更大范围推广能否保障国家安全存在疑虑。广东、福建、天津都致力于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提出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如何对外资进行有效的全周期监管的同时做到简政放权不增加外资企业的负担,需要相关具体措施与技术手段的创新与支持。

(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经验,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不能盲目复制自贸试验区以“负面清单”模式对外开放,在其它国家自由贸易园区中无先例可循,也区别于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在实践中如何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如何复制、推广,现实中还是缺少理论指导。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扩容,是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验范围小,外商投资企业相对较少,部分开放措施没有试验对象,再加上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基础、投资环境各有不同,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和开放政策应是有选择的慎重复制。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一定要因地制宜,绝不能盲目模仿。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应建立在有效的风险防范基础上。上海作为自贸试验区的“领头羊”应继续深挖改革潜力,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三、以自贸试验区为突破口继续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构建开放经济新体制相结合中国已进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历史阶段,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改革最好的突破口就是建自贸试验区。所以,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构建开放经济新体制相结合。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在改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扩大开放,特别是服务业的开放。我国服务业一直开放度不足,具有巨大潜力。自贸试验区的服务业开放要体现开放倒逼改革。进入区内的服务业外资应能让改革中的国内企业有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而竞争的引入对推动服务业的改革也能起到推动作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的开放要优先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其开放可推动自贸试验区贸易经济释放活力,从而实现转型升级。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我们建立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自贸试验区给予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在“负面清单”外的对内外资的公平对待。自贸试验区未来持续缩小“负面清单”的范围,营造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容易出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措施不统一、不配套、不协调的情况,需要将各项措施加以梳理,并逐步规范、透明。对外资的监管更要求高水平的透明度,不仅需要明确监管内容的详细信息,更要求监管过程的透明。

(二)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制度要对接国际投资规则在投资自由化程度高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倾向于制定高水平的投资规则,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签署。美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更是追求高水平的投资准入规则。为实现外资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制度应与国际投资规则接轨。特别是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应注重符合国际标准。在NAFTA的影响下,各国“负面清单”至少包含两个附件,一是现有特别管理措施的保留清单,该附件包括所有在协定生效后东道国希望保留的措施;二是未来可以实行新的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活动领域,不论目前特别管理措施是否存在于这些部门和领域中。[3]2015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仍只有第一个附件,可能不利于明确保留对我国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特别管理措施的权利。第二,关于外资进入后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区域投资协定还是双边投资协定均包含投资进入后享有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条款,这些标准和原则发生争端既可以通过当地法庭判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接国际争端解决规则,试行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提升对外资的保护。第三,保留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提升国际投资保护待遇与保留政府的监管空间之间并非完全矛盾。国际投资规则中常通过例外条款、过渡期条款或特别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保留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我国自贸试验区可通过引入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审慎措施、环境措施等例外措施,加强对外资的监管。第四,自贸试验区的外资体制改革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相互支撑的关系。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加速了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进程,反之,自贸试验区在先行先试中形成的外资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一旦可推广复制,将形成中方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要价。这就要求自贸试验区的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尽量加快,因为从方案设计到实施,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需要较长的过程[4]。自贸试验区外资体制改革的重心和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方关注的核心问题都是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和审慎监管措施问题。

(三)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有试验性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试验性是其重要的特征。既然是“试验”就应是超前的改革。当然,自贸试验区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盲目冒进式的改革,而是有层次、有梯度、有策略的试验性改革。针对中国现行外资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可能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加强试验性:一是继续放宽外资准入。高标准的“负面清单”是自贸试验区的长期目标,在现阶段必须试验性逐步推行。第一步,初步试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先选择国内竞争力较强,在外资进入后能够通过有效监管来保障国家安全和市场的有序竞争的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制;第二步,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加大,逐步缩小“负面清单”范围,审慎对外开放;最后,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负面清单”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外资市场准入清单。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虽然已有3个版本,但仍处于第一步试验阶段,能否继续缩小“负面清单”还需实践的验证。二是摸索有效的监管制度。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体制改革致力于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备案制。为防止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要摸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未来外资监管制度的试验要从监管机制入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互通;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引入诚信管理,构建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监管诚信档案,并将失信行为的成本提高到禁止性水平;要提升监管的社会参与水平,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更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5];要完善外资信息报告制度,创新方法提高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四)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要重视法制化自贸试验区除承担深化改革重任外,也承担了法制建设的使命。自贸试验区只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引领改革、规范创新。首先,自贸试验区要尽快制定基本法。自贸试验区还未形成基本法,只有2014年8月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还仅有“总体方案”。立法本身就具有引导、规范、促进及保障作用,自贸试验区立法也是如此。新加坡等国家都是先确立《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后才建立园区。基本法容易赋予投资者以稳定的预期,这种稳定性是其他规章制度所无法取代的。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涉及诸多机制障碍,只有确立基本法才能解决问题。法律的出台需要一个比较复杂过程,应尽快启动,以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长期发展[4]。其次,完善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上海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也存在着不少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自贸试验区是以一地之力承担国家战略,上海、福建、广东、天津地方政府要紧紧围绕外资管理迫切需要突破的制度障碍开展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最后,在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和规则,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经验的重要使命。在外资管理领域的创新举措需要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如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反垄断审查等领域都需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同时对已成为改革障碍的法律法规,要综合运用改、废、释等不同形式,尽快废止或调整实施。

作者:太平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