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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我国养老基金主要由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部分构成。截至2013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为3.1万亿元,年金基金规模为6035亿元,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为9925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占我国养老基金总规模的66%。未来十多年里,随着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当年收入将大于当年支出,基金累计结余规模将持续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除了参保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外,还包括基金投资收益。对于积累性养老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尤为重要,稳定较好的基金长期收益水平是积累性养老计划顺利运行的关键。我国的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后不久分别建立了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并且在投资实践中逐步积累起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企业年金在2006~201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6.9%,全国社保基金在2001~2013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8.4%,两者均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相比较之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并且形成了巨额积累规模,但由于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导致基金收益率长期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处于贬值状态。充分利用未来十多年里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的有利时机,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回报,用投资收益增强养老保险的基金支撑能力,对于完善我国养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实质问题
目前,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低下的两个直接原因,即投资渠道狭窄和市场化程度较低问题。由此提出的政策建议也主要考虑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运营市场化水平以及政府监管三方面内容。具体政策建议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多元化投资,在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金融债、企业债、股票等金融工具,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参股国有企业改制;二是建立委托投资制度,省级政府作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人,自主选择具备资格的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三是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安全第一的投资原则,严格限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求受托管理机构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亏损;四是加强投资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专司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工作。
上述政策建议对于改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有积极意义,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它没有抓住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实质问题。例如,现行政策之所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实质问题是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不足。更进一步分析,导致投资能力不足的深层次问题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养老基金投资没有明确的长期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少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市场投资经验。在系统性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之前,贸然放开基金投资渠道,不仅难以提高基金投资收益,而且可能导致风险管理失控。又例如,委托投资制度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业务从政府部门转移到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确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但委托投资制度并不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省级政府作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人自主选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的制度模式下,尽管省级政府不需要直接从事基金的具体运营业务,但仍然是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需要履行相关职责,而履行好职责仍然要求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特别是对基金整体的管控能力。更进一步分析,委托投资制度既要求省级政府以制定投资政策的方式指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具体运营业务并有效控制基金整体的投资风险,又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既定投资政策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把握市场投资机会,这就需要明确界定省级政府和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职责。职责不清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或者是政府部门对基金运营的具体业务干预过多,资产管理机构因缺乏独立的投资决策权而不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针对经济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专业优势无从发挥;或者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投资指引和投资基准,资产管理机构的自由度过大,基金投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实质问题:一是设立明确的长期投资目标,合理反映市场的长期投资机会和基金投资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政策和投资指引;二是确定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其投资管理职责和人员任职资格,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三是明确区分委托投资制度下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执行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界限,在投资政策范围内赋予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独立投资决策权;四是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三、几点建议
第一,分离基金行政管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成立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受省级政府委托,管理运营养老保险基金。
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不仅有利于基金管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而且有利于基金安全。考虑到现阶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分配,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受省级政府委托管理本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理事会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重大投资决策,向省级政府报告基金管理情况。基金理事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职工代表和专家构成,理事会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成员应该在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任职条件由政府明确规定,以保证基金理事会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对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作出正确判断。基金理事会在承担基金投资管理责任的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投资决策权,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的意见建议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分离制定投资政策的职责和执行投资政策的职责,基金理事会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要求选择或者组建执行机构。
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政策和重大决策,不直接开展具体运营业务,将执行投资政策和具体运营业务委托给执行机构,以提高基金投资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基金理事会通过制定投资政策从总体上控制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推动基金管理努力追求长期投资目标。执行机构则按照投资政策和投资指引的要求,针对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制定投资策略,努力战胜投资基准,获得超额收益。执行机构是具有较强投资能力和丰富市场经验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由基金理事会提名,报省级政府批准。执行机构可以从现有的合格资产管理机构中遴选,也可以是新组建的机构。新组建执行机构时,应按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招聘优秀专业人才。
第三,明确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基金投资政策和投资指引。
长期投资目标是养老保险基金在未来5~10年计划实现的收益目标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长期投资目标要合理反映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承受的波动风险、支付养老待遇对基金流动性的要求等。长期投资目标是制定基金投资政策的主要依据,是衡量基金管理绩效的唯一标准。基金理事会应按照长期投资目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基金投资政策,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指引。长期投资目标需要一目了然,过去笼统地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作为长期投资目标,这样的目标表述过于笼统,既不能发挥目标的激励作用,也不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是将实现基金长期投资目标的责任分解到基金理事会、执行机构、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关的投资岗位,通过绩效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相关机构和人员为实现投资目标勤奋审慎地工作,及时发现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熊军季宇单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