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税收问题范文

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税收问题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税收问题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税收问题

摘要:共享经济的出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是将闲散的资源进行整合来实现经济共享的新型模式。共享经济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但是也伴随着众多问题,其中税收治理问题尤为凸显。因此,本文对共享经济下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从而继续为共享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共享经济;税收;资源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经济就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介,以资源的供给方让渡使用权为基础,将大量的闲散资源进行整合并实现共享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即共同享用而不私自占有。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1.借助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具有汇聚资源、归纳数据的属性。共享经济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桥梁,产品的使用者和提供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沟通,从而实现直接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比如,在我们的校园中共享单车是非常普遍的,它就是通过APP软件在线识别用户,为购买者提供相应的资源即共享单车使用权。产品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信息交换,最终实现资源共享。2.提高闲散资源的使用效率。共享经济模式下遵循“共同享用而不占有”的原则,将生活中的闲散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物品的多次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传统的租赁模式实现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换必须通过中介才能进行信息交换,提高了交易成本,其供给也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在共享经济的条件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省去了中介这一环节,共享的信息实时更新,闲置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实现了共赢。3.个体间直接的资源共享。在共享经济下模式下,物品的提供者将信息到交易平台上,需求者通过平台了解产品的各项信息,实现个体之间直接的物品交换、资源共享。随着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个体拥有消费者和提供者两个身份,大大提高了其参与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互联网支付方式越来越便捷,交易双方迅速建立起信任关系,加速了共享经济的发展。

(三)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国家信息中心共享经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量达49205亿元,较上年增长了47.2%。通过数据显示,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和提高国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创新领域的先锋。但是,在共享经济带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背后,也夹杂着许多负面影响,其中对我国税收方面带来的冲击尤为明显。

二、共享经济下征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1.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共享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以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桥梁,产品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进行沟通与联系,其本质上与传统经济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劳务并没有区别。在税法中,不属于免税的行为都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对其应税所得依法纳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2.减少税收流失。据国家共享经济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可见共享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会占据更重要的地位,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效益将会日益增大,如此庞大的税源不征税,必然会导致税收的流失。因此,必须要将共享经济下的交易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加强税收管理。3.促进共享经济规范化发展。共享经济在提高闲散资源利用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共享经济模式行业门槛较低,个人只需向运营平台申请经过简单的认证即可使用平台共享的资源。如大学校园里的“萌小明租车”共享电动车,在校学生只需在手机上下载“萌小明租车”APP,凭借本人学生证号注册并进行简单认证即可免去押金直接使用电动车。这种操作简单、使用门槛低的共享经济在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消费者和共享资源的安全保障问题

(二)可行性1.交易规模巨大。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量达49205亿元,服务提供商数量约为7000万。201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82.7万亿元,税收为14.4万亿元,因此,若按照17.4%的税率估算,2017年共享经济可以创造8561亿元的税收收入。通过数据显示,我国共享经济的纳税人和税源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产生了巨大的税源,征税条件已基本成熟。2.信息技术成熟。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税务机关有效监控交易人信息和资金的流向成为了可能,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措施之前,要先采集和审核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而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为税收监管提供了技术基础。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的《2018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8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381.9%。随着二维码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消费者的交易活动逐渐从PC端转向移动端,专家预计2018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规模将达到171.5万亿元,增长率为68.0%。税务机关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实时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共享经济下面临的税收问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纳税主体是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行为的当事人。在共享经济下,企业或个人只在共享平台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进行交易,与传统“以票控税”的方式相比,税务机关难以监测和确认纳税主体,就导致税款流失现象的发生。以滴滴出行为例,此共享模式涉及互联网服务、租赁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在这三者之间很难确定纳税主体。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对共享出行商业模式征税,但是仍未明确规定纳税主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课税对象界限模糊课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课税对象的界限变得模糊,不容易分辨。如“妈妈的菜”共享厨房资源,其定价包括了购买的原材料和提供的劳务,但商品与劳务的界限就变得难以划分。滴滴出行绝大部分的司机是使用自己的汽车,那么司机的收入就无法明确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司机的载客行为,应该界定为有形动产租赁行为还是交通运输服务,税法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三)税目和税率难以确定共享经济的发展本身不会对税率产生影响,但由于课税对象和税目的难以确定,使得纳税机关在征税时无法确定适用的税率。在增值税规定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0%、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是6%。在共享出行模式下,第三方共享平台提供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法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蚂蚁短租”的房东同时为游客提供了住宿服务和旅游向导服务,提供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0%,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的税率是6%,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按哪种也是无法明确的。因此,由于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差异。

四、共享经济下税收治理对策

(一)明确纳税主体在共享经济下,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登记来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对于企业来说,将工商注册号作为其纳税识别号并提供相应信息;对于个体来说,将身份证号作为其纳税识别号。这样,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在共享平台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就可以实时监督其交易行为,纳税主体也会自觉按时缴纳税款。另外,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共享平台进行合作,由其进行纳税人的代扣代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二)明确课税对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共享出行平台应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务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合同的形式、条款的内容依照网约车服务次数、服务时间等条件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可以看出平台与司机可以存在两种劳务关系:一是签订了劳务合同就形成了雇佣关系,其应按照雇员的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司机借助平台让渡资源使用权,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共享平台只是为司机与用户搭建了平台,起到了媒介作用,并不应该定义为劳动雇佣关系。如果司机由劳务公司派遣,那么司机的收入应由劳务公司支付,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司机是私家车司机,汽车归司机所有,其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税率共享平台在不同的交易活动中担任着不同的中介角色,不同的交易活动产生的应税行为对应不同的税率。因此我认为,同一性质的共享平台可以制定统一的增值税税率。以“滴滴出行”为例,网络约车的盛行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占领了出租车的一部分市场,所以,共享出行模式应定义为“交通运输业”,适用10%的税率。以“蚂蚁短租”为代表的共享房屋出租行业,其发展占领了传统意义上的房屋出租市场,所以共享房屋应定义为“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0%的税率。以“妈妈的菜”为代表的共享餐饮行业,其发展对传统餐饮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共享餐饮应定义为“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五、结语共享经济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税收治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共同推进共享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邓琳.共享出行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问题探讨[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

[2]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05):29-33.

[3]石颖,姬倩.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研究.[J].河北企业,2018(10):53-55.

作者:李婷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