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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得小微企业可以轻装上阵,但依然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文章将针对小微企业的降税新策进行解析,并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提出一些纳税筹划的思路,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助力。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刚在出席2018年陆家嘴论坛时指出:“小微企业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我们有2000多万的小微企业法人,此外还有6000多万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小微企业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1)。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竞争,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保障。接下来本文将针对这些政策进行分析解读,进而提出纳税筹划的一些路径。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统称,最初由郎咸平教授提出。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具体有三个:企业所得税法的认定标准、增值税口径的认定标准和工业部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方面进行衡量。根据最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文件精神,小型微利企业首先满足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标准确定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文件精神,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工业部口径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该文件结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为十六个行业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比如,农、林、牧、渔业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含)-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结构性降税新策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精神,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并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并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的企业,也即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于企业利润,而是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之后,再弥补以前年度损失后的余额。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该政策的理解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该文件所指的主体首先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不具备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即使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3号公告的最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文件中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并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2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价款103000元,我们需要将含税价款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可见2月份增值税可以免征。第三,可以采用按季申报的税务处理。如某一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2000元,2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5000,元3月不含税销售额为92000元,如果按月申报纳税,则应交的增值税为(102000+105000)*3%=6210(元),如果按季申报纳税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已经享受了相关税费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税务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政策允许的,而偷税漏税是我们严厉打击的,两者绝非同一概念。接下来我们会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路径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目前国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之后又上调至300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负,但如果做好纳税筹划,还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如,案例一:如某工业企业期末结算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3万,员工人数为56人,资产为3,000万元,职工人员工资为40万元。1.未筹划方案:通过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我们可以判断该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3万大于100万,不能享受最优惠的政策,但是不超过300万,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该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03*50%*20%=10.3(万元)。2.筹划方案1:考虑到税率分档,我们可以延期确认收入,把该年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具体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收款的时间或者采用延期发货的方法,将30000元确认为下一年度的收入。在以后年度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递延企业的收入以使其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的最优惠政策。筹划后该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为100*25%*20%=5(万元)。3.筹划方案2:利用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工作并不复杂可以考虑安排残疾人工作,对于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如残疾人员的工资为4万元,此时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3-4)*25%*20%=4.95(万元)。4.筹划方案3:适当增加企业开支。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捐赠,提高员工奖金,增加企业产品促销力度等放回增加企业支出,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100万元以内,在给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产品的知名度和员工的幸福感,可谓一举多得。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可以利用上述方法将企业年应纳税额保持在相应的档位,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享受最为优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改红利。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1.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首先需要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两者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析谁更能节税的问题,我们首先找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承担增值税的平衡点。例如,某企业不含税销售收入为R,销售成本率(销售成本/销售收入)为X,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承担的增值税额为(R-RX)*1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承担的增值税额为R*3%,当他们承当相同税负时,(R-RX)*13%=R*3%,X=81.25%,可以看出,当企业的销售成本率低于76.92%时,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应力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2.如企业月销售额不稳定可以采用按季纳税的方式。如,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额为10.2万元,2月销售额为10.5万元,3月销售额为9.1万元。如果按月申报纳税则1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10.2*3%=0.306(万元),2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10.5*3%=0.315(万元),3月份不需纳税。如果采用按季纳税,则10.2+10.5+9.1<29.8(万元),则该季度完全不用交纳增值税。3.可以通过递延收入或者延迟发货等方法,把企业的销售收入控制在免征增值税的额度内,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承担的成本较大的两个税种,也是我们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很多小微企业并没有重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这需要我们专业人员加强学习,真正使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开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1-1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1-19.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4]曾文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解析及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5(31).
[5]吕宜芳,常付华.小微企业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
[6]徐伟丽,陈莎,陈德英,马俊云,李小林.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路径探究[J].商业会计,2017(3).
作者:苏洪爱 单位: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工商与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