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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法合并”内涵“两法合并”是指以前我国针对内外资企业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我国内资企业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两法合并”就是将这两套制度合并为一种制度,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这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将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了。
(二“)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两法合并”对涉外征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外资企业的影响上,但实际上这种影响对于一些大型外资企业而言并不是很大。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首先,新税法在外资企业中的执行,名义上外资企业的税率在很大程度上有所下降,即由33%下降到了25%,大概降低了8个百分点,从而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其次,“两法合并”中对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有所扩大,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有税率优惠政策。最后,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我国市场,虽然税收因素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据统计,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的数量。
二“、两法合并”后涉外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中的某些政策不详细“两法合并”后,国家虽然明确了优惠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等方法,但是对于某些税收内容的规定不够详细,某些项目缺乏详细解释,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在执行新税制的过程中产生工作误差。
(二)管理部门存职责上划分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涉外税务管理部门主要是负责部分国际税收特色项目以及涉外所得税的管理。但是在“两法合并”后,这一部门的职责与内资所得税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出现重叠现象,从而导致两个部门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等情况,这就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尤其在一些交叉领域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比如税前减免扣除项目审批等方面。
(三)外资企业亏损依然严重两法合并”后依然无法改变我国外资企业亏损严重的现象,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不规范。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有些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根本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而是随意增加企业支出费用项目;有些企业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内部进行自我调节;有的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企业获得的利润,从而降低企业本营缴纳的税款。
(四)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与分支机构管理不当近几年,第三产业的地位逐渐上升,外国投资商对于娱乐、餐饮以及房地产等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多。因此,在非增值税的管理上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首先,由于非增值税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方式比较特殊,同时这些企业也不采用国家税务局的发票,因此,我国税务局对这些企业就无法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其次,由于某些企业采用隐瞒企业收入等方式进行隐蔽的偷税漏税行为,使企业的实际收入额与会计核算中的账面数额不相吻合,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税收管理的问题。非增值税的管理难度加大,同时也就导致我们对税务机构中的分支机构管理难度加大。由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有总机构进行汇总缴纳,因此某些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人员缺乏对本机构税务管理的积极性,大多数税务机构对企业税务的审核仅仅是形式性的进行书面资料审核而已,不进行实地调查与评估,从而形成税务机关对本地企业的税务监管不力的情形。
三、增强涉外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明确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政府部门应颁布新税制的补充规定。政府部门应该针对新税制的规章制度,在进行某些空白区域的制度补充,从而确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对于企业的抵免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第二,政府部门应针对新税制进行旧文件的整理工作。新税制实行后,对于原有的税制法律效力以及使用情况,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防止企业利用旧税制来逃脱责任。[4]第三,政府应清楚划分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以及涉外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应该进行详细划分,尤其是对税前扣除等交叉领域的职责应进行划分,从而更好地发挥出两个部门的功能;其次,针对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该尽量破除内、外资企业的界限,从而实现反避税与“走出去”的统一管理。第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清查。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对那些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既要对那些应该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做到全部纳入,同时应该对那些不该享受该政策的俄企业做到及时剔除。其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学习“两法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等政策上的变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详细登记与严格管理。
(二)提高涉外税务的基础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涉外税务在分类管理上要有效。税务机关可以借鉴内资企业在财务上分类管理的经验,并将有效的措施移植到涉外税务的管理上。对于某些在非增值税上核算不规范的外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使这些企业在纳税额上与企业的实际收入做到相吻合。第二,加强涉外税务在分支机构上的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一旦发现分支机构在税务上出现某些问题就应该要求这些企业直接缴纳所欠税款。其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该与分支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比如建立税务机关内部数据交换机制,当总机构发现分支机构在税务上出现问题的时候,分支机构有义务进行认真可查,同时总机构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建立完善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应该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等环节进行紧密的联系,让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职能。具体来说,首先税务机关对于涉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定期进行认真的汇算清缴,然后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取得的涉外企业的各种数据以及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对,并对其合理性进行有效评估,接下来税务机关对核对中产生问题的部门进行严格的审计,最后税务机关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避税企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这几个环节应该密切联系,相辅相成,这样才能使涉外税务的工作更高效地完成。
(四)加强工作人员的税务机制学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涉外税收征管的领导者应该对新税制进行积极的学习,熟练掌握新税制的规章制度,同时应该加强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在财务上以及税法上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二,涉外税收征管的领导者应该对自己的基层工作人员加大新税制的宣传力度,让他们严格按照新税制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新税制的一系列规定,同时要求工作人员向纳税人进行新税制的讲解,尤其是优惠政策以及税前扣除等政策的讲解。第三,由于涉外税收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因此在聘用工作人员的时候,税务机关应该选用专业素养高的工作人员,同时,由于涉外税务的一些工作部门需要工作经验的长期积累,因此涉外税务工作部门应该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尽量避免人员的流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两法合并”后对我国进驻我国的外资企业产生了某些方面的影响,因此,在涉外税务的征管上也就产生了一些变化。“两法合并”后涉外税务的征管中依然存在着某些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比如明确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涉外税务的基础管理、建立完善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以及加强工作人员的税务机制学习等方面进行努力。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能使新税制更好地为我们的涉外税务征管工作服务。
作者:刘新立 单位:邹平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