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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一步步发展,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现存危房旧房的翻新改造更是当前主要任务之一。工矿、煤矿棚户区工程的完善一方面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居民住宿问题,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为了加快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精神。
关键词:工矿;煤矿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家层面着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国家资源为支撑,通过整体规划,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即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又缓解了城市内部矛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挥了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基本认识
目前,在中国境内,居住环境恶劣、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子年代久远、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简陋成了人们对棚户区较为直接的印象。而工矿、煤矿棚户区所处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更加难以吸引房地产开发商眼球。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优惠政策2013年,国务院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国有垦区的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资金、建设用地供应、税费减免、完善安置补偿政策作出了指导性意见。主要体现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为了加快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对于工程改造各阶段的资金支出,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扶持。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也出台了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国家财政部下发具体文件指示免除进行工矿、煤矿棚户区安置房建造的各项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具体政策如下: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发行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资料、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举例如下,一个房地产公司以货币出资,棚户区产权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可能享受合作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能够争取当地政府的棚户区财政扶持政策。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举例如下:某事业单位由于更改办公地点,将原属办公地进行转让出售,单位财会人员保留原始购房相关票据,其中购房发票250万,纳税凭证上记载缴纳契税12.5万。参与接手此房产的有两方,一方经营单位隶属安置房改造经营范畴,想要购入该房作为安置房出售,另一方作为个体户,购入该店目的在于进行食品买卖,双方均报价300万。基于该事业单位出售的房屋未取得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以下,均以理论为基础进行原因剖析: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进行出售旧房的纳税人未能获得房产估计历史成本,但存在发票证明的情况下,经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最终房产价值,同时,参照房产地上附着建筑物使用权的估价为依据,给出最终结果。如果该企业将此房出售给经营安置房的单位,则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该事业单位可以免除部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如果将房产转让给个体户,那么事业单位还必须要承担附加费用的缴纳,包括教育费、城市建筑与维护费等,这些税费的缴纳均发生在转让过程中。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这里要求回购的必须是改造安置住房,同时必须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缺一不可。除了国家在税收上有相关优惠政策外,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也出台了有关棚户区改造保障房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列示如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发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个人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房屋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必需品,任何家庭都离不开住房问题;同时房屋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是一项有潜力的投资方向,故而房地产行业经济的平稳运行对整个社会经济都具有巨大意义。但是,在市场中,往往存在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炒卖房子的情况,以高价售出谋取暴利,这样的市场行情需要被坚决抵制,而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那么,对于个人而言,在进行房屋买卖中,较为合算的办法是:购买安置住房,根据其购房优惠政策可以省下很大一笔费用。在我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购入安置住房的个人在第一次进行此活动时,缴纳契税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1%);此外,当购入安置房住房面积大于标准面积时,购入个人还可以享受减半缴纳契税的优惠。当然,如果购房者本身属于工矿、煤矿棚户区拆迁户,在进行购置安置房时可以使用拆迁补偿资金,同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的优惠。在这其中,依照相关文件,对工矿、煤矿棚户区房屋隶属旧房、危房的房屋进行合理性拆迁,被拆迁人可以获得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定款项,对于此部分资金,收款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收款人后续进行新房购置,而所购房屋性质为安置房的,在进行付款时,针对拆迁补偿款无须缴纳契税,但若是拆迁补偿款无法弥补新房价的,购房者需要额外补交契税。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在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个人购房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房地产行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风向标。
四、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步伐都应该一步步向前迈,在这过程中,不断完善矿棚户区拆迁改造翻新工作至关重要。棚户区改造工作涵盖内容广,牵涉居民多,因此在此项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文件指示,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科学配置安置房,从根本上促进棚户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焦小娟.关于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问题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10):290.
[2]楚德江.我国城市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以徐州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经验为例[J].理论导刊,2011(03):43-46.
作者:任志英 单位:西山煤电太原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