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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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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概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公司制和合伙制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政策基金的两种组织形式,导致了税收的差异性。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在第一种情况下,被投资公司所收回的一切股息、红利,不管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管理人在这里面的功能起到一个管理功能,因此都是免税的,若是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则要上缴20%的个人税费。第二种情况是以先税后分的原则进行操作,基金管理公司缴纳25%的所得税,税后按照合同规定和出资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公司投资人和基金公司可以免缴所得税,若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时投资人也要上缴20%的税费。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也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第一种情况与公司制私募股权相同,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了先分后税的方式进行的,先按照合同比例和投资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划分,对于公司型基金管理人则需要缴纳25%的税费,而对于其它合伙人则按照5%—35%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情况进行上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基金管理人员则要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公司投资人和合伙型投资人分别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对自然人投资人的要求。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税收政策导致两者不均的税负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身上。公募和私募在股权方面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二)对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关于附带收益的相关制度不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所谓附带收益,就是指在投资收益中的份额不明确,不清晰,只是简单得给了一个范围(5%—30%),而20%也被普遍定为业内的附带收益。目前对基金管理人员的附带收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收益不知如何分类,属于个人股息所得,还是属于服务型收费。同样合伙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政策问题相关措施

通过不断改善,让私募和公募在税负方面相对公平,同时保证私募股权朝着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不断缩小私募和公募基金税负方面的差异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私募股权政策不管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管理人、投资人,都需要根据股权和红利上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从国家层面来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私募股权发展,并且深化相关机构,促进产业升级的角度出发,私募股权在税负方面的压力较大,不利于其发展。虽然国家为了鼓励公募基金发展,减免了相关税负,因此与私募股权之间在税负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差异。因此,通过减少私募基金企业和管理人的税负,激励其下大力气发展私募股权,进而不断优化相关资源,扩宽融资渠道。

(二)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的附带收益附带收益的收取主要是明确其投资收益和服务型收益,分两部分执行。投资人一般会以让基金管理人投资1%的比例出资,主要是为了约束基金管理人,同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基金管理人,同意其20%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收益,按照20%的税率执行;对于服务性收益来说,按照5%的营业税执行。

(三)明确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明确,各地在这方面也有不用的税率,建议相关政策明确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并确定其税率,这样能够统一投资收益。

四、结束语

为了鼓励私募股权发展,解决公募和私募股权存在的税负差异性,以及基金管理人、合伙人附带收益的明确性、投资收益方面的明确性问题,同时还要考虑投资风险问题,私募股权政策不断完善解决相关问题,使得私募股权朝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江伟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21):251.

作者:吕灵斐 单位: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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