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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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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税收制度变动较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均有一定程度上的调整。这一方面影响了金融商品的价格,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税收适用情况,在很多具体业务上的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论文将对我国现行金融行业税收制度进行总结,并由此分析税收政策金融行业影响,并最终对金融行业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行业;税收适用;税收政策

近期我国税收政策变动较大,在增值税上,2016年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试点,金融行业正式进入增值税时代。随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逐步完善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制度。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制变动主要集中在跨境税收领域,如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制度的规范,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准予实行综合抵免法等。在其他税种上,近期个税、关税、消费税也纷纷进入改革或者立法进程。在税制变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金融行业现行适用的税制进行梳理,分析税制改革对金融行业各个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并对金融机构提出对策建议。我国金融行业税制沿革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产品创新较为迅速,税收法律经常会出现在新产品上适用不明确的问题,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出台新的文件来规范金融行业税收。我国的金融行业税改进程也反映出这一点。1982年我国开始对金融机构征收工商税,税率为10%,存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在同年7月,为简化税制,工商税的计税依据被改为营业收入,不允许减除支出额,同时税率降低为5%。1984年起工商税被营业税取代,税制大体平移,并逐步增加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在此时也得以确立,当时金融行业所得税税率为55%。1994年税制改革又将金融行业税制进一步规范,次年将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纳入到免征营业税的范畴。随后经过多次调整和补充,营业税税率仍然维持在5%,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降低到25%。2009年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并调整了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新时代金融监管的要求。2016年起金融行业正式开始缴纳增值税,随后补丁文件不断,具体业务的税法适用规则日渐明确,金融同业免税范围逐步扩大。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增值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已逐步成熟,现对金融行业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梳理,以分析现行税收制度给金融行业造成的影响。

金融行业现行税制情况介绍

(一)现行金融行业增值税2016年5月1日我国金融行业正式开始缴纳增值税。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后续文件,逐步完善金融行业增值税制度。现行增值税制度将金融服务划分为四个部分: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均适用6%的税率。此外,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按3%的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除上述一般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列出了一些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见表1)。综合上述一般计税办法和减免税政策,金融机构具体增值税适用税率整理如下(见表2)。总的来看,由于银行自营业务适用6%的税率,而且贷款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税收负担较大。相对而言,资管产品适用于3%的征收率,而且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税收负担较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在营业税下,资管产品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为了减少对资管行业的影响,现行暂按3%征收率计税 属于此轮税改过程中的过渡性政策。二是资管产品的税负较轻体现了税收立法中让利于民的倾向。对于机构自营业务,税率的改变只是将利润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重新划分,鉴于我国金融机构大部分是由政府投资,税率的改变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不大。资管业务则不同,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为了能够将更多的投资收益留给投资者,此轮税改资管产品的税负较低。三是对证券投资基金金融产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政府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平移。在营业税时代证券投资基金就享有免税优惠,此轮税改将此政策平移,体现了政府对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方向未变。四是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简单,不涉及到进项税问题,方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现行金融行业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以来,变动幅度很小。目前除部分税收减免和特殊规定外,我国居民企业普遍使用25%的税率。在非居民企业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的税率征税;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者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低税率20%(实际按10%)的税率征收。综合来看,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情况如下(见图1):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得税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对于我国居民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适用分国抵免法。企业以一个国家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为支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财税〔2017〕84号文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综合抵免法。在综合抵免法下,企业是以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位于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是可以相互弥补的。相对于分国抵免法,综合抵免法更加全面系统地考虑了企业境外投资整体经营情况,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可抵免额有所提高。除上述一般情况外,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些金融行业的减免税政策,总结如下(见表3)。综合来看,在企业所得税下,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仍然占有较大的税收优势,无论是基金运作所得还是基金分配所得,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发展时间较长,税收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目前税务机关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跨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等国际税收问题,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所得税改动空间较小,后续相关文件可能主要集中在国际税收领域或是对具体业务的税收适用进行微调。

(三)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外,金融行业还涉及到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小税种。比如,在建立账簿的过程中要缴纳印花税、在利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时要缴纳房产税,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此类小税种缴税金额很少,对金融行业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税收政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金融行业作为促进社会价值流通的行业,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对金融业尤其是金融市场业务的影响很大。相较于传统信贷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市场化程度更高,各金融产品价格对税收政策更为敏感,因此税收政策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税制较为平稳,变动幅度不大,税制改动主要集中在“营改增”领域,金融业在此次变革中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总体来看,金融业一般税率由5%上升到6%(实际价内税率5.66%),税负小幅上行,但鉴于增值税存在进项抵扣和大量减免税政策,“营改增”对金融各细分领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一)税收政策对货币市场的影响“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规定对金融同业往来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将金融同业往来免税范围大幅缩窄。由于未进入免税范围的同业往来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这使得金融业资金成本上升,流动性承压,回购利率上行。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次扩大同业往来范围,大部分金融同业业务均被纳入免税范围,对36号文造成的政策冲击形成一定的弥补。就目前来看,由于免税范围的扩大,“营改增”对货币市场的影响较小(见表4)。

(二)税收政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营改增”后,债券市场业务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信用债相对于利率债的税后收益率下降,若要保持原来的税后利差水平,信用利差有走扩的压力。一是“营改增”后,自营业务适用税率由5%上升至6%(实际税率5.66%),由于债券市场业务几乎没有进项税,所以债券市场业务的实际税负有所提高。二是对于自营业务,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免税,信用债利息收入在“营改增”前由于相关税收规定的缺失,实务上没有缴纳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需要就信用债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信用债的税后收益受到影响。若信用债收益率为5%,那么“营改增”后信用债税后收益率将下行5%*6%/(1+6%)*(1+12%)=31.7BP。三是对于资管业务,信用债的利息收入在财税〔2017〕56号文之前也是不需要缴税的,在资管增值税实施以后,信用债利息收入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若信用债收益率为5%,则税后收益率将下行5%*3%/(1+3%)*(1+12%)=16.3BP。相较而言,资管增值税实施后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仍然免税,双方税收差异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后,利率债节税优势增强,在营改增政策推出及明确资管产品征税后的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利差出现明显上行。相较于低票息品种,票息较高的品种(低等级、长久期、非公开等)受到的冲击更大,等级利差和期限利差均有向上的压力(见表5和图2)。

(三)税收政策对外汇市场的影响外汇市场的收入主要分为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三个部分,参照36号文对金融服务收入的分类方法,投资收益和汇兑损益适用于6%的税率,较营业税时代的5%稍有提高,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于尚未实现,不符合36号文对收入的定义,因此不需要缴税。从税法角度上看,外汇市场税收政策变动不大,但在实际业务中会面临一些税法适用不明确的问题。预计后期在金融机构的推动下,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确相关业务税法适用案例,规范具体业务的纳税方式。

(四)税收政策对商品市场的影响由于商品市场涉及到的汇兑损益较少,主要收入均来自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改增”后投资收益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较税改前的税负略有提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在税改前后均不纳税,计税方式没有变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6%的税率仅适用于以商品为标的的账户交易或衍生品交易,不涉及实物商品交割,银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适用16%的税率,同其他商品交易分开核算。综合来看,“营改增”对商品市场的影响较小,市场过渡也较为平稳。

(五)税收政策对跨境业务的影响对于“债券通”业务,目前“北向通”业务已经上线运行,“南向通”业务还尚未开展。“债券通”业务的税法适用尚未出台相应的文件,其税收方面的政策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北向通”业务的税收适用规则大致同QFII相同,境外机构在我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利息收入应该依法缴纳所得税(10%)和增值税;对于债券投资的价差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具体税率适用情况如下(见表6)。对于非居民企业投资境内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在“营改增”之前,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而在“营改增”之后则删除了境内人的概念,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变动给税务实务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比如,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债券发行人为贷款服务的购买方并履行支付义务,所以应该由发行人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发行人在派息时通常无法掌握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难以履行扣缴义务。目前实际操作中,在交易所市场上,中证登在收到债券发行人应派发的利息后,将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利息中应扣缴的税款部分留存,再转给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按税法规定进行扣缴申报。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由于中债登、上清所没有类似中证登的传递机制,导致相应的税款无法扣缴,而境外机构投资者也很少主动申报该应扣未扣的税款。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债券发行和购买双方缴税均存在困难,后期税务总局或出台相关规定,建立起类似交易所市场的税款传递机制,以方便相关主体申报纳税。对于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收益,在营业税时代需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下,对境外投资收益尤其是外汇同业往来业务收入是否征税存在争论。当前境内金融机构间的外汇拆借与回购大部分是在境外市场上进行,这部分收入并没有被当前增值税法列明在零税率项目或免税项目中,各金融机构出于审慎合规方面的考虑,通常将这部分外汇投资收入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从收入性质上来看,上述收入本质上是金融同业往来,未来这部分收入是否会被纳入免税收入值得关注。

(六)税收政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对于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营改增”后在不同金融商品中,证券投资基金节税效应明显,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能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效应,预计证券投资基金将会获得较快增长。对于金融机构,自营和资管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一些税收套利的空间。3%的征收率相较于6%的税率,税负下降一半,加之140号文规定投资者投资非保本产品不征收增值税,这样的税制存在通道税收套利的空间。比如银行向企业直接贷款,贷款利息将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如果银行通过非保本资管产品的方式融资,将仅会在资管产品获得利息收入时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节税效应明显。不过在资管新规和MPA考核严控表外业务的大背景下,这种套利空间的实际利用价值较为有限。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套利空间在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之前就已存在,资管产品按3%简易计征增值税后,套利空间有所缩窄,但这同金融业务公平税负的原则不符,预计未来金融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将会简化合并,以实现在不同金融产品间税负公平。总体来看,“营改增”及其后续政策的出台使得金融机构自营和资管产品的税负有所提高,其影响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营改增”后,国债、地方债节税效应明显,为维持利差,信用债收益率有上行压力,信用利差趋于扩大,税负成本向下传导又会推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给企业生产扩张带来压力。此外,金融行业增值税制度虽已基本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给市场带来了套利空间,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公平竞争。二是现行税制仍然存在一些事项需要明确。如跨境业务的税务处理,外汇掉期业务中近端收入是否应计入汇兑损益等等。预计未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具体的实务案例,明确金融业各细分领域的增值税适用规则,逐步缩小适用征收率的范围,减少税收级差,保证市场公平。

金融机构应对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各金融产品涉税情况,防范税务风险的产生在此轮“营改增”的进程中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范围的改变,随后多个补丁文件的出台又进一步对金融行业税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在具体的业务中应该注意各金融产品的税收政策变化,防范税务风险的产生。一是要精准把握“营改增”后金融业的新政策。“营改增”后新政策不断涌现,应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提高前台业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二是要完善经营合规,降低法律风险。“营改增”后,增值税由于其价外税和进销项相抵等特点,其管理制度同营业税有较大差异,加之税务机关对增值税违法查处力度要大大强于营业税的查处力度,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涉税事项的风险把控,并根据税法的调整第一时间完善合规经营,降低法律风险。

(二)加强税收精细化管理,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目前税收政策调整较快,需要加强税收的精细化管理,明确各金融产品的计税方式和减免税政策,分析各种大类资产间的实际税负差异,在分析投资收益时,充分考虑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同时在税收政策变动时,第一时间申请和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最大化适用税法给予的减免税条款,降低金融机构的税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明确跨境业务税务处理,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在跨境业务中,当前税法存在很多尚未明确之处,如在“债券通”业务中两地投资主体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利息收入代扣代缴问题,外汇交易中的外汇同业往来是否能够免税等等。由于税法尚未给出具体规定,在实务过程中可与税务部门、同业机构加强沟通,明确实务中税务处理方式,减少税收不确定性,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四)注意未来税改方向,分析税改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每次变动都会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主体产生较大影响。近期税收政策的变动也印证了这一点:一是减税降费将使得信用债的信用利差收窄。减税的直接作用是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流动性,进而企业偿债能力增强,信用风险改善,使得信用利差收窄。二是若房地产税加快落地将利空房地产企业。如果房地产税加快落地将会减少购房需求,抑制房价上涨预期,对房地产企业的增长和流动性都会造成影响,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投资分析的过程中,应注重税改方向对债券市场带来的影响,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对整个行业盈利情况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把握行业整体风险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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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思博 于富元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