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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趋于完善。截止2017年6月14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达11,297家,万余家挂牌企业运营中碰到了诸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造成了征纳关系紧张。挂牌企业股份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过程中因股东主体不同可会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但相关税收如何征收缺乏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参照原则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国发[2013]49号)。本文阐述了目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针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
一、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已达万余家,成为全球挂牌企业家数最多的资本市场。但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政策除了印花税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有明确规定外,其余税收政策均处于模糊状态,造成了征纳关系紧张,也加大了挂牌企业的纳税风险。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目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营改增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存在争议。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和国税函〔2002〕420号等文件股权转让既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营业税这个税种不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征收营业税的可能。但营改增之后公司类型的法人股东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是否征收增值税呢?如果参照国发[2013]49号规定,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份将参照主板上市公司视为金融商品(有价证券),将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参照国发[2013]49号规定,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将与一般股权转让无异,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征纳双方矛盾对立,造成很大争议。
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个人股份转让是否适用主板限售股与非限售股税收政策存在争议。目前主板个人投资者转让限售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个人投资者无法提供成本资料的,按限售股售价的15%扣除成本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非限售股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交易方式的存在,个人投资者充分利用国发[2013]49号关于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规定,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人为地压低交易价格将限售股转为非限售股,再将非限售股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进避税。税务部门为了堵住漏洞,以国发[2013]49号为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执法操作意义为由,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进行征税。征纳矛盾由此爆发,全国各地此类行政诉讼层出不穷,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的《钟立君等与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限售股征收个税案》((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3号)等
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制度差异造成的征纳困惑。主板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和大宗交易平台制度,供资本市场不同的投资者选择交易。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却存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交易三种交易方式。主板因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以及限定大宗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前一天收盘价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的90%,使限售股持有者难于人为操纵压低股票交易价格达到避税目的。但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中“一元交易”却屡见不鲜,人为地操纵交易价格达到避税目的,造成了极大的税收漏洞。投资者开户券商为规避风险,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只代扣代缴印花税,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由此可见相关的制度差异造成的征纳困惑。
4.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兼具一般股权转让与股票交易特征带来的困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协议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和竞价交易方式并行,这决定了其兼具一般股权转让和股票交易的特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股权转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价格扣除实收资本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账面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得扣除。但在资本市场股票交易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为卖出价格扣除买方价格,无需考虑挂牌企业净资产情况。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的这种特征,造成了征纳双方各自引用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由此带来了征纳困局。
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的完善
从上面分析可知,目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的不完善造成了诸多征纳困惑。针对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完善措施:
1.明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性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涉及的税务争议,究其成因,绝大部分是由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性质不清,到底是上市公司股份还是一般公司的股份,到底是参照上市公司股份还是不能参照上市公司股份。性质不清造成了适用税收政策不清,从而引发征纳双方矛盾。因此,要完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必须先从法律上厘清挂牌公司股份性质。
2.加速出台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能涉及的税种的征收规定。因股东主体不同(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可能涉及的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在明确挂牌公司股份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分税种出台征收规定,适用上市公司投资者税收政策规定的明确其适用范围,不适用上市公司投资者税收政策规定的明确其适用一般股转让规定,特殊情况的,单独出台征收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征纳争议。
3.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实地实现与主板制度的趋同,厘清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二者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部分,我们应按照主板要求构建完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项制度,缩小与主板的制度的差异。当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最大的制度差异就是没有推出大宗交易平台,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抓紧建立大宗交易平台制度并设定平台最低交易价格,避免投资者人为操纵交易价格避锐。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定位不同,必然地会保留其个性,不可能完全地与主板制度趋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制度最大的不同:其交易方式必须保留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此种情况下可考虑:税收政策制定时,规定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避免税收漏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应从界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法律性质入手,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建设入手。一方面完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平台等制度,另一方面,分税种并结合考虑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的制度个性,出台各种税种的征收规定。不久的将来,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税收政策必将趋于完善,作为全球挂牌企业家数最多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能更好地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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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才清 单位:泉州德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