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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税收政策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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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税收政策分析

[摘要]税收政策对推进供给结构性改革具有独特优势,重点是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完善财税政策,化解过剩产能;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扩大有效供给,鼓励创新驱动。

[关键词]新常态;税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这体现着最高决策层在经济工作思路和宏观调控指导思想方面的新思维,既符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重要精神,又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

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新常态及适应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重大创新、主动选择和必然要求。这既是理论上的创新性归纳,又包括在政策上的前瞻性安排。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对应,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属于需求侧;供给侧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供给与需求是同时存在的一对关系。

总体而言,需求管理是总量管理,侧重于在反周期概念下,各年度短期视野内调节经济生活中银根的松和紧、施行总量的刺激或收缩;供给管理则更多地着眼于中长期和全局的发展后劲,考虑不同角度的结构优化,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协调匹配等,要引入制度供给,通过变革物质生产要素与人际生产关系寻求优化方案。显然,供给管理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需求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大量的无效供给。一是质量偏低形成的无效供给。主要是国内的一些产品偏向于低端,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如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由于重复建设和地方政府的唯GDP政绩观,大量的生产投资形成了无法被需求消化的产能,最终成为了无效供给。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逐步升级,价低质低的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对品质的追求,由此出现了以出境游和海外代购为名义的海外购买行为。

同时,计划经济时代的很多供给抑制使得我国经济满足各种需求的能力被削弱,难以形成健康的能够反映出需求变化的有效供给,供给无法根据需求的变化实现自我调节。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面临劳动力供给量减少、劳动要素成本上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由此引发的资本投资下降等问题。这些因素导致供给侧的主体即企业,不能有效进行经济供给、拉动经济增长,成为引发当前经济下行的重要因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具体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其内涵而言,是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力求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其最终落脚点是激发企业的活力和潜力,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这意味着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是改革以企业为核心的经济体的供给面,强化以企业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的成果最终要反映在企业层面,以寻找中长期增长的新动力。从“以改革促发展”的政策要义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具有的促进经济发展功能,正是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有效供给,从而与“稳增长”相对应的需求管理政策有效配合,实现供给侧促发展,需求侧稳增长,供求双轮驱动、共同发力的格局,使国民经济在新常态下得到平稳较快发展。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政策支持

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一是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二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三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四是扩大有效供给;五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卖方市场”总体上已转变为“买方市场”。市场上的商品越来越丰富,但部分商品积压、产能过剩问题也随之而来。产能过剩问题处理得好,经济就会更加充满活力,人民收入就会随之增加,相应的消费和投资也会增长,并形成良性循环。“去库存”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价的急涨急跌、大幅波动,这些问题于居民住房的改善不利、于其他多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也不利。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赖以生存的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土地财政”将不可持续,地方债风险可能加剧。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行业如果顺利“去库存”,那么这些问题将有很大改观。“去杠杆”可以让经济体更加健康发展。“去杠杆”不等于说不能有债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负债规模、合适的负债率是必要且合理的,“去杠杆”是相对于较高水平的债务风险而言的。企业需要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取得平衡,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风险释放的方式之一。繁荣的资本市场可以让更多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形式得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债务期限结构的优化虽然不能降低总体债务水平,但也是降低债务风险的有效做法。企业自有资金增加,同样也会降低债务风险。“去杠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需要政策的支持。当前市场总体上是“买方市场”,但一些应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有效供给。“补短板”特别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补短板”,可以优化企业生产条件,百姓生活条件也会随之改善。

三、借助税收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指出,要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特别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政策措施,来解决我国经济供给侧存在的问题。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税收具有独特优势,能够也应当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独特优势,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的改革任务十分紧迫。特别是营改增,不仅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也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营改增带来的短期减税效应与长期税制优化对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这正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2年营改增全面试点以来,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其实就是一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渐进过程,就是一个减税与改革并进、通过改革作用于结构性调整的过程。

(二)积极完善财税政策,化解过剩产能

钢铁煤炭是我国重要基础性产业,也是产能过剩比较突出的行业。为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脱困升级,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减征铁矿石资源税、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等财税政策,钢铁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明显减轻,为化解过剩产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采取对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征收消费税等措施,限制一些产品生产,改善产品供给结构,避免产生新的过剩产能。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形成有效促进化解过剩产能的财税制度,做到精准发力、组合发力,既着眼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更侧重于引导和倒逼企业主动化解过剩产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1.支持居民改善住房需求。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如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如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扶持改造安置住房。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他项目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支持棚户区改造。如对棚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部分按规定执行。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如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3.积极推进信用融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纳税信用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大行业涉税信息传递、比对和政策落实力度,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自2012年起,在广西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支持企业上市。如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1.鼓励房地产企业降低开发成本。一是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以广西为例,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二是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三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四是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等。

2.有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三是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五是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六是免收证照类工本费。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等。

(六)扩大有效供给,鼓励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一是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取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求等。二是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如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如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

5.鼓励重点行业加速折旧。2014年1月1日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2015年1月1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

6.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7.支持要素市场建设。如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支持企业优化重组,提高供给体系质效

1.推进企业改制重组。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等。

2.支持企业妥善处置资产。如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3.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如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等。

4.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八)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办事效率

1.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新闻、政策解读、专家点评等方式,利用地税网站、微博、微信和传统媒体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宣传到位,使纳税人应知尽知。

2.优化办税服务。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性。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理,厘清各级税收权力,划分责任边界,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4.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建设。依托“金三”系统,以便民办税、减轻负担为目标,整合完善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等功能,加快建设网上办税平台、移动智能办税平台,实现宣传及纳税服务从“桌上”到“掌上”的转变。

5.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推动与15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签署的《银税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落实落地,扩大企业纳税信用贷款范围和规模,并且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6.服务“走出去”企业。配合“一带一路”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要战略,落实好相关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施上门服务,宣传落实税收协定,梳理境外税收风险事项,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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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杰,杨林.实施供给侧改革优化供给结构[J].税务研究,2016(2):7-12.

[4]新华每日电讯.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

[5]新华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EB/OL].

[6]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

[7]新华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五大任务[EB/OL].

[8]新华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作重要讲话[EB/OL].

作者:梁玉涛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