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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的税收政策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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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的税收政策探讨

摘要:

大众创业不仅是社会行为,也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模式。从目前出台的创业税收政策入手,提出了我国创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从创业者、创业企业和税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大众创业;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推动大众创业”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重要举措。[1]大众创业是社会行为,应通过制定一系列完整、切实的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创业。税收政策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支持大众创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建立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鼓励大众创业具有现实意义。

一、现行支持大众创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支持个人创业税收政策现存问题1.创业所得双重征税增加创业者税收负担。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如果有应纳税所得,须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创业者往往是企业股东,则须对股息和红利所得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款征收规定实质是对同一收入来源两次征税。如果投资的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20万元以下,其净收入的所得税税率,由企业所得税10%和红利个人所得税率20%叠加后为28%;企业应纳税所得如果达到2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叠加的税率为36%;如果超过30万元,叠加税率就达到40%。此项双重征税加重了创业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其税负也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年收入96万元以下所对应的税率。2.现行政策未切实针对创业者给予激励。由于创业能动方最终还是创业者本身,所以政策必须激励的对象是创业者,或者有创业愿望的潜在创业者。对于潜在创业者,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如何执行税收优惠对其是否选择创业影响很大,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他们的创业动机。现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没有针对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发创业者的创业动机。3.劳务收入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我国创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投资兴办企业,也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但无论创业以哪种形式存在,创业者的劳动所得都不同于工资薪金。从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以来,政府虽已多次调整免税额,最低税率也由原来的5%历经几次调整降到3%,但劳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一直没有调整,且远低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在一次收入8000元以下的情况下,其税率远远高于工资薪金。可见,创业者的劳务收入与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相比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4.现行创业税收政策的激励对象受限于特殊人群,不利于大众创业目标的实现。目前,创业税收政策鼓励的创业者主要是下岗职工、毕业大学生及退伍军人等。如,针对大学生创业者,在其毕业两年内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分期缴款的优惠,同时,政府针对特殊人群会有专门的创业培训,给予更多的帮助。然而,这些创业者群体仅仅是潜在创业者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创业者没有得到实惠。激励特殊群体的税收政策,与大众创业目标的实现不相协调。

(二)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现存问题1.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级别较低。主要有两个成因:一是近年来制定创业税收政策更多被当作解决社会临时问题的手段,绝大多数政策都存在于暂行条例或规章制度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存在于税法中。这种颁布形式虽然具有灵活性,但却不够系统和规范。二是即使已颁布的法律条文,也存在不能及时出台对应的实施计划,致使部分法律的执行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自颁布实施13年来,很多配套措施仍然没有完善,导致法律的执行没有得到保证,进而未能发挥预期作用。2.税收优惠手段不足,难以激发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税收优惠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作为一种事后优惠,主要有降低和减免税作用,具有确定性,企业能享受这种优惠的条件在于一定要获得盈利,而我国直接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初创的高新技术企业,它们在创业初期很难盈利,因而受到直接税收优惠很少。间接优惠是与直接优惠相反的事前优惠,包括加速折旧和风险准备金等,直接优惠对纳税人取得短期利益的激励程度高于间接优惠,而间接优惠更擅长于激发纳税人调节未来企业经营活动或状态的动机。在我国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中,95%以上的政策隶属于直接优惠的范畴,这更适合于长期盈利的企业,对那些短期内还不能盈利的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而发达国家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间接税收为主,直接税收为辅,对新创企业更加合理。3.创业税收政策对初创企业普惠性不强。已出台的创业税收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鼓励与扶持科技型创业企业,而对非科技型新创企业的关注度和支持范围还远远不够。如,物流、服饰等一些非科技型新创企业同样在市场中具有很大的潜能,但却不符合一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创业税收政策应建立在对中小企业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加以调整,促使创业者将新创企业向专而优的方向发展,为大众创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4.现行创业税收政策无法满足不同发展时期创业企业的需求。税收激励政策应在企业生命周期核心阶段中都有所体现,使企业在未来成长的各重要阶段都能享受到创业税收政策的支持。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满足创业过程中各个不同时期创业企业的需求,缺乏对创业要素的全面考虑,鼓励创业阶段融资、投资和服务要素的税收政策更加少见。

二、支持大众创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支持创业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1.美国。1981年,美国出台《经济复兴税法》,将中小企业的税率降至25%,同时该法律规定,对员工总数在25人以下的企业,应按个税税率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另外,美国还缩短折旧法中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改为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即批准初创企业在投资的前两年对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较高的比例提取折旧费用。同时,批准企业对某些设备可在设备使用年限的初期进行一次性折旧,以此简化折旧的提取与计算方法。中小企业可用新购入设备的投资额冲抵该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小企业的应纳税款在不足2500美元时,可进行投资抵免。并且在符合某些规定时,通过向小型企业投入股本而获的收益可享受5%的税收免除,其期限在5年以上。中小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以其在公司受到的损失额抵免从其他来源获取收益的权利,但条件是扣除的金额以股东基值为限,超过的部分必须结转到下一年度。2.日本。日本对新设立的企业以改善技术与生产能力为目的购买的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年按照30%的折旧率计算提成,或免除缴纳7%的所得税。日本法律还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可在3年内减半缴纳固定资产税,年应课税销售额不够5000万日元的日本企业适用边际扣除制度,其消费税应折扣征收。3.加拿大。加拿大对利润不足20万加元的本国企业,可延期至年度结束之后的一个季度内纳税。其法律还规定可从应税资本所得中减掉对商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比例为75%。[2]4.英国和法国。从1997年开始,法国规定在计划产权转让没有发生的情形下,对用专利或可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其利润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再缴税。英国小企业投资人所得税的60%可享受免税政策,但一年的金额不能超过4万英镑。

(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1.美国。美国的税收激励投资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这一税率在20世纪中叶曾一度提高,但在当时对创业投资发展有负面影响。因此,1978年,美国将税率减少到28%,当年创业投资额增长了5.7亿美元。随后在1981年,美国又将这一税率降到20%。二是鼓励对美国经济较落后地区开展创业投资。21世纪初,美国颁布了《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明确提出投资以提高较落后区域经济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发展基金”,投资者享有抵免所得税的权利。[3]2.英国。1995年前后,英国政府颁布很多税收激励政策和法律法规,其法律法规中关于创投税收政策的主要有三项:《公司投资法规》《公司创业投资法规》及《创业投资信托法规》。[4]《公司投资法规》中,英国政府规定以下税收优惠:一是创业投资者的所得税优惠;二是资本利得税的优惠,如果投资额不超过15万英镑,在投资者不提取所得税抵免,而且投资3年后才开始处置这一投资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可抵免资本利得税;三是有关资本利得税延后缴纳的税收优惠。《公司创业投资法规》中,英国政府批准凭借股权投资踏入创投业的公司享受以下优惠:投资者投资没有上市的风险大、规模小的企业,并且保持投资该公司的时间已达3年,能抵免公司税的金额就能达到其投资额的五分之一;如果在处理股权投资时发生了资本损失,可将该损失从公司的税前收入中进行扣除。《创业投资信托法规》中,英国政府规定以创业投资信托来完成创业投资的个人,可依法抵免个税及资本利得税。[5]3.印度和新加坡。根据印度税法,初创企业的长期资本利得不必缴税,并且红利也可不用缴纳税款,这意味着印度创投企业和投资者的收入基本上可以不缴税。新加坡政府颁布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创投资本在开始的5~10年间不必纳税,并且自1984年开始,凡向新加坡政府支持的高科技项目注资的本国公司,在项目发生损失甚至赔本时,能在公司收益中以投资金额的50%为限扣除所得税。

(三)国外支持大众创业税收政策的共同点一是统一以立法形式颁布中小企业及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了政策的法律效力。“税收法定”是税收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该制度以立法的方式给予创业个人及中小企业法律层次上的有效保障。二是创业税收优惠丰富多样,优惠涉及的税种范围广泛。国外创业税收政策涉及的税种包含流转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同时针对初创期融资难、成本高、缺乏规模效应等特征,提供了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贯穿于企业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企业在未来成长的各个阶段基本都能享受到税收政策支持。四是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大量应用间接优惠方法,较直接优惠能更有效地激励创业企业的投资与发展。五是采取税收优惠鼓励创业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发达国家一般采取设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措施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或设备更新。六是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要求征税机关加强纳税服务制度的建设。[6]发达国家倾向采用简化的纳税申报程序,放松管制,为企业减轻负担。

三、完善支持大众创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支持个人创业的税收政策一是避免同一来源收入双重课税。针对创业者也是个人投资者产生的与其企业有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二是降低劳务收入税率。独立劳动是创业的一种形式,为鼓励创业,在对应收入级别上,应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当降低现行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率。三是下调承包、承租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率。建议将承包、承租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税率下调50%,低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四是将创业税收政策的鼓励对象从特殊人群推广到大众。创业者的构成不仅是特殊人群,也包括为拥有创业梦想的各行业工作人员,创业税收政策的鼓励对象应是所有参与到“大众创业”中的创业者。

(二)完善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创业税收法律体系。首先,摒弃税收政策的临时性思想,在颁布每一项政策之前,政府都应当基于长远的角度考虑其问题;其次,提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积极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所颁布法律的执行,并且注重政策颁布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扩大间接优惠的适用范围,改变直接优惠占据绝对比例局面。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具灵活性,且对纳税义务人的正向激励作用大于直接优惠的方式,可对创业企业产生更深远、更显著的影响。以公司所得税为例,发达国家在采用减免及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还使用特殊折旧政策、损失结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手段,[7]进一步激发创业企业扩大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及展开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三是扩大法律规定能享受创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提高创业税收政策普惠性。近年来,高新技术行业一直是国家关注和扶持的重要行业,而一些非技术型创业企业也具有高成长性,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因此,今后政府还应全面考虑不同类型的行业和企业,扩大税收支持创业企业的覆盖面。四是创业税收政策应契合创业企业自身成长变化特点。首先,继续完善流转税中关于增值税中有关一般纳税人的各种确认条件。只要满足拥有完备的会计系统、固定经营场所、能够严格遵守发票的相关制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愿意并能及时报送税务部门所需材料等重要条件,就可被视为一般纳税人。其次,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能够采取加速折旧予以明确规定,扩大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加快中小企业投资回笼。最后,改进营业税制度。如,对银行和非银行类机构,应给予其利息或担保收入中来源于中小企业的部分减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以改善初创企业外部融资难问题。[8]

(三)完善税务部门相关制度一是加大税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税收征管法虽然明确了税务部门具有宣传税法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责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税务部门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而创业企业往往都是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加大税务部门对税收知识宣传力度,通过及时、全面的宣传教育,让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知法懂法,是创业企业合法、快速、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石。二是完善创业企业税收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义务,向创业企业提供免费的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同时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实现创业者方便纳税,满足不同层级创业企业的需要。三是加快完成税收电子化,实现纳税申报程序简单化。税务部门应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发展税收电子化业务,实现大众创业者都能在网上自行申报纳税,为创业者减轻纳税负担,增强创业人群纳税意识,为纳税人税收的及时上缴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天津经济课题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J].天津经济,2015(5):28-35.

[2]冯静.基于创业视角的税收政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3]尹丹莉.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S1):165-166.

[4]莫莉,蔡香香,等.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借鉴[J].特区经济,2015(6):228-229.

[5]刘健钧,刘国艳,等.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英国经验及借鉴[J].国际税收,2014(9):40-43.

[6]周培岩.创业视角下的中国税收政策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0(8):240-243.

[7]刘国艳.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中国经济导刊,2015(9):62-65.

[8]周培岩,杨艳.创业税收政策研究综述[J].学习与探索,2011(6):42-44.

作者:栾福明 王雨佳 韩平飞 单位:吉林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