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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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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稀土产业进行重点调查研究,在摸清当前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专门从税收角度剖析了现行税收政策对稀土产业发展的影响,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稀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稀土产业;税收政策;调查研究

稀土,就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中15个镧系元素以及与镧系元素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钪和钇共17种金属元素,分为轻稀土、中稀土、重稀土三组。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造经济工业、发展高新技术和国防尖端技术不可缺少的战略物质,素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我国是世界稀土资源大国,然而却并不是稀土强国。长期以来,在稀土矿源管理、加工、出口和定价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国家调控经济重要杠杆之一的税收,在稀土产业领域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充分,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的稀土产业战略角度出发,配合和服务于国家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部署,对稀土产业及产业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并从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角度探索促进稀土产业发展的途径。本课题组正是基于此目标,从全国有代表性的三个地区入手,对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状况及所有该行业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找出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研究得出完善税收政策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现状

(一)资源储量及分布我国稀土资源极为丰富,具有储量大、品种齐全、分布集中、主要矿床的稀土赋存状态特殊等特点。根据中国稀土学会统计,截至2009年中国占世界稀土资源总储量的23%,①居世界首位。我国稀土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混合型稀土矿、四川凉山州冕宁牦牛坪、山东微山碳氟铈矿和南方七省(江西、广东、广西、湖南、福建、云南、浙江)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白云鄂博矿、四川、山东矿属轻稀土矿物,南方七省矿属中重稀土矿物。其中,包头市白云鄂博矿的稀土储量占全国稀土储量的83%,山东微山占8%,四川凉山占3%,南方七省占3%,其他地区占3%。②

(二)产业发展特征和存在问题近十年来,我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应用技术都取得了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稀土生产大国、稀土消费大国和出口大国,在世界稀土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稀土产业链建设成效显著,在内蒙古、江西、福建等地已建立了从稀土矿开采—稀土分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稀土应用产品一体化的产业链条。随着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产业波及效应不断提高,现已形成的产业链主要包括:永磁材料产业链、发光材料产业链、催化材料产业链、防腐材料产业链、绿色能源环保材料产业链等。但是稀土产业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出口秩序较为混乱,走私问题依然严重,存在稀土黑色产业链,高端应用研发滞后,高端产业链欠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对私挖滥采和走私稀土违法行为的打击,以及大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稀土出口价格话语权争夺等政策的实施,稀土产业未来发展前景向好。

二、我国稀土产业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稀土产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三大税种及其征管。本文着重对现行三大税种、税收征管以及资源性行政收费的现状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增值税现状分析稀土产业链包括稀土矿产采选、冶炼分离、稀土应用、贸易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1.各环节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情况。据本次调查统计分析,我国包头、赣州、凉山三大稀土基地的采矿类、冶炼类、应用类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8.38%、7.52%、2.22%。总体上看,增值税在稀土产业的采矿、冶炼、应用三个不同环节体现出了渐次减少的税收负担,从一个侧面证明我国稀土产业在应用产品上高科技含量缺乏,没有达到高附加值水平,稀土产业发展主要还是集中在开采和初级原料生产加工方面。2.缺乏针对稀土产业的增值税优惠。如果对稀土下游新材料产业和高端应用产业采取税收优惠,可以有效推动该行业整体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同时也能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为我国稀土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二)企业所得税现状分析1.各环节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情况。据本次调查统计,我国三大基地稀土采矿类、冶炼类、应用类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7.08%、6.69%、1.26%。总体上看,所得税在稀土产业的采矿、冶炼、应用三个不同环节也体现出了渐次减少的税收负担率,同样说明我国稀土产业在应用产品上高科技含量缺乏,没有达到高附加值水平,稀土产业发展主要还是集中在开采和初级原料生产加工方面。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鼓励稀土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利用稀土工业废料开发提取稀土材料的企业,没有纳入循环经济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扶持的范畴予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下游环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没有按照特殊产业直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是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才予以优惠。

(三)税收管理制度分析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制度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稀土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也大大提高。但是,目前稀土行业税收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稀土产业的税源管理存在应管而无法管理的真空地带。黑色稀土产业因逃避了30%-40%国家税费而形成了高额利润,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的私挖盗采、地下生产、黑色交易屡禁不止,很难根绝。此外,由于国家稀土大企业整合不尽彻底,已关停的无证照小稀土冶炼厂实际上仍然有部分存在,客观上也为私挖盗采、走私提供了可能。而这部分黑色产业目前基本上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税源监督管理之外。2.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环节存在管理漏洞。部分商贸流通企业与稀土矿盗采者勾结,通过利用税务部门可以为个人代开普通销售发票且没有明确品名限制的政策,将品名虚列为“铁矿石”等,最终将盗采稀土进入加工环节“漂白”,使之变成“合法”营销。3.“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作用有限。近年实行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配合实施国家宏观监督控管稀土产业的意图。但目前仅仅是对正规的稀土采矿、冶炼生产企业以及稀土贸易企业的销售总额进行了相对精确的统计,而私挖盗采和黑市走私的稀土依然无法靠“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全面掌控和精确统计。4.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国土、公安、海关等部门间的信息数据交流尚缺,对于稀土的盗采、走私、违规生产等信息缺乏沟通互换,造成税收的流失。据近年统计,我国每年仅走私就流失掉2万吨左右的稀土。①稀缺资源流失的同时,税收的流失同样十分严重。5.税务部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能力尚显不足。稀土行业专业性极强,没有足够的行业知识和深入了解,税务人员就很难做到准确监管,对稀土产业的生产流程、材料组成、成本能耗、产品出成率等难以准确评估检查,也就无法准确评估税负。

三、美、日、俄三国的稀土产业政策观察

(一)美国美国实行“只探不采,加大储备”的稀土资源战略,注重利用全球稀土资源,保持稀土技术领先地位。从全球稀土资源储量分布的状况看,美国的稀土资源不但种类丰富,储量在世界也位居前列,美国还是重要的稀土资源加工国、进出口国和应用消费国。美国现在采取只探不采、停产保护环境、加大存储资源的策略,加大了对国际稀土资源市场价格权的控制力度。

(二)日本1.官方和民间共同储备稀土资源。日本稀土资源产业链更加偏重于后端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通过全面领先的稀土高技术来获取更高的利润。同时,日本目前储备的稀土资源足够其使用20年。2.注重稀土资源的回收利用。日本为了解决资源短缺的难题,很注重资源的回收利用,更注重用法律来约束资源的回收利用。

(三)俄罗斯俄罗斯的稀土资源由军方控管,基本上不出口稀土。俄罗斯稀土资源储量较大,其稀土资源的开发活动在世界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俄方将储量和产量列为国家机密,不对外具体数据,只允许军方开采和利用。

四、完善我国稀土产业税收政策及征管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稀土产业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应积极服务于国家的稀土产业发展战略,实现国家控制稀土源头开采和低附加值的稀土初级原料出口、保护我国不可再生的稀缺战略资源和环境、大力提高本国稀土应用技术水平、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稀土应用产业的战略意图。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对稀土的私挖盗采和黑市流通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

(一)在稀土冶炼分离和出口环节对特定稀土元素征收消费税国家可以通过对一些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性产品征收消费税,体现国家“寓禁于征”的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取向。可比照对原油征收资源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通行做法,在稀土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在冶炼分离环节再对特定稀土元素征收一道消费税。1.征收稀土消费税的意义。一方面,可理顺稀土价格,促进稀土资源的节约及合理使用;另一方面,有利于配合实施国家对稀土产业的宏观经济调控。通过征收消费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可有效促进稀土冶炼分离行业的健康发展。2.开征消费税条件具备,时机也较为成熟。首先,我国现有从事稀土冶炼分离的企业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①其次,当前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卖方市场,消费税税负易于转嫁,可通过价格的上涨抑制稀土产品的开采、消费和出口。3.在具体开征税目上,只对部分贵重稀缺的稀土元素产品征收消费税。如镥、铽、镝、铕等,在国防军事、航空航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储量很少,价值昂贵。轻稀土中只有镨、钕含量较少,也很贵重;镧、铈等部分元素相对含量丰富、价值低。因此,建议只对部分贵重稀缺的稀土元素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上述征税税目产品,在出口环节也同样征收消费税。4.在计税方式上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常用的计税方式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类。“从量定额”与销售价格脱钩,缺乏税收弹性,因此建议对稀土特定稀土元素产品按照“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我国南北方重点冶炼分离企业财务状况,消费税税率可暂定为10%,并相应制定《征收消费税稀土分离冶炼产品目录》。

(二)建议改革稀土资源税分配政策适当调整资源税的收入归属。现行政策将大多数资源税收入归到省级财政,市级只留35%,从收入归属角度看不利于环境恢复治理。因此,建议调整资源税的收入归属,将其收入的大部分归属为市级和县级,省级财政保留少量统筹支配收入即可。

(三)对利废企业予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综合利用稀土废弃物企业发展,帮助其克服经营困难,以促进节约稀土原矿和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真正利用废旧物品、工业废弃物开发提取稀土元素的企业,纳入国家循环经济税收扶持的范畴,给予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四)对下游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给予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下游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引导作用,可以把“稀土新材料或应用产业”作为优惠项目单独列入优惠政策中,而不单靠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才予优惠。具体优惠方案:对该类企业,可以考虑对增值税直接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五)取消稀土初级应用产品(新材料)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为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稀土资源,鼓励和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建议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稀土初级应用产品(新材料)一并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于稀土初级应用产品的具体范围,则可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相应的产品名称和税则号。

(六)对稀土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鼓励政策鉴于稀土交易所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其处在发展初期迫切需要政策扶持等实际情况,建议对稀土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以100%即征即退方式实行增值税优惠,以体现国家对稀土交易平台建设的鼓励和支持。

(七)对稀土企业高端科技人才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急需制定激励高端科技人才的政策,以利于稀土应用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者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素质人才,可由省以上单位确认,对其取得的相关个人所得确定为免税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八)进一步加强稀土产业税收征管1.把好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关和商贸流通企业发票使用关,堵塞非法稀土的“漂白”通道。2.尽快建立“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监控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挖掘“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利用功能,为落实国家稀土产业政策提供信息支撑。3.加强稀土行业户籍管理工作。基层税务部门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打击稀土非法盗采和黑市交易,大力清理查处漏征漏管户,防堵逃避税款,为加强行业征管奠定基础。4.加强税源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日常征管能力。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稀土行业产业链的不同环节类型,制定分类型的税收管理办法,设立行业标准参照指标和预警指标,结合预警平台监控,建立标准化专业管理模式,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的行业税收管理。5.利用好内外两方面信息资源,实行信息管税。除使用好内部税源监控平台做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以外,要建立税务机关与包括工商、国土、工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建立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稀土行业征管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沟通协作,提高征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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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稀土税收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