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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中特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三)跨境重组业务非居民企业税务实务分析经过归纳和分析跨境重组业务,笔者认为可将该业务分为三类:“境内-境外”模式,“境外-境内”模式,“境外-境外”模式。1.境内—境外模式。⑴所称境内—境外模式是指境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的行为。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在企业确认纳税义务环节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优惠,一般有暂免纳税和分期纳税等方式,具体可按相关财税规定处理。2.境外—境内模式。⑴所称境外—境内模式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行为。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处理。3.境外—境外模式。⑴所称境外—境外模式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另一非居民企业。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面,境外—境外模式企业所得税处理和境外—境内模式相同,都需按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境外—境外模式下,转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办理。㈣股权转让中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分析1.不动产企业股权转让。⑴征税权的判定:我国与65个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转让一个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该企业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具体可参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等规定执行。⑵相关解释: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权被转让之前的三年内,被转让股权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2.其他企业股权转让。⑴征税权的判定:我国与36个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转让不动产组成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该项股权又相对于参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企业的股权的25%的,可以在中国征税。⑵相关解释: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该非居民企业在该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拥有资本;该非居民企业通过任何其持股的企业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四、总结综上,非居民企业涉税税种主要涵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印花税等小税种。非居民企业涉税业务内容较为丰富,资产和股权重组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企业在纳税实务中应以税种为纲,对涉税业务进行分解和定性。同时国内居民企业应加强对非居民涉税业务的重视。
作者:李靖单位:海航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