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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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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论文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制设计

关于我国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的税制设计,从现有的税收政策来看,环境保护和约束政策都比较分散,缺乏相互之间协调运作的思路。总体上,我国至今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现有的税收政策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缺少着眼于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目前我国的税种中只有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所得税涉及环保问题,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二)征税范围过窄。以消费税为例。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范围上看,没有将我国消费的最主要的能源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三)计税方式不科学。以消费税为例,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四)税费结构不科学。我国现行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税的功能。消费税应该是配合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和资源消费等起调节作用,但我国的消费税主要调节的是人们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对资源的消费税仅涉及柴油和汽油,且征税额度很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的情况不符。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我国虽已制定了与循环经济有关的鼓励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但并没有一部法律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纳入到循环经济框架内,尚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系统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因此,应尽快制定、颁布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在财政、价格、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来推动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以及生态城市建设。

(二)改革资源税,增强资源税环保功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仅对7种矿产资源征税,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涵盖所有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地热资源等,促进资源有序开发。调整计税依据、提高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归并有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税费,将矿产资源保护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费、渔业资源费等十多项收费进行归并,提高征税比率,避免乱收费、多头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增值税,加大主体税种扶持力度。应按可持续性和不可持续的标准对产品进行生态化分类,对有害人体健康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应免除13%的低税率。将低碳产品、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品列入超低税率目录;对以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为原材料的产品,可给予减税、免税或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以体现对可再生资源及替代品开发、研制、使用的鼓励;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四)强化所得税,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一是灵活运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研制节能产品,加大对节能设备与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力度,允许加计扣除比例略高于其他行业。二是对我国境内环保事业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环保企业的购进设备以及其他企业购置的环保设施实行等环保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参考美国的做法,对环保进行融资,并给予税收优惠。

(五)改革消费税,增强消费税的降碳作用。首先,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设计差别税率。提高大排量车、摩托车、摩托艇、鞭炮、烟花等的消费税税率。对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实行低税率。在远期可能条件下,将煤炭、电力、天然气及重化工产品、水泥、冶炼等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六)改革城市建设维护税,强化其绿色环保地位。一是改变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种地位,将其改为独立税种,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可以选择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为税基,使税收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二是将其征收范围扩大至农村。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能有效遏制中小企业向乡村大范围转移,避免造成新的浪费和污染。三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我国幅员辽阔,每个城市建设程度和环境的容量以及对环境保护资金需求各不相同,可考虑实行幅度税率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

(七)开征环境税,加强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促进作用。我国应尽快实行排污费改税,开征环境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制度安排。条件成熟后,适时引进碳税,起到减少C02排放、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能源效率的作用。在开征环境税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环境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在分享比例上应满足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需要,超额部分归属中央,用于大江大河以及其他跨区域的污染治理和防范;二是为了保障环保税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应将环保税收入用于专款专用,投放于大型环保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对纳税人节能减排、减轻消除污染行为的补贴。

作者:关云峰单位:白银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