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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激励
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与其税收立法有很大关系,税法是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宏观控制的主要手段,即运用慷慨的税收减免措施来调节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的税收予以免除;二是给予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等捐赠者以税收惠。那些不分配利润、服务于公益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免除联邦税收。但是,除教会组织和规模较小(年收入不超过5000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外,非营利组织成立后并不是自动获得税收优惠地位,而是需要向国内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地位。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是免税组织和慈善捐助扣除相关税收法律的中心条款。501(C)(3)条所提到的组织通常被叫做501(C)(3)条组织,就是“专为以下目的成立和经营公司、社区福利基金、基金或基金会: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教育,或为促进全民和国际业余体育竞争,或为防止对小孩和动物的虐待。私人股东或个人不能因此获取净利,没有实质性的宣传活动,不试图影响立法,不代表任何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参与或干涉任何(反对)政治竞选。”在申请时,非营利组织需要填写免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1)组织章程及其执行细则,(2)雇主识别号,(3)财务报表,(4)其他必需文件。国内税务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文件后,则对该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查,并进行组织和运营检测。免税登记已成为政府利用经济激励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最灵敏的杠杆,也是政府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所提供的最有力支持。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其实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体现政府的支持,减免即代表了政府的间接赠予;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其行为要符合政府确定的规则,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因此,建立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规范、引导机制,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税法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较少
我国税法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较少,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能享受免税的范围很小;二是获得批准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不利于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还导致相应的监管规定较少,由于无章可循,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别是经营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尽管许多地方已经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践,但范围、程序、标准等都还比较粗糙。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捐赠的热情。
三、借鉴意义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收优惠激励和监管机制,对我们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免税收入,引导社会组织自觉规范行为。这不仅可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还可以抑制社会组织的营利冲动,促使其围绕宗旨积极开展活动,进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可以完善和规范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向社会组织捐赠,增强本地共同体建设主人翁意识。我们实地考察的洛杉矶郡RollingHillsEstates市漆椒树基金就是通过捐赠扣除政策鼓励本市市民捐赠的很好范例可以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
作者:黄菁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