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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影响讨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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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影响讨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在中国的盛行,人们生活的富足以及休闲时间的增多,对健康和文体娱乐休闲的需求日益迫切,使我国体育用品业得到了长足、快速的发展。同时我国的体育用品业产业规模小,产品科技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严重不足,缺少具有竞争力的民族体育品牌。致使体育用品业竞争力不足,客观上迫切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政策支持、激励其发展,为我国体育用品业的大发展与大繁荣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1现行体育用品业的税收征管政策

现行体育用品税收政策主要源于我国1994年1月的第七次税收制度改革,它基本确立了体育用品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体系。目前的体育用品征管税收政策主要有:(1)营业税。属于体育用品的流转税类,是征收体育用品范围最广、内容最多的税种。可分为四种方式缴纳营业税。第一种是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有偿服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所适用的3%的比例税率征税;第二种是提供各种体育游乐服务(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体育游艺等)的经营收入,按照“娱乐业”税目依据20%的营业税率征税;第三种是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保龄球,台球等体育用品,减按5%的营业税率计征纳税;第四种是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而获得的租赁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目依据5%的营业税率征税。(2)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类,针对体育用品企业法人的所得、利润和一般财产价值进行征收管理。其内容共分为三类。一是对于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体育用品法人企业所获得的年利润(所得)采取查账征收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二是对于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不完整、不健全的中小型体育用品企业所取得的年利润(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依据25%或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3)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类,针对体育用品自然人的收入、所得进行征管。其内容共分为二类。一类是对于体育用品企业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另一类是体育用品企业中的个人获得的省(部)级人民政府以下的相关体育方面的奖金(含现金奖励和物质奖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体育用品业财产税类。具体内容是,体育用品企业自己使用的厂房、办公用房按照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业对外经营性租赁的厂房、店面等按照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体育用品企业购买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依据最低0.6元至最高30元不等的金额征收土地进行征税。(5)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属于体育用品业行为税类。具体内容是,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有偿行为,依据1‰、0.3‰、0.5‰、0.05‰不等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此外,对于体育用品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车辆缴纳10%的车辆购置税和16元至120元/自重每吨的车船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属于体育用品业的附加税(费)类。针对体育用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3%,1%、5%或7%不等的税类附加征税。

2我国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体育用品业作为体育产业的有机构成部分,一般包括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用品销售业两个大类,其制造与销售的载体主要是运动服装、运动鞋帽、体育器材等体育用品。[1]我国现行体育用品税收政策仍然沿用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内容,迄今为止没有专门制定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政策,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课、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予以体现,但税收征管政策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2.1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多数企业无法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300多万家的各类体育用品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科研力量利用率低下,体育用品业75%的技术是依靠外来,依赖贴牌生产、模仿生产,体育用品企业缺乏一个较完善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环境。[2]基于此,为鼓励包括体育用品企业在内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用品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需全部满足认定条件。如:(1)体育用品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企业科技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体育用品收入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可见,新政策的认定限制门槛高且限制条件多。殊不知,我国95%以上的体育用品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一方面研发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极少,大多生产制造的是缺乏自主品牌且科技含量低下的模仿体育用品,在相当长时间内无能力既达到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的标准,又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因而根本达不到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这将意味着全国300多万家的体育用品企业中90%以上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到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弱化了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引导、公平、激励产业发展的原则和作用,不利于提升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科技含量和鼓励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现行税收政策加大了体育用品业的税负成本,制约其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用品业很少有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专门扶持,相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其税收负担重,纳税成本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需要缴纳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和附加税类,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至少12个税种,特别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体育用品企业纳税最多的税种,在营业税税收征管中,提供游戏机、射击、台球、溜冰、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用品休闲服务的,按照5%至20%不等的高税率缴纳营业税。[3]始于1993年由国家体育总局长期扶持培育起来的民族品牌展会———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经历十几年的打造,体博会已发展成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的体育用品专业展,作为我国民族体育用品拓展市场,走向世界的桥梁。不管从大力发展新兴高端会展服务业,还是扶持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角度看,国家都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然而,在博览会上的参展商、供应商和采购商所获取的参展营业收入不仅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相反需要依照5%的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征管中,体育用品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体育赞助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还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合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扣除,需要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总之,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用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体育用品企业需要缴纳诸多的课税税种,其纳税成本高,税收负担重,极大地阻碍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的持续发展。

2.3缺乏完整、易操作的体育用品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激励内容不完善作为新兴产业的体育用品业,并没有产业性或行业性的一些政策倾斜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调控方面的措施。[4]更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体育产业或体育用品业的以产业导向为主体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忽视了体育用品业税收优惠在调整产业结构、涵养税源方面的促进作用,而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的激励内容不完善。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宽泛、优惠方式单一。长期以税率减免、税额减免、税基减免等税后支持为特征的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而以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成本扣除、税项扣除等税前长久扶持为特征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极少。其次,未构建长期鼓励体育用品业规范发展,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且缺乏通过有效运用减免税、出口退税、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税收饶让、亏损弥补、加速折旧、税项扣除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来鼓励我国体育用品业大发展与大繁荣的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体系。第三,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体育用品业的新内容规定,致使内容不完整。如缺乏鼓励中小体育用品企业的风险投资、合伙制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专门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体育用品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以及体育用品休闲娱乐、体育用品广告会展服务业、企业资产重组等内容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现行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内容不全面、不完善。

3完善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充分运用间接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体育用品企业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依据经济学理论,科技研发活动的性质决定其具有很强的外溢性特征,它在体育用品企业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而且体育用品业产品研发创新的高风险,外部属性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支持与激励。具体讲,鉴于我国的体育用品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构建一套以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直接税收优惠为辅,直接税收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有机结合的规范、完整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使其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投资等诸环节均有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与激励功能。[5]一是,对体育用品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支出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现金或资本性支出;二是,通过采取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增加体育用品企业的利润所得,进而达到增加产品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目的;三是企业为科技研发而进口的研发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运用加速折旧等特殊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的产品科技研发投入设备和配套固定资产给予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有利于体育用品企业加快研发设备更新,激励其产品科技研发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3.2构建科学、完善的体育用品业特殊优惠政策以体育用品业为物质基础的体育产业,向来被认为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极具有发展潜力。因此,政府应与时俱进,在税收政策调控方面给予适度的扶持与促进,在体育用品企业中实行“低税率,宽税基”的特殊保护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而言:(1)针对体育用品龙头企业的进口生产设备、生产材料给予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优惠待遇。(2)体育用品企业销售、运营体育用品租赁、广告等体育服务的营业税税率可与“文化体育业”一样,适用3%的低税率以减轻其税收负担。(3)给予体育用品企业产品出口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其出口成本,鼓励其“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体育用品的国际竞争力。(4)提高体育用品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10000元;提高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6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以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中小体育用品企业的初期积累。(5)对投资于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体育用品集聚区或产业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体育用品企业,可参照国家制定的“保税区”中来料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同样给予其减免征各种税收的税收优惠待遇。(6)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的各类赞助性支出,可像企业捐赠扣除那样,设定一定的赞助比例标准准许其税前扣除,有助于鼓励体育用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降低其经营成本。(7)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列入娱乐税目的高尔夫球场、台球室等场所和宾馆、酒店附属体育经营场所除外)取得的体育用品收入可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待遇。

3.3制定专门支持体育用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现有体育用品标准类51项,其标准大部分是2000年前制定的,2000年后制定的标准仅16项,这些技术标准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发展,[6]导致我国体育用品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面临被动境地。再者,我国的体育用品标准化表现为“标准低、标准少、标龄长”,国产上千种体育用品标准化率不到10%。[7]由于中国在标准化制定和运用上与世界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将直接影响中国体育用品业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高。[8]我国的体育品牌和标准化亟需加强建设。2010年3月1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在“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能够支持体育用品业的品牌和标准化建设。一是对于体育用品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网络品牌及维护服务取得的营销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是企业购买体育用品品牌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支出准予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既可减轻税收负担又可扩大体育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是体育用品业的商标广告性支出实施特殊、灵活的优惠政策,准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以减轻企业塑造体育品牌的无形资产成本。四是降低对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的体育品牌用于转让、租赁、广告等经营行为的营业税税率,由现行5%的税率降低为2%,比较适合鼓励体育用品业做大做强自身体育品牌的政策目标。五是企业加大体育用品品牌和质量等标准化建设投入,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其标准化研发创新投入支出除给予150%的加计扣除外,还可允许企业按照年收入总额5%的比例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提高体育用品标准化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大大降低体育用品品牌和标准化技术研发风险成本,进而推动体育用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4结语

体育用品业作为体育产业重要的朝阳产业,其发展前景广阔。同时在我国依旧是产业发展初期的幼稚产业,其产业的做大做强亟需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扶持与激励。然而,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制约瓶颈,阻碍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持续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体育用品业的重要杠杆工具,对于优化和调节体育用品产业结构,激励我国体育用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