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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与FDI的关系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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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与FDI的关系分析

一、涉外税收制度改革历史与fdi

(一)涉外税收第一次重大改革:探索持续发展阶段1979年以来,中国的涉外税制逐步建立发展完善。为了积极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1980年和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法律对国内外企业及不同企业性质的所得税实行不同税率,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这些法律和措施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改善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使试探性、以港澳台的小资本为主的外商来华投资局面迅速得到改善。这一阶段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起步与初步发展阶段,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开启了中国招商引资的大门。随着中国陆续颁布了一些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法规,具体方针对策也进一步到位,从1985年开始,无论是合同外国直接投资(FDI)还是实际FDI,每年均有所增长,但涨幅不大。这期间的资金到位率较高,除1991年外均保持在60%左右。但总体来说这一阶段中国引资水平是有限的。

(二)涉外税收第二次重大改革:快速稳定发展阶段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明确,涉外税制也面临着改革的要求。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当调整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内外资企业税率差距较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这就意味着改革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个别地方税种外,其他税种已与国内企业和个人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这项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制的模式,向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阶段,外商直接投资高速增长,对外开放出现了崭新的局面。这一时期亚太地区经济形势看好,也为中国引进外资提供了良好的机会。1992年和199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52.13%和149.95%。

(三)涉外税收第三次重大改革:质量提高阶段2004-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共同抓紧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起草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经国务院审核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对原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期,并提出了“保留、扩大、替代、减少”四个优惠政策方案。保留是指从事农牧渔项目、港口、铁路、码头、电站、水利等行业,原来给予税收减免的继续给予减免;扩大是指企业研发的投入部分,允许加计20%列入成本;替代是指原本只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按照行业扩大到任何地区;减少是指对投资生产有关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政策。改变过去国家在税收上的区域优惠做法,转向行业优惠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扩大了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在区域优惠上,仍保留了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两个优惠区域,以顾及港澳地区外商投资在特区的特殊利益,并且照顾西部投资环境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可以说,自1997年开始,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稳步发展调整阶段。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中国吸引了大量外资,成为名副其实的对外招商引资大国之一,除1999年、2005年、2009年实际FDI利用量出现负增长外,其余年份中国实际FDI使用量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比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以吸引外资为目的的税收政策,建立了促进外商投资的税收框架体系,外资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完善、科技进步、就业率提高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问题

(一)FDI流入的总量规模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的规模从1985年的19.56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1160.11亿美元,这与中国投资环境的全面改善是分不开的。其间,亚洲金融危机、世界经济不景气、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虽然给亚洲甚至全球外商直接投资蒙上了阴影,但对中国招商引资的消极影响是有限的,仅1999年、2005年和2009年出现了负增长。

(二)FDI的投资国别中国引入的FDI主要来源于亚洲地区,特别是来自香港、台湾的资金占绝对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亚洲的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地理位置相邻,文化传统相似,原有经济市场一定程度上的相通等特有的优势所致。进入21世纪后,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投资大规模增长,新型发达国家韩国、新加坡对华投资逐渐增加,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已经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流入中国的外资以劳动密集型资本为主,主要是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资源优势,而中国急需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还不多,这也导致目前中国通过技术的溢出效应来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提升中国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空间有限。

(三)FDI的投资结构FDI在中国产业上的分布呈现出典型的“二、三、一”格局,即第二产业是中国利用外资的最主要部分,占70%左右,第三产业次之,占20-30%,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最小,比重仅在1-2%左右,这主要是由第一产业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以及利润回报率低等客观原因决定的。在第二产业内部,FDI在具体投向上也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比重超过65%,主要集中于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服装业、普通机械以及专用设备等行业。FDI大量流入制造业弥补了中国工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缺口”、“技术缺口”和“管理缺口”等,促进了中国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第三产业,FDI的行业分布则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随着对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限制的进一步取消,大量FDI流入了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以及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业等行业。

三、涉外税收优惠的优化措施

作为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的政策,税收优惠如果过度倾向于外国直接投资,必然降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处理税收优惠与吸引FDI的关系,使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更具导向性,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涉外税收优惠应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要保持涉外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就要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修订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资金由短缺变为充裕,“资金缺口”向“技术缺口”转变,产业结构由增量扩张转向优化升级。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正从以国际贸易为主的浅层次联系,转向以国际投资及生产要素国际流动配置为基础的深层次联系。因此,有必要调整和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国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否有利于完善和发展自主型工业体系;是否有利于发展农业和瓶颈产业;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否有利于扩大就业,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二)应适时调整区域优惠政策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中国的税收优惠在区域上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占全国的80%以上。如今,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已初步取得明显效果。为了更好地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让外国直接投资更好地为中国经济发展服务,区域税收政策的重心应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属于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要给予高于一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适时调整产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且发挥引导作用。对于急需优先发展的产业,如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产业、支柱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国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或接近饱和的产业,以及技术水平一般的项目,没必要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限制性产业,要实行限制性税收政策

(四)灵活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方式要调整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减少减免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科研费用开支和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增强税收优惠的有效性。例如,对有利于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FDI,采用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效果较好;对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的FDI,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效果更好,即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就必须采取符合政策目标的措施,从而实现引资目标,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假外资”的流入。此外,应加快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税收饶让谈判,使中国付出的税收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