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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性别敏感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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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性别敏感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

税收政策中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对于税收学研究,还是对于妇女/性别学研究而言,都是一个颇具新颖色彩的命题。其实,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类公共政策,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将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影响,这本是常识层面的问题。而在各类群体划分中,性别分类则是最为重要的类型分布之一。在精细化管理中,需要从跨部门的视角,考察税收政策对男女两性的经济社会影响及其差异,并通过性别敏感分析与回应,提升现实税收政策的作用效果。税收政策的性别影响分析,源自于社会性别预算(GenderBudget)的研究。对社会性别预算的研究,最初集中于财政支出领域,之后逐渐发现预算收入环节,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同样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对税收政策性别影响的研究,也是社会性别预算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对不同性别的劳动者具有不同影响,国外学者多依税种分类来考察不同税种对男女两性的影响,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给不同性别带来的劳动供给变化、家庭劳动时间变化、收入变化、就业及生活水平变化等。对于税收政策中的性别因素,目前主要是域外学者的研究,国内研究中,除马蔡琛等(2009),马蔡琛、刘辰涵(2011)在社会性别预算研究中,探索性地开展了税收政策的性别影响分析外,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依性别分类进行的经济分析中,税收政策性别影响的研究仍然相对匮乏,为数不多的研究也多为定性分析,相关定量研究仍有待深化。

二、税收政策性别分析的理论基础:税收性别歧视与无酬劳动

1.税收性别歧视

随着时代的进步,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反映着社会和文化的普遍规则。而这些规则中也包含着性别歧视,这种歧视在某些税收制度中也或隐或现地体现出来。税收政策通常包括两种性别歧视(Stotsky,Janet.1997a):显性性别歧视和隐性性别歧视(explicitgenderbiasandimplicitgenderbias)。显性的税收性别歧视大多表现在特定的税法条款中,这些条文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显性的税收性别歧视,因其主要基于对税法条文的解释,故相对容易分辨。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后,加拿大政府受到供应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①,不断提高其失业保险税的受益条件,规定某些重新加入劳动力队伍的工人(如因抚养子女停业后重返岗位的女工),无权享受失业保险[1]。但是,在现代税制中,这类显性的性别歧视已经相对少见。隐性的税收性别歧视,即基于社会工作分配或经济活动造成的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如对某些女性就业比例相对较高的行业征收重税,实际上就属于一种隐性的税收性别歧视。隐性性别歧视主要是因为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性别差异而造成的。

2.照料经济与无酬劳动

照料经济(CareEconomy),也称基于照料劳动的经济,是指对人的直接照料活动,包括涉及生育、照料他人和创造安全且具亲和力的社区等所有活动[2]。由于这些照料活动发生在家庭内部,提供者也以家庭成员为主,因此往往被看作一种“爱和情感的付出”。将家庭的照料劳动和家务工作归于私人情感与社会规则的后果之一,就是公共预算在分配资源时未能充分考虑这部分的利益诉求,现实生活中照料劳动主要由妇女以无报酬劳动的方式承担。在现行的国民经济账户(SNA)核算中,无酬劳动的价值也不计入,使得在分配公共资源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些女性无酬劳动者的潜在需求。照料经济和无酬劳动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十分重要。首先,忽视照料经济和无酬劳动往往导致隐性或显性的税收性别歧视。例如,在坦桑尼亚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认定上,家庭产业的收入被认定为丈夫的收入,而忽视了妻子从事家庭产业的劳动价值[3]。其次,忽视无酬劳动和照料经济的税收政策,事实上会加重女性劳动者的负担(因为女性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无酬劳动),抑制了女性的市场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税基的相应减少。最后,在税收政策中,如果适当考虑照料经济和无酬劳动的贡献,对增加女性劳动供给具有重要影响。例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联合申报中,给予育儿补贴,女性就可能选择将孩子送到专业育儿所,自身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取工作报酬,以增加社会劳动力的有效供给。

三、社会保障税政策的性别敏感分析

社会保障问题中的性别因素,可以上溯至16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乌托邦”构想中,关于孕妇、产妇、哺乳妇女以及婴儿对受到社会保护、享受专供饮食的美好追求。近期的研究,则包括Oppenheim和Harker(1996)对于男女之间社会保障项目不公平提出的指责[4]。其研究显示,一些与妇女特别相关的津贴(如一般的生育奖励)逐步被取消,其他津贴(如未成年子女津贴、单亲父母津贴等)亦变得不再那么慷慨[5]。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社会保障体系的转型,其中社会保障税一直是屡屡言及却鲜有实质进展的改革动议。社会保障税征缴效率高且成本低,体现了社会保障筹资手段优化与效率提升的制度优越性[6]。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一个由养老社会保障税、医疗社会保障税、失业社会保障税等诸税种组成的复合税收体系。不同的社会保障税制设计,也会产生相应的性别影响差异,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税与男女退休年龄之间的性别影响

根据各国人口统计数据,男女寿命存在一定差别,女性寿命较男性要长,退休后需要享受保障的时间也较长。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中国2009年的人口预期寿命为73.1岁[7],其中男性为72岁,女性为75岁[8]。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的《全球社会保障》统计,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一致的国家有67个,退休年龄相同的有98个。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英国、意大利、奥地利、巴西、阿根廷、智利男女退休年龄分别为65岁、60岁;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为60岁、55岁;东欧国家和澳大利亚男女退休年龄也不一致[9]。同时,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一般低于男性。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显示,2008年各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与本国的总劳动参与率相比,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如表1所示)。并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女性收入与男性收入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0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提交的一项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在大多数国家,妇女的等量工作工资平均只有男性的70%~90%。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2009年对20个国家进行的劳动力统计分析也得出,平均性别工资差距高达22.4%,男性处于优势地位②。经合组织(OECD)2010年的研究报告则显示,其成员国正式职工收入存在着17.6%的性别工资差距(其中,差距较大的有韩国和日本,分别超过40%和30%)③。根据中国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为465.51元,仅为男性月收入的67.75%[10]。伴随着我国从“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制”或“完全积累制”的转型,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其个人账户积累关系越来越大(即社会保险税的个人积累账户基金越多,退休后可以享有的社会保障金就越多)。然而女性一方面收入较男性低,并且退休年龄较男性提前,实际工作时间较短,所以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缴款)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与男性相比,难免会相对较少。同时,因为女性平均寿命较男性更长,故女性退休后需要的社会保障时间段也相应更长,这进一步加剧了女性养老金水平的相对差距。此外,对一些学历较高的女性劳动者,她们因求学导致开始工作时间较晚,而其所在技术型工作岗位,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也仍可继续胜任。对这一高知女性群体而言,这种社会保障税制设计就显得更加不公平。

2.社会保障税中再分配效应的性别影响

在税制结构设计上,尽管社会保障税通常具有缴款上限的规定④,但其与个人所得税一样,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保障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使得一部分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向中低收入者。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公共财政体系承担“兜底”责任,对于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低收入劳动者,事实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财政补贴。此外,各国社会保障税制体系中,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社会保障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中低收入者也比较有利。如在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对社会安全金的计算,主要是设立两个计算点:680美元和4100美元,分别分配以不同的权重。对一个月收入5000美元的劳动者来说,假定其收入保持不变,退休后可以领取的社会安全金为:680*90%+(4100-680)*32%+(5000-4100)*15%=1841.4美元⑤。单纯就计算方法而言,低于两个计算点的收入占社会安全金的权重较大,这对中低收入者是比较有利的。因此,就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效应而言,至少在理论推演层面上,社会保障税的性别影响表现得对女性更加有利。因为女性无论在经济地位上还是收入水平上,通常比男性劳动者要低。单纯从这一性别分析视角来看,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应该是有利于占低收入者较大比重的贫困女性的。

3.社会保障税对女性劳动供给的影响:日本的案例

由于社会进步以及习俗的变化,社会保障税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固化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反而会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日本的社会保障税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其无业配偶年收入不超过130万日元,或劳动时间不超过普通劳动者的3/4,就可视为第三类被保险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障税也可获得“国民年金”。这一规定是与日本二战后普遍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相适应的⑥。然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第三类被保险人制度,未能充分考虑双职工家庭、单身职业女性等自己缴纳保险费者的利益。对单一户主家庭(尤其是单身母亲家庭)、单身女性家庭等生活较困难群体,缺乏养老保障方面的特殊考量。这样就从制度上固化了不尽合理的性别分工模式,因为只有“丈夫工作、妻子做全职主妇”的模式选择,才更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日本的社会保障税模式所可能造成的性别歧视主要体现为双职工家庭和“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之间的不公平。单身职业女性工作期间需按月缴纳高额的养老金(即社会保障税),而婚后如果不选择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则难以享受“第三类被保险人”减免养老金缴纳额的优惠待遇[11]。此外,只有公司雇员的妻子,才可以享受这一福利,个体经营者、农民的妻子却无缘享有。从社会公平的视角来看,对某一类型的女性提供额外优待,似乎有悖于就业政策的性别中立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女性参与劳动比例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下,这种做法也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有工作能力和热情的已婚女性的工作积极性。

4.社会保障税的遗属保障和配偶津贴

第一,遗属保障(allowanceforthesurvivor)。由于通常女性寿命比男性长,并且在婚姻中男性往往较女性略为年长,故而丧偶女性的社会保障问题,应该作为社会保障税机制设计的单独方面,来加以重点考察。很多女性晚年丧偶,而之前的家庭养老中,男性的社会保障金往往较多,占退休后家庭总收入比重很大。这时社会保障税制设计中的遗属保障金,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很多情况下,一对年老夫妇的生活费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丈夫的社会保障金,丧偶后的老年女性生活难免会陷入窘迫。采用遗属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偶的女性给予一定的保障金补偿,可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晚年正常生活。第二,配偶津贴(spouse’sallowance)。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家庭中女性仅为家庭主妇,负担家庭劳动、照顾子女老人,未能正式就业或者仅从事临时性兼职工作。虽然她们为家庭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但并没有获得相匹配的收入。这些无酬劳动应该得到政策上的补偿,配偶津贴恰恰考虑了这一因素。家庭中的低收入者,由于从事了大量的无酬劳动,以致未能通过市场来获得货币收入,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自然较少,所以获取的社会保障金也相对较少。配偶津贴通过对这类家庭中的低收入一方发放额外津贴,以有效保障其家庭生活。四、中国社会保障税政策设计中的社会性别因素由于我国尚未正式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仅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税功能的“五险一金”制度,其中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拟议的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中,需从以下方面就性别因素加以必要考虑:第一,实行与社会保障税相配合的高学历女性弹性退休制度。我国各行业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颇为不同,地区发展也极不均衡。强制要求女性在55岁退休,会使得一些尚具劳动能力并愿继续工作的女性,被迫离开工作岗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对经济发展不利,且因退休后养老金收入与个人账户相关(退休前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工龄越长,退休后所能获得的收入也越多),对于那些因求学导致开始工作时间较晚的知识女性尤为不利。因此,可以考虑对高学历女性(如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女性)施行弹性退休制度。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继续工作能力和意愿的知识女性,并不强制退休,而是采行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弹性退休制度。这种做法在继续发挥知识女性社会贡献的同时,也丰富了社会保障税的税收来源,合理推迟了社会保障专户的支付启动时点。第二,在社会保障税制设计中,适时引入遗属保障金和配偶津贴缴款等救济性规定,为丧偶遗属和夫妻一方为低收入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这类缴款可以纳入现有的养老保障缴款体系中,也可待社会保障税统一开征时,再行综合考虑。注释:①供应学派经济学(Supply-SideEconomics),又译为“供给经济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叶风行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理论之一,其核心理论体现为主张减税以增加有效供给的税收思想。供应学派经济学家强调通过改革税制结构,特别是降低税率,允许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刺激因素发挥作用,进而鼓励储蓄和生产。进一步论述可以参阅:韦特•P•甘地等的《供应学派的税收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②见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性别平等处于体面劳动的核心位置》(报告六),第98届国际劳工大会,日内瓦,2009年。这20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巴西、智利、丹麦、芬兰、德国、匈牙利、印度、意大利、韩国、墨西哥、荷兰、巴拉圭、波兰、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国、美国。③见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工作中的平等:不断的挑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后续措施要求编写的综合报告。第100届国际劳工大会,日内瓦,2011年,21-22页。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网站,www.ilo.org/ilc/ILCSessions/99thSession/reports/WCMS_154784/lang--fr/index.htm。④在各国社会保障税实践中,通常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工资部分,不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这就是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⑤计算方法来自金葵花保险网,www.xiangrikui.com/yanglaobaoxian/changshi/20101119/74271.html。⑥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制度与男女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日本政府希望男女发挥各自价值、共同参与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