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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革新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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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革新策略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服务外包为核心的服务业迅速崛起,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服务外包作为新型管理和经营方式,本质是把企业非核心的业务交由外部专业机构经营,从而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以达到优化产业链、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目的。为了在全球新一轮产业梯度转移的大趋势中抓住发展机遇,2006年商务部按“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实施了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①;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2008年商务部组织成立了“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突破1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②,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为198亿美元,其中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为145亿美元,同比增长43.1%③。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催化剂。然而,我国现行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健全,尚未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服务外包税收政策体系,优惠力度小、税负重,不利于产业聚集和集群发展。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不仅对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服务外包业的研究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有产业结构理论、分工理论、效率边界理论、核心竞争力理论等。克拉克根据威廉•配第关于收入与劳动力流动关系学说的研究,提出了“配第-克拉克定理”,即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向第三产业转移。钱纳里等研究得出了“标准产业结构”模式: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下降,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最后第三产业的增速大大超过第二产业,占据整个经济的绝对比重。而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外包业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并实现战略转移,对一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1]。亚当•斯密的国际分工理论认为,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财富,其基础是绝对优势。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在国际分工中,各国应出口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绝对劣势的产品,且一国内部的分工原则可推演到国家间的分工。服务外包是劳动分工的延伸,是实现双方绝对优势的过程。大卫•李嘉图继承和发扬了上述分工理论,认为各国应集中生产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实现贸易互利,即比较优势理论。各国企业通过将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业务外包给具备比较优势的专业企业获得比较利益[2]。威廉姆森提出了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效率边界”理论,从资产的专用性水平来判断企业的最优选择。木桶原理提出最短的木板决定木桶的容量[3],结合核心竞争力理论,即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决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最基本、最难以模仿的特有能力或技术,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能力。企业依靠非核心业务的转移来增加木桶的容量,以外部“长木板”代替内部“短木板”,组合成新的“大木桶”,即产生了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也适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2]。当一项交易的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交易成本时,企业应通过兼并、合资等降低交易成本,反之,则选择服务外包。而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签订合约,能有效节约交易中的监督执行成本。此外,托马斯(Thomas)还指出,应对阻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以新的安排,从而将不公平税负转移到劳动收入或企业避税收入[4]。国内相关研究中,夏杰长等认为重复征税使得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负沉重,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诱因,建议对服务外包业由目前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或者对服务外包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5-6]。沈彤认为对离岸服务外包应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列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给予退税;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制定专项税收政策,建立税款抵扣机制,并对境内服务外包生产经营按行业执行适合的税收政策,也可与离岸服务外包统筹征税,允许其扣除转包、分包相关费用[7]。魏志梅等建议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把境内服务外包纳入优惠范畴,允许差额征收营业税,并进一步降低对软件外包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门槛[8]。霍景东认为,在制定和实施我国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时应遵循中性原则,通过完善企业所得税、调整营业税、推进增值税改革实现普遍优惠,同时重点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对其实行减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9]。王娜等建议综合运用所得税、流转税优惠措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制造企业与服务外包企业生产经营合作;建议加大研发和人力资本支出的优惠力度,提升产业技术水平[10]。姜艳凤认为政府应将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允许地方自主制定部分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制定配套的流转税、所得税优惠政策[11]。史晶等提出应择机取消各地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差异,广泛发挥政策的产业效应,多方式多环节减免服务外包业企业的营业税[12]。赵书博等建议加大所得税优惠幅度,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完善营业税的同时,争取把服务外包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13]。上述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对于服务外包业税收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如下薄弱环节:一是大部分研究仅就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外包的相关税种等提出建议,虽然针对性较强但关注点较为分散,并未顾全整个行业;二是未结合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尤其是2011年相关税制改革的新动向进行分析;三是未从税收征管角度提出配套的税收政策建议。本文拟克服这些薄弱环节,就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问题做以探讨。

二、我国服务外包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特点是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匮乏,市场规模尚不够大,国际竞争力较弱,但发展潜力大[14]。现行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首先,我国服务外包业缺乏全国层面上的税收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的服务外包业,各自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且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较大,地区间税负不平等,致使外商企业集中于示范城市,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平衡发展。其次,服务外包业的“税法”级次低,相关优惠大多见以意见、通知、部门规章甚至批复的形式,法律效力较低。

(二)税收政策覆盖范围偏窄,优惠力度较小一是大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仅针对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而上述企业具有较高的认定标准。由于门槛较高,大多数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实际上很难纳入该范围;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征税,优惠幅度较小。二是大部分服务外包企业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缺乏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涉及服务外包出口的税收优惠,削弱了企业经营出口的积极性。三是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全额征收营业税,过重的税负,加之鼓励服务出口机制的缺乏,使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弱。

(三)税收对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和产业集聚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偏向于软件产业服务外包和离岸服务外包,容易使大量资金流入该类业务,不利于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发展,造成产业结构的失调。此外,已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服务外包的集群发展,发挥其集聚效应没有体现出大力支持作用。

(四)服务外包业人力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弱服务外包业的迅猛发展必然使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没有突出应有的知识经济导向。例如对职工教育支出、人力资本投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较小,优惠力度较弱;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发挥对高端人才流向的引导作用,而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高端人才的优惠措施则更为缺乏。

(五)缺乏针对基础设施产业的配套税收政策电信业是支持服务外包业的基础设施产业,而我国电信产业则以营业额全值计征营业税,重复课征阻碍了技术更新,导致我国电信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传输能力较弱,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此外,由于过于重视离岸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ITO),从而相对忽视了在岸外包、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发展,但从世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轨迹来看,发展BPO和KPO是大势所趋,而且KPO的可替代性较低,附加值高,更值得发展。

三、国外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借鉴与启示

(一)印度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近年来,同属于新兴国家之列的中国和印度迅速崛起,两国经济增长势不可挡,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由图1可见,1997-2009年中印两国的人均GDP均呈现上升趋势,且中国的GDP、人均GDP远高于印度,每年的增幅也高于印度。然而图2却显示出,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低于印度,服务业发展落后于印度,这与中国经济的地位不相符。为什么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国,服务业却远不如印度呢?实际上,大量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印度服务业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印度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以及良好的投资软环境,通过发展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其服务业发展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15]。其中,印度各级政府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业形成了广泛共识,主要做法如下:(1)优惠政策出台较早且力度大。印度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软件产业政策,并逐步将优惠范围从软件园扩大到经济特区,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如实行特殊优惠计划、对销售或出租土地的印花税进行返还等。(2)鼓励企业进驻产业园区。1991年,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区在班加罗尔(印度“硅谷”)设立,政府对园区内企业实行免除进出口的双重税赋和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2000年,印度政府将税收政策重点向建立经济特区倾斜,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3)积极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可按其实际支付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延续到2012年财政年度;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引进费用的5%征收研究开发税(将营业收入的2%用于研发的企业除外),该税收所得用于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基金。(4)税务部门实现了服务信息化。印度税务部门实现了全国联网信息化,建立了电子税收与支付系统,为纳税人推出灵通卡以提高纳税效率。

(二)国外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启示发展服务外包是一国融入全球经济网络的有效途径,在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以色列政府为发展服务外包兴建了自由贸易区、贸易港和出口加工区;爱尔兰政府则以优惠税率吸引外资,成为欧洲著名的低税港[16],其地方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商业财产,个人所得税也较低,对外签订了近50个税收协定。表1比较了印度、菲律宾、爱尔兰与以色列的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综上,借鉴国外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我国应尽早制定并实施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与服务外包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加大优惠力度、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鼓励技术创新,并通过对外签订服务外包业税收协定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优化征税方式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为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开辟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四、改革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制定税收政策要依据全球经济形势和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现状,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政策方向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税法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促进全国服务外包业平衡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对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建议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逐步消除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并对允许承接境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免征营业税。针对现行松散的税收优惠条款,建议清理那些过渡性、地方性、临时性的政策规定,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新政策。

(二)加大优惠力度并扶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拓宽税收优惠覆盖范围和加大优惠力度能够减轻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负,促进其快速发展,而产业园区的建设能够实现集群发展,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吸引外包企业进驻园区。税收政策应注重产业集聚和结构调整,并建议如下:

1.关于增值税改革。(1)建议逐步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应尽快改变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收制度,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从而简化税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减轻企业税负,推动企业生产管理专业化和技术升级换代。同时建议以渐进的方式实行扩围改革,可先对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保险业等生产性服务外包业①征收增值税,而后逐渐将整个服务外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12年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改革率先在上海市试点,该试点虽然仅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以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燃油成本和道路通行费的扣除大大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但这一营业税替代增值税的改革必将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业乃至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深刻的影响。(2)建议实行低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并扩大园区内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增值环节较多,短期内并不会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建议降低对服务外包业的征税率,对部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务外包业实行13%的征收率,或直接对服务外包企业按3%征收,也可参照政府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实行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

2.关于营业税改革。(1)建议调整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对在境内发生分包、转包行为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其全部营业额减除境内发生的分包、转包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按差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间分工细化,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从而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效率。(2)建议按行业合理设计税率。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改革,需要考虑产业结构调整、税制衔接、税收征管、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等多种因素。因此,为了使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序推进,对一体化运营的现代物流业,因其业务涉及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和信息等诸多环节,且税率不一致,重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建议按3%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同时,应发挥税收对BPO、KPO以及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的调节作用,对企业承接BPO取得的收入实行低税率甚至免征。

3.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1)建议放宽对高新技术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建议调低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标准,也可增加以服务外包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标准。或者单独制定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将经认定核准的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和高新技术企业。(2)建议从降低税率和延长减免期限方面加大优惠幅度。借鉴国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建议从服务外包企业盈利年份起,对其前两年的企业所得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也可由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适当延期或者按10%、15%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园区企业和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对在园区再投资的企业再延长5年优惠期。为了鼓励规模化发展,税率制定上可考虑按企业规模进行减免税,例如对达到某规模标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对未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此外,对经营期限不少于一定年限的企业,对其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按比例退税。

4.关于其他税种改革。建议对服务外包出口免征关税,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品、设备等免征关税。适度减征或免征服务外包企业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税、耕地占用税等,以配合流转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支持服务外包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

1.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加大职工教育支出、人力资本投资的税前扣除,允许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全额据实扣除;二是缩短服务外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三是允许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支出、培训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适当调高其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四是将服务外包专业性培训和人力资源认证机构纳入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范畴,对其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在一定年限内,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适当减免其个人所得税,放宽扣除标准,或实行比例退税,并对外籍专家和服务外包培训师的劳务报酬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发挥税收政策对高端人才的导向作用,促进服务外包业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四)完善针对基础设施产业和融资的配套税收政策对电信业尤其是国际通讯实行优惠政策,建议对电信业进口用于国际通讯的设备免征关税,对在国内购买的,允许其计入进项税额扣除。政府可提取部分来自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收入建立投资创业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重大项目建设。此外,为鼓励银行等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议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金融机构免征关于服务外包业的营业税等。

(五)完善税收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健全纳税服务机制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机制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在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从侧面影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部分地区实现了“网上在线开票”、“网上申报”等便捷措施,但并没有推广到全国,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纳税申报流程,纳税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应借鉴印度的做法,建立电子税收和支付系统并推出灵通卡,实现全国联网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五、结语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大转移的推动下,服务外包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我国应借鉴国外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经验,尽快建立一个健全、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体系。本文认为:(1)服务外包这种“升核化”经济战略方式,是我国向“服务型经济”转移的重要突破口,而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健全的、鼓励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因此,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鼓励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政府应该加快推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扩围改革,或通过差额计征营业税和降低税率等方式解决服务外包业的税负过重问题。(3)应通过直接优惠或间接优惠等多种方式改革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其普及整个服务外包业,尤其要从人力资本方面全力扶持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