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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思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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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思索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增加社会就业、加快社会化进程、带动中小城镇和农村经济建设、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也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但当前内外经济环境的改变,给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产业结构趋同与产品定位的低层次难以适应市场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初期,是从收集国有经济退休人员、模仿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技术开始的,从而以低成本、低门槛进入市场,因而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产业、产品同构现象严重,在同一技术层次上重复生产,形成过度竞争。如煤炭、食品、纺织、服装、皮革、造纸、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存在严重的同构性,造成资源浪费、生产能力过剩和产品市场的激烈竟争。同时,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组织结构也表现出严重的“小而散”的特征,结构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技术装备水平低的小作坊,因此产品的质量和附加价值低,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一旦进入经济调整期,企业便处于艰难发展的境地,甚至濒临倒闭破产。

(二)经营方式粗放导致效益不高。许多非公有制经济既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又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传统的小农经济方式管理企业。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正规或非正规渠道大举借债,不惜支付高额利息,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得营运成本大幅度增加,经济效益显著下降。

(三)各种不合理政府行为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不仅遇到了人才、资金、信息等诸多方面的困扰,在各种行政性收费上也承受着重负。不少地方各种基金、收费、摊派远远高出税收。据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抽样调查,由于目前市场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各种经济成分的激烈竞争主要反映在商品质量和价格上,因而毛利率普遍较低。2011年商品批发业的毛利率平均为11%,零售业的毛利率平均为14%,各种税费负担占经营额的25%—30%,除税收约占其经营额的10%外,其余均为各种收费。过重的税外负担侵犯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益,业主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实现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不少企业因不堪重负而停业。一些私营和个体业主为逃避各种收费,出现了无照经营、领照歇业或甲地领照乙地经营的不正常现象,在逃避、抵制各种收费的同时也漏掉了国家税收,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税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

(一)完善税收法治建设,从法律上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税收负担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上需要面对各种名目的税外收费,虽然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其予以限制,但相当多的制度原则并没有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具体化,因而在实践引发了诸多问题。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税收法规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有法才能实现依法治税,按规章办事,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规范财税制度。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打击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使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平等竞争,协调发展。

(二)应尽快改革和完善现行财税制度及优惠政策模式

1.应破除依赖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在我国现阶段,运用税收政策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按行业、产业、地区进行统一实施,而不是全部实行税收优惠,更不应该具体到给个别纳税人以特殊照顾。税收优惠的运用是有限度、有范围、有条件的,并不是越多越好,所谓“过犹不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的态势决定了税收优惠的运用应以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为目标。在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都不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应严格贯彻国家的税法与税收政策,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越权减免税,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2.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可考虑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的水平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可考虑将其征收率调低为2%,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在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方面,可考虑实行试生产制度。对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小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允许试生产一年,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此外,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入低微业户的起征点。例如,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3000元—6000元,销售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元—3500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200元—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3.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营业税政策。要重点全面落实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应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创业之初,一般都规模小、资金匮乏、竞争力弱的特点,予以特殊照顾,对临界点的营业额核定要认真调查测算,严格确认,并加大管理力度,对销售额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征营业税,让那些经营规模小、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放手让其发展壮大,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可持续发展,以保证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那些经营规模达到标准的业户,必须坚决要求其健全账务,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将用于科技开发的投入,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允许没有盈利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将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更新周期短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一定数额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应允许实行退税;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应规定社会力量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提供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4.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大的情况,应制定税收政策加以鼓励。实行国家统一的产业优惠税收政策,取消所有制、区域性限制优惠;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生产新产品的,允许其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为降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的风险,应允许其建立新技术开发基金,且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培训员工的费用超过提取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购置必备的培训设备作为专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安排城镇失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比照劳动服务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三免二减半”的优惠;应对个体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从事社区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新办非公有制个体企业,经审查确认后应暂不征税;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三产服务业,以适应市场信息化、国际化的要求,对新办独立核算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应给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1—2年的优惠;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做大做强的能力,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公有制经济,均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负担。

5.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计税工资标准及高新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企业执行;对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核准后,其税前扣除工资应比照外资企业执行;应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并入当期企业收入或个人所得,计征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提高为各地根据当地CPI自行设定,并随时调整,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按实际发放数列支,以吸引各种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业,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应对失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坚持改革创新,构建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征管模式

1.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程序。非公有制经济有挂靠、承租、承包、出租等多种经营方式,因此应该通过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征管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如在日常征收管理上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加快信息化建设,融现代管理思想、科学技术为一体,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并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其征税对象复杂、税源分散的特点,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分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建账与“双定”相结合的按次征收,尤其要认真抓好“双定”户的税负“三定五公开”工作,确保“双定”户的税负公正、公平、合理。

2.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征管基础工作。税务机关应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征收管理工作,重新布局征管力量,加强对国民经济最具活力部分的税基的监控,把全部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置于税务管理监控之下。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大,遍布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税源具有分散性、税基具有流动性、易变性的特点,建立人工监控和电脑监控相结合的税源监控体系。动态采集非公有制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方面信息,并及时输入电脑网络,与受理纳税申报所得到的信息处理进行比对,互相补充和修正,形成纳税人开业、停业、资金往来、经营管理和申报纳税等全面信息,为税款征收、发票发放、税务稽查等项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充分利用《征管法》对部门协力治税作出明确法律规范的有利契机,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制度,实现征管信息采集、传递、反馈与共享的目标效能,从根本上解决漏征漏管、税收流失等问题。

3.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税务稽查,以保证税收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税务稽查部门应不受行政区间、辖区等因素的限制,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稽查。应积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内查外调,通过银行等部门取得第一手资料,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隐瞒收入和账外经营,对以个人名义借款挂往来账经营的要进行逐笔核对;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货物库存情况进行实地盘库,从企业购货渠道入手调查取证,核查企业的购、销、存状况,对企业的销货方应进行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核对。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稽查人员不应仅限于被查的企业,还应将稽查范围扩大到其相关联的企业,以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特点采取“解剖式”稽查,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纳税规律,制定相应的查处措施。应加强与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建立的私人存款账户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详细登记,随时掌握其资金往来情况。严格严谨运用自有裁量权,加强对偷税者处罚力度,对偷逃税大案必须予以重罚,以起到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

(四)在税收政策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曾根据形势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因此,统一的“国民待遇”已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亟须。因此突破按“经济性质”类别产生的不同的税收政策“差别”,在税收制度、政策及管理的改革和完善上,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就成为根本出发点。应积极清理各种假集体、假福利、假校办、假民政企业,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形式的私营企业,要明确性质,恢复其本来面目,规范纳税秩序,减少税收流失。

1.完善税收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业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涵包含征管体制、服务意识的协调、税务干部服务观念与业务素质的提高;其外延包括对一切征纳关系的服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企业涉税成本,为企业主动纳税创造条件,因此应全面推行“阳光办税”,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绿色通道”制度;结合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将推行上级追究下级,基层追究税收管理员的两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明确每种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济惩戒标准和行政处理内容具体应用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中。

2.公正平等地贯彻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执行税收政策应不分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纳税人实行公正执法、平等服务。在确定纳税定额、落实优惠政策、实施具体的税收管理过程中,都应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惟税收任务而征税,更不能收过头税;在宣传税收政策、提供纳税咨询、进行各种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税源少、税收小而另眼看待,而是应不分经济类型一样受到热忱的服务;应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原则,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以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为重点,完善岗位责任体系和操作规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把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面规范税收执法,避免越权、滥用和不正当行使“两权”,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全面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一级税务稽查体制,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应坚决杜绝“引税”行为,防止少数人为了局部和部门、甚至个人利益扰乱税收秩序,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造正常、平等的涉税环境。

3.更新理念,在征纳双方中树立诚信意识。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在其发展过程中应当树立诚信为本的市场意识,民营企业家应从战略上审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远发展,力争在一个开放性的市场环境下更新管理理念,做到“盈利与诚信的契合、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契合、产品运营与资本运营的契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而在税务管理部门来说,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坚持培养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信用意识;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激励其自觉遵从税法;并通过诚信纳税有效地降低其纳税成本,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产生和发展,对于促使社会分工专业化,提高政策运作的透明度,降低企业间效果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在清理、整顿、规范现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积极引入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中介机构,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促使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