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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都力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其中环境保护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从上世纪7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政策保护环境,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实践经验,对其在税种的开征、税收收入的使用、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研究、总结,对于我国采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注重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实践
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除采取非经济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外,还对利用税收政策保护环境的实践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9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与税收政策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运用也正在获得各国的广泛支持。
一、世界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概况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总体状况如下:
1、污染税。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税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针对废气课征的大气污染税。其一,二氧化硫税。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就设立了该税种,按二氧化硫的浓度划分地区的不同等级进行征税。德国、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此税。其二,二氧化碳税。英国较早开征了此税,其计税依据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它是一种混合型税种,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交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2)针对废水课征的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废水排放会造成水体污染,威胁人类的生产、生活。目前许多西方工业化国家均对污染水质行为征税。其中以德国的水污染征税制度最为完善。德国制定了《废水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废水的直接排放要依法纳税。它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1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统一的税率,普遍征收。同时规定,当排放废水达到特定的废水最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纳税人用于改善废水设施的投资可以抵免应缴税款。另一个典型国家是荷兰,其征收水污染的标准是“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纳税对象包括企业、公司以及家庭和个人。(3)针对噪音课征的噪音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都要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金指定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费用。再如,日本、荷兰则按飞机着陆架次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
2、与环境相关的产品税。这里的“产品”主要是指那些在生产过程,或者在消费或在处理时产生污染的产品。其目的在于调整产品的相对价格,或者为实施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制度筹资。主要税种有:(1)润滑油税。原西德于1969年首创该税,税金由制作商负责缴纳,废油收集与循环使用情况越好,税负越轻。此外,荷兰、法国也征收润滑油税。(2)旧轮胎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实行了对旧轮胎按只课税制度,以促进使用翻新轮胎,节约原料。(3)饮料容器税。为了鼓励生产轻型容器,促进容器的重复使用,早在1974年,挪威就开始对饮料容器征税,所有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必须负担30%的税收。饮料容器重复使用次数越多,负担的税收也就越少。(4)化肥税。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该税,奥地利、比利时、芬兰等国家也相继开征了化肥税。(5)塑料包装袋税。意大利对生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征收100里拉的环境税,这大概相当于塑料包装袋生产成本的5倍。
3、专门的环境保护税。(1)垃圾税。意大利于1984年开征了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人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芬兰和英国于1996年也开征了该税。法国按每人1年制造300公斤垃圾征税。(2)森林砍伐税。如法国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目的而砍伐的森林,每公顷需交6000法郎的税收;其他情况每公顷交纳3000法郎的税收。(3)环境保护税。美国规定对最低替代税的应税所得超过200万美元的公司,按0.12%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4、税收差别。西方各国充分利用税收的差别税率进行税收调节,以促进环境保护。OECD的29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对无铅汽油和有铅汽油采取不同的税率。
5、税式支出。这种手段的主要应用领域是:(1)鼓励环保性投资。如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抵免或退税,对这类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优惠税收措施。(2)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如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等。(3)鼓励循环利用设备。许多国家对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往往予以免税。
二、荷兰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实施
近年来,荷兰政府利用税收政策手段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达到了比较成功的效果,并为不少国家研究和借鉴。它的环境保护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及一套完整的税收鼓励措施。
1、主要税种简介。荷兰的环境税种较多,包括燃料税、水污染税、垃圾税、超额粪便税、噪音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这里主要介绍其中的四种。(1)燃料税。燃料税是荷兰政府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而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焦碳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应税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的数额来确定征收率。从1988年4月1日开征此税以来,其收入效果是比较理想的,已成为荷兰最主要的环境保护税,也是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2)垃圾税。该税是由政府对家庭征收的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而征收的一种税。每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但这种按家庭征收的方式有不公平之处,因此政府还开征了垃圾收集税(各市政当局可在这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它根据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3)污染税。它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依据是上述物质排放的数量和质量,即依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量来征收。(4)能源调节税。由于能源大用户一般都在其对应部门签署了长期协议,承诺要采取措施在1990~2000年期间平均提高能源利用率20%,荷兰政府于1996年1月针对小规模能源消费用户开征了能源调节税。纳税人包括家庭、诸如饭店及商店的小型商业单位、办公大楼、学校等。其目的在于促进这些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2、税收鼓励措施。(1)加速折旧。只对列在环境清单上的专门设备适用。这一清单每年由环境部更新,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废物、噪音以及节能等领域的专门设备。其中节能设备比重最高,1995年该领域的设备总投资额为20800万荷兰盾,占清单上全部投资的1/4。另外,这些设备大约60%的技术在开发初期是由政府资助的,加速折旧与研发资助的结合极大推动了新技术的产生和推广。(2)绿色投资的免税。目前所有荷兰大银行都为委托人提供绿色投资基金。这种资金至少把总资产的70%投资于绿色工程,包括自然、森林、能源、风景与有机农业等领域的工程。而投资人来自这些投资的利息和股息是免税的。
3、政府级次问题。荷兰环境保护税收的征收带有明显的政府级次特征。全国性的环境保护税有燃料税、噪音税等;一些税收鼓励措施,如加速折旧、自然区域所有者的税收减免等,其决策权也集中在中央。但荷兰环境保护税的主要部分还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与此相对应,中央政府主要关心对燃料使用的征税,而地方政府主要关心对与特定污染有关的行为征收的环境税。
三、美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实施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把税收手段引入环保领域。在短短的20年时间里,美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
1、美国环境保护税收种类。美国的环保税收分为四大类:一是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二是与汽车使用有关的税收;三是开采税(资源税);四是环境收入税。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税始于1990年1月1日,具体包括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生产税、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储存税、进口和使用破坏臭氧层化学品进行生产的生产税、危险化学品生产税和进口化学品税等。仅此类税收的对象就涉及到100多种有害化学物质。此类税收采用定额税率,一般由联邦政府来征收。与汽车使用有关的税收包括汽油税、消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等。现行美国汽油税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征收。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税。现有38个州开征这种税,但收入只占各州总收入的1%~2%,因此不是各州收入的主要来源。研究表明,这种税的开征,减少了开采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使开采的时间延续到了未来。对环境收入的征税是根据1986年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设立的,它与企业经营收益密切相关,规定凡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均应按超过部分的0.12%纳税。
2、美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美国主要采用的税收优惠措施有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减免所得税。1986年,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1991年起,23个州对循环利用投资给予税收抵免扣除,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控制环境污染债券的利息,不计人应税所得范围,对净化水、气以及减少污染设施的建设援助款不计人所得税税基。同时规定,对用于防治污染的专项环保设备可在5年内加速折旧。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逐步实施。从各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实施的实践来看,虽然时间不长,但无一例外都采取了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一种税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有不同。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执行成本较低,公众比较容易接受,因此征收的历史比较长。碳税要求的条件则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而这会削弱企业的效力。此外,必须有国家间的统一行动,否则起不到多大作用。这就涉及税种引入时间的顺序问题。“逐步实施”所包含的另一层意思是税率的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造成政治不稳定;从经济上讲,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会严重受挫,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所以正确的做法是:由低到高,逐步实施。
2、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协调配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采用某一种政策手段解决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各种政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这不仅包括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相互配合,同时也包括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以及环境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等。
3、资金的使用。通过环境保护税取得的收入,在使用上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专款专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应该选择第一种做法,即专款专用。因为资金的专项使用可强化税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这首先是因为纳税人所交纳的税费在某种意义上以服务、公用设施、拨款以及其他资助等可以看见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分配具有明确性、透明性,所以被西方各国普遍采用。此外,对于经济转轨国家而言,专款专用被看作是弥补环保措施和治污欠账的一种有效过渡措施,而被广泛使用。所以我国应实行环保税收收入的专款专用。
4、政府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既包括区域性的问题,也包括跨区域性的、全国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的问题,因此环保手段也可分为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环保税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利于不同级次的政府侧重解决不同的环境问题,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二是节约征收成本,使机制更具效率;三是既保证了全国环境政策的统一性,又便于各地因地制宜地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