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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与FDI相关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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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与FDI相关性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国际税收协定能否促进一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入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早期的实证研究并没有找到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不过近年来有不少文献用新方法得出结论,认为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确实存在正向激励效应。文章将主要循着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的思路,分别从三个方面对现有的相关文献作综述性回顾及总结。

关键词:FDI;税收协定:激励效应;文献综述

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对跨国公司双重或多重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鼓励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入。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将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的流入。然而,大多数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税收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正的激励效应,其并不能带来FDI流入的增加。对此,现有的一些解释有:(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税收规则上提供了双重征税减免,所以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双重征税税负减轻,也起不到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流入的作用。(2)很多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订,是为了应付国际间税收竞争,因此在其初期达到吸引外资流人的目标后,发展中国家会有不履行协定承诺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从长远看,这不仅会抵消掉前期的FDI流入,甚至会导致外资进一步减少。(3)大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互换税务情报、加强税收合作以约束跨国公司逃税的条款,如果这一条款产生作用的话,它也将减少FDI的流动。

不过,近来一些学者利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证实了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确存有正向激励效应,有利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税收协定能够促进FDI流入持赞成观点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持否定观点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最后是结论。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目前国际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减轻跨国公司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激励其加大投资力度。现行的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对于这三种方法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总的来看,不论哪种方法有效,其结论都是倾向于赞成东道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有利于FDI流入,只是效果发挥的途径不同而已。BondandSamuelson(1989)通过构建一个两国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抵免法不仅无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反而会导致两国相互恶意提升税率,最终使资本停止流动。他们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雇佣劳动力,并且劳动力的工资是由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决定的,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将逐渐增加,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工资支出将逐渐上升;而工资的上升,将使得跨国公司利润的分配向东道国倾斜,这对于母国而言,是其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母国会想方设法增加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大其税收负担,进而使其减少劳动力雇佣。在抵免法下,母国会通过提高对跨国公司海外所得所征收的税率并使其超过东道国对这笔收入所征收税率的方式来达到增加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对东道国而言,意味着其给予跨国公司的低税率优惠将全部被转嫁到母国手中。因此,理性的东道国会提升税率,使其与母国的税率水平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既不影响到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税收收入被转嫁到母国手中。不过随后,新一轮的博弈又会重复进行,最终使得两国制定的公司税率都奇高,迫使跨国公司停止投资活动。所以,如果使用抵免法,零FDI流动将会是两国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而如果使用扣除法,将会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但显然,该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合。DaviesandGresik(2003)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由,他们指出随着FDI持续流入东道国,东道国的劳动力要素供给将会增加,这会使得市场上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下降。对跨国公司而言,这就意味着虽然其雇佣的劳动力增加,但其总体支出没有发生较大波动,因此,母国也不会轻易提高税率。从而避免了BondandSamuelson所分析的结果。然而,他们并不否认抵免法会带来FDI流动的低效率,认为扣除法要稍稍优于抵免法。Janeba(1995)在假设两国实行统一税率的基础上,也认为扣除法将不会导致FDI流动的低效率,而抵免法和免除法将导致较高的税率和较少的FDI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饶让与FDI

Hines(1998,2001)利用日本的FDI流出数据,发现日本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投资那些与日本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在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认税收饶让的条款,这使得东道国给予日本公司的一些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得以实现,最终激励日本公司对该国增加投资。通过与美国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发现日本的FDI流出要高出美国1.4-2.4倍,这主要归功于税收饶让的作用。然而PonlapatKaewsumrit(2004)通过运用英国、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FDI流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日本的税收饶让措施会激励其公司加快对外投资,而其他三个国家的情况则并不显著。他认为原因在于税收饶让在超额抵扣@下会失去其对FDI的激励作用。由于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法,这使得超额抵扣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从而使税收饶让失灵。

(三)国际税收协定、税收管辖权确定与FDI

Hines(1988)发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引起的税收定义变化,显著影响到FDI的变动。Gravelle(1988)认为税收协定减少了税收规则的不确定性,并为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税收协定有利于FDI流动。Janeba(1995)从理论上指出税收规则定义的不一致性是阻碍国际投资的重大因素之一。如果两国的税收协定使得税收规则相互配合协调的话,那么税收协定将有效降低跨国公司税率,促进相互间的FDI流动。Jones(1996)、Sasseville(1996)、Graham(2000)也都持相近的观点,认为税收协定使得税收变得平稳有序,有益于资本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非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逃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遏制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会客观上产生一个负面的伴随效应——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Casson(1979)揭露了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对跨国公司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激励。跨国公司会偏好投资于那些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并借此来转移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正是因为如此,Dagan(2000)认为税收协定会促使FDI流入增加的观点,只会是一个神话。因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只会带来投资者的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吸引了。Dagan认为税收协定的目的应该是减少行政成本、防止国际间逃税及协定双方之间的税收让步。Radaelli(1997)、Gravelle(1998)也主张相似的观点,Radaelli甚至认为美国的税收协定不过是利益集团游说的产物,它只会增加投资者的利润所得,而不会对增加投资有任何益处。ChisikandDavies(2004)则是更细化地从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税务情报交换以及相互协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税收协定如何阻止转移定价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税收规则及税收管辖权限定义的不同来进行有计划的逃避税,并指出其对FDI流动的负面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税与FDI

两国之间相互给予低预提税税率优惠,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单边给予税收优惠的重要体现之一。理论上,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降低预提税税率,应该有利于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然而Hartman(1985)却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利润预提税税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得跨国公司投资的规模增加。跨国公司直接利用保留利润投资的成本要小于返还利润后再投资的成本,因此,一般只有已经相当成熟的跨国企业才会往回返还利润,从而受到预提税的影响。由于成熟的跨国企业不会轻易再有大规模的投资冲动,所以预提税的多寡事实上并不能影响到其投资决策。Sinn(1993)也认为预提税只会加快跨国企业投资形成的速度,对于企业投资的最终规模,其影响有限。Weichenreider(1996)指出由于东道国一般会给予跨国公司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且跨国公司自身也可以自由地在返还利润、再投资之间做出选择,因此,跨国公司的决策基本不受预提税的影响。Grubert(1998)、GrubertandMutti(1999)进一步扩展了Hartman与Sinn的研究模型,将利息、股利分红、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研究的范围,其结论也证明了预提税对扩大投资没有明显的激励作用。

(三)国际税收协定、违约风险与FDI

WilliamAdamBrown(1950)指出发达国家会利用其经济实力来威逼发展中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给予其资本输入的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也会千方百计地干涉已投入该国的外国资本,期望通过控制其所有权化外资为己有;另外,发展中国家还会有单方面加重税率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因此,税收协定的违约风险是很大的。Davies(2003)分析了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行为博弈。假定FDI投入具有不可撤回性,任何一国违背协定单方加重税率,都会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很快它就会受到对方的税收报复,从而使本国的FDI流出利益受损。因此,任意一国要做出违背协定的行为,都要衡量一下收益与成本。一般说来,有对称性的FDI流动的国家,双方只有在初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随着双方FDI流动规模的逐渐增大,各自违约可能性会不断减小;而对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如果不考虑政治成本等其他成本的话,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将更有可能做出违约的行为。违约风险会削弱税收协定带来的稳定效应,进而抑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此外,ChisikandDavies(2003)研究了另一个有关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会减少投资的原因。他们指出对于纯粹的资本输入国,签订税收协定、降低投资税率,将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的利益分配呈现两极化,更多的收入会被转移到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母国,东道国会发现花功夫引来的外资对自身发展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带来本国其他资源及环境的损失,这最终迫使其单方宣布停止税收协定。现实中,洪都拉斯与美国税收协定的终止,正是出于上述原因。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FDI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BlonigenandDavies(2000)是最早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做实证研究的开拓者。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美国与其他各国之间FDI流入及流出的数据,样本跨度为1966N1992年,实证研究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引入税收协定虚拟变量。将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1,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0,从而可以通过对该变量系数的分析来衡量税收协定是否对因变量FDI流动有影响。(2)因变量FDI设置。分别以流量FDI、存量FDI的数据及跨国公司海外公司销售额作为因变量。(3)采用Carr,MarkusenandMaskus(2001)构造的FDI决定因素框架。目的是为了尽量捕捉到影响FDI流动的因素,从而使方程的经济意义更强,更能体现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后,他们的结论是:无论是FDI流入,还是FDI流出,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FDI的流动都更为活跃,因而税收协定对FDI流入存在正的激励效应。然而,在2004年,他们推翻自己的结论,通过两个重要变动:其一将样本跨度改为1980-1999年:其二将样本期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新协定,而样本期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1日协定,他们重复了上述实证研究,发现:只有1980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是有利于美国与各国之间的FDI流动,而1980年后的新签税收协定反而对FDI有负面的显著作用。考虑到变量的数据较大,在对所有变量取对数值后,新签税收协定变量的系数仍然为负的,但统计检验不显著。在几乎使用完全一致的方法和模型的基础上,BlonigenandDavies(2004)运用1982-1992年OECD国家的FDI流动数据。分析了OECD国家之间税收协定与FDI的相关关系,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旧签的税收协定对FDI有正的并且统计显著的作用,而新签的税收协定则是负的,但不是显著的。

LouieandRousslang(2002)通过计算19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回报率随税收协定的签订而变化的趋势,同样得出了税收协定并不能有助于提高FDI流动的结论。与BlonigenandDavies不同的是他们没有区分新旧协定,而仅仅是考虑在1987年以前生效的税收协定。实证研究的结果是税收协定虚拟变量的估计值为负,且统计显著。但是,他们发现在加入政治不稳定因素和腐败因素后,税收协定变量系数值将全部变得不显著。因此,他们认为一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政府行为可能有利于吸引FDI和税收协定的签订,但税收协定本身对FDI是没有影响的。

NeumayerandSpess(2004)、Neumayer(2006)、DiGiovanni(2005)却研究认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DT)对FDI有强烈的激励作用。Neumayer(2006)指出BlonigenandDavies(2004)的实证分析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国家不加以分类,直接用于研究。由于不同的类别的国家对FDI引入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混同一起分析难免会出现误差。Neumayer运用联合国收入标准,将发展中国家划分成中等收入国家及低收入国家,采用美国1970-2001年FDI流出数据。通过构设三个虚拟变量来衡量单项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美国FDI流出的影响。模型估计的结果显示: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中等收入的国家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而对于低收入国家则是无效的。不过,从该文给出估计的结果看,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对吸引美国的FDI流入具有正的效应,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因此,该文事实上是支持税收协定的签订有利于FDI流人的观点的。

TobinandRose-Ackerman(2006)另辟蹊径。利用各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数目来代表税收协定变量。他们给出了两个基本假设:(1)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签订的税收协定数目与流入该国的FDI是正相关的。但这种正相关效应是随着税收协定签订数目的增加而下降的。(2)随着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数目的增加,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的FDI也呈现上升趋势。他们利用137个国家1980-2003年FDI数据,引入自然资源、市场容量、开放程度、政治风险等四个控制变量,证实了基本假设的准确性,认为双边税收协定确实可以对FDI流向发展中国家起到一个推动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新签的税收协定数给东道国带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

以上实证研究都是将税收协定设置为外生变量,Peter-Egger、Mario-Larch、Michael—PfaffermayrandHannes-Winner(2005)运用一般均衡理论模型,研究税收协定对社会福利及FDI流出量的冲击作用。他们将税收协定的签订演化成两国之间的内生选择过程,并利用OECD国家1985-2000年的FDI数据,研究发现新补充的税收协定对FDI的流出量会产生一个显著的负面冲击,因而认为税收协定不利于FDI流入。

四、结论

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真实效应究竟如何,至今仍未有定论。本文从正反两个角度对有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研究的文献作简单综述,基本上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1)国际税收协定的多重目的性决定了其对FDI的影响必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及防止国家间的逃漏税。这两个目的客观上会对跨国公司的行为造成两种不同的影响效应: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利益。可以促进其增加投资;而防止国际间的逃漏税则会打击跨国公司,尤其是投机性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资本的流动。(2)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的研究更多的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实证研究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从近几年的研究情况来看,该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依托实证研究来做出结论的判断。(3)实证研究的方法趋于精细化和多样化,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的衡量更为科学。面板数据模型成为了该方面研究的基准模型,同时外生变量的设置也趋于合理化,最关键的是税收协定已经被视为内生变量来考察其对FDI的作用,这将是该课题研究的主要走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