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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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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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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

通观各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无外乎三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按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项目、税率等)纳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纳税总体来对待,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把属于经常性的劳动类收入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实行分类征收。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它虽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及课征简便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即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的原则,它也不能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调节收入差距,同时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给税源控制造成难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很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必须与该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从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不够成熟,恰当地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在混合税制模式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按次计缴;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按月预缴,年终综合课征,多退少补。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公平,同时又有利于缓解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的不科学性,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确而造成的征纳分歧。

(2)减少级次,扩大级距,降低税率

税率高且不公平是导致偷漏税和避税的主要动因,因此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应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级次及税率进行调整时,应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从而减少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按照混合所得税税制模式,应推行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度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设计上应实行“低税率少档次”的累进税率,使现行最高边际税率由45%逐步向国际通行最高标准35%靠拢,实行5%—35%的5级累进税率(即5%、10%、15%、25%、35%),调整税率级距。可参考美国、德国税率结构设计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安排,对于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后,不再按累进税率计算而实行特殊税率计算,以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如对于取得超过100万元应税所得的纳税人,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征,而实行全额征税35%的税率。对分类所得项目原则上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所得”应引入累进税制,使其实际税收负担不低于综合所得部分,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立法原则及鼓励劳动致富的社会宗旨。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1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自1997年试点以来,已被实践证明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2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1)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

在我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

(2)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一是通过定期、分批组织重点单位的直接扣缴责任人,举办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训练,帮助扣缴责任人及时了解政策动向,尽快提高核算能力,并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通过税务部门建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及咨询网页,及时向扣缴责任人传递最新的政策信息及解答各种疑问,甚至设计软件供纳税人下载,以帮助扣缴责任人提高扣缴质量。

3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

在我国由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薄弱,税法的宣传不得力,税收服务的优化不得力,要完全落实自行申报制度困难很大。客观上讲,自行申报方式在现阶段几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此种现象,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环境。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首先,要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精神,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各种形式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

其次,开展正反实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才能最终避免重蹈“高投入、低产出”的误区,才能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同时,实施“阳光税法”以增强税法政策的透明度。

(2)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风险

良好的纳税意识不是天生的,是经过严格的管理后形成的社会风范。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设立个人收入评估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偷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罚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偷逃税的行为应鼓励舆论界予以揭露,增加其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有可能罚得偷逃税者倾家荡产,名誉扫地,使其不敢以身试法。美国著名魔术大师大卫•科波菲尔来中国演出时,提出了“不见完税凭证不演出”的条件,这除了能够看出美国人纳税意识强之外,还说明偷税对他来说要付出的代价太大。同时,还要提高纳税人被稽查的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3)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

必须狠抓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往往是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的死角。如果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跟不上,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则更是在所难免。因此,必须从四个方面狠抓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质量:一是抓工作态度;二是抓业务技能;三是抓申报环节的简化;四是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

(4)政府要优化纳税环境

政府既要在征管上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准,还要在税收政策、公共财政等宏观方面,推动纳税环境的优化。在税收政策方面,消除纳税人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建立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纳税环境。在公共财政方面,要通过科学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纳税人心悦诚服地感到其缴纳的税金带来了满意的服务,从而真正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视为宪法义务。这对政府职能改革和政府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引用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降到最低点,并使之与税务主管部门、代扣代缴单位力量的最优配置,在现实条件下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纳税人、代扣代缴单位信誉等级制和分类管理制,即税务部门在一定时期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重点、难点、热点进行划分,管好重点户、研究热点户、主攻难点户、清查疑点户,确保工作轻重缓急,有的放矢。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缴费情况、稽查补税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重点管好丙丁级户,抽查乙级户,辅导甲级户,依法治税,公正公平,努力提高代扣代缴工作效率。

三、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制度

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税务为手段,稽查制度为保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扎实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重点行业进行抽查。在检查中,既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情况,也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在这方面巴西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巴西,税收稽查审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巴西税务局系统的稽查机构在各地均有稽查审计官员,目的是使行政管理更加有效。

四、建立系统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主要是针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中、一度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隐性收入专门制订。由于这些收入特点各异,因此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收入定性、测算定率及征收定额。

所谓“收入定性”,是指许多隐性收入不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必须依据其收入特点,将其并入已有的应税项目,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混合税制模式下,要正确区分其是投资性收入还是劳动报酬所得。

“测算定率”,是指针对各类通过一定渠道能够核实金额的隐性收入,在征收工作中,科学地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学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前提条件是要核实隐性收入的具体金额。此项工作的涉及面大、范围广,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几乎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建立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齐抓共管,突出实效。二是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相关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核实隐性收入后选择适用的税率,以确定其应纳税额。“征收定额”应该说是对“测算定率”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一个重要内容,适用于隐性收入无法核实或核实成本过高的情况。例如,流动性极大的出租车司机、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等,很难核实其具体收入,即使能够核实,也将付出极高的税收成本,往往得不偿失。实践证明,定额征收虽然不是完全科学,但其所起的作用相当突出,有力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征收定额”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如何定额”和“如何征收”。关于定额,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划分档次,允许各地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自行规定。关于征收,其重点是要明确适宜的代征单位,如出租车司机由客运管理处代收个人所得税,演艺人员由文化部门负责,个体医生则由卫生部门管理等。实践证明,只有明确了适宜的代征部门,定额征收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五、加快建立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

从国际比较看,美、英、德、法、日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重点在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纳税人,而低收入工薪阶层享受免税待遇或仅缴纳少量的税款。在美国纳税人口中,收入最少的50%人口的纳税额,仅占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3%,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却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据统计,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超过了80%,北京、上海等地甚至达90%以上。因此,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高收入纳税人的管理工作。(1)针对高收入者,税务部门应建立监控体系,建立高收入重点纳税人档案管理系统,抓好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实行重点纳税人收入监控并半月汇报制度,主动对重点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醒,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协调,促进重点纳税人年终汇总自行申报签名,所有数据存入纳税档案中。同时,重点纳税人监控体系要与政府其他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数据和资料;(2)建立非现金支付运行机制,对大宗生意经营,采用银行进帐支付办法,采用计算机高科技手段,监控个人收入;(3)继续推行个体户建帐建制工作,鼓励优待好的建帐个体户,严厉打击无帐偷税抗税的个体户,让富人依法纳税,让全社会形成公平的纳税环境;(4)在强化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种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检点;(5)着重抓好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例如,金融、保险、电信、石油、烟草、房地产、中介机构、私营企业、体育俱乐部等。

六、奖励诚信纳税

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行的行为。以往,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每个人的纳税情况很难明了。为防止投机取巧,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例如,按比例提取保险金。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有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可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务号(保险号),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6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套纳税人的基本资料。纳税人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本帐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纳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的差别,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同时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

再者,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七、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税收领域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信息化已逐渐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信息化建设才刚刚起步,但“税收信息化”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1994年,我国便开始建设“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即“金税工程”),通过对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认证、交叉稽核以及信息协查等实现计算机联网控制,有效地堵塞手工开票的漏洞。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和外部的信息化建设。新晨

1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化。在我国已有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了“网上申报、网上纳税”,这种技术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这只是信息化的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提高信息系统的技术含量,使其从流程型向分析型转变,我国现有的税收信息系统几乎都是流程型的,仅仅实现了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只能用来满足一般的业务操作。而我们要建设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应该是分析型的,不但是流程的网络化,还能具备管理决策功能。为此,在系统开发时要广泛采用神经网络、决策树等数据挖掘手段,把“数据提炼成知识”。

2税务部门外部的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仅靠税务部门一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要加强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社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会议制度,资料信息传递共享制度,使各部门配合具有连续性、固定性,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达到各部门实质性配合。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向海关了解居民特别是外籍个人的通关情况;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的转让和租赁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同时税务部门内部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目前我们最紧迫的是尽快启动“银税工程”,加大银行与税务部门的联网,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帐户外现钞的流动,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漏税黑洞土壤的滋长。

3提高征管人员素质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税务机关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加大教育投入,对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改善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职业修养和业务素质以及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增强税务人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二要大力推行能力等级考试制度,拉开业务能力强和业务能力差的人在待遇上的差别,激励税务人员自觉提高业务水平;三要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鞭策后进。

同时要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注重干部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廉政,敢于碰硬,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只要作风过硬,素质够高,踏实肯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4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和外籍人员个税的征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外经济往来人员交往大量增加,税务部门要注视这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首先,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督促其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国家应该推行来华外籍人员的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对外籍人员进出境的管理重心主要放在检验检疫上,而对其在华取得收入后的完税情况并没有记录。因此国家应出台政策规定,来华的外籍人员在华有投资和取得收入的,必须经税务部门登记,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以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征管。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这部分人的信息。

5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

税务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联系起来,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在税务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税务人员也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税务机构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6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

鼓励纳税人最好的方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百姓与政府的纳税与服务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和税款的运用情况,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由于个人所得税其固有的特殊性——以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为制定目的,因此遵循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已成为多方关注并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所以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和作用,我国应采取标本兼治的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