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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界将那些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致力于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税收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税制创新,就是要调整、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使同一税种内部及不同税种之间保持协调;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结构的调节,以减免税来激励劳动,鼓励储蓄,扩大投资。改善供给。同时,在微观经济中调节生产和消费,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一、完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国以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而每增加1亿元GDP所需投资则高达5亿元。根据我国首次的绿色GDP核算结果,2004年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我国第三产业占GNP比重较低。不到40%,而发达国家是60%~70%。现代化后进国家赶超领先国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采用“部门不平衡发展战略”,需要有潜力的主导产业,通过以创新为基础的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复杂的关联互动产生扩散效应来推动产业结构转换,从而加速经济增长。
(一)生态税制上。完善现行环保税制,研究开征环保税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根据矿藏的品质来确定资源税税率。在减免税项目中包括对能源矿藏的勘探开发费用的抵扣。对企业为防止开采而破坏环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单位计税额,实行弹性差别税率,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支持西部大开发。对技术含量高、资源回收或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对清洁生产继续给予税收鼓励。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对利用资源科技,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资源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适当调节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的空间。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绿色产业”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和水能资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零税率。对符合一定生态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以适当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消费税扩围,应考虑将多套住房、高档家具、高档服装、主要大气污染源、高级高能耗娱乐消费、电池、煤炭、一次性产品以及一些限制类的建筑材料等纳入其中,并提高税率。在我国能源含税价和价格含税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税价,在能源制约的大环境下出台燃油税。对一些关键性的、价格高性能优、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加速折旧和所得税税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税减免优惠。为保证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扩围可先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环保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调整产品结构、工艺设备改造、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传输等作为转型试点,营业税其他项目短期内可保留,相应发生的投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给予所得税抵免。对从事生态节能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二)调整产业布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可设置累进税率来促进地区产业的合理分布,为保护西部环境。在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行为的同时,更要突出预防和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东、中、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从事限制类产业的收入实行高税率,这样就促使一些不利于东部而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区都不利的产业。通过加大税收留成比例来促使资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中,并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对适合集约化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制造业。应实行累退税率,促使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使产业向重工业和采矿业集中的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使制造业成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行业,并且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布局。
(三)关税政策
综合顺差过大问题。降低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资源、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资源型产品或投资过热的煤炭、磷矿、电解铜、原油、柴油、钢铁、水泥及一些矿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高科技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境无害化技术、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技术资料等,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涉外税收优惠
应尽量减少对直接减免税优惠措施的使用,重视对间接优惠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采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进技术进步、高科技和新经济发晨的税收政策
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就要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保证获得由其带来的超额利润。鼓励科技投入,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中介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支持力度。
(一)尽快推动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负,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认定“门槛”,将一些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降低税负。消除增值税对技术进步的副作用,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中试产品免税。对高新技术产品减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术企业机器设备进口环节的关税与增值税,并对其产品出口退税。
(二)所得税改革
要多用间接措施,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并要指向具体科研开发活动及其项目。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照软件开发企业。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的长期性特点,增加亏损弥补年限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扩大投资抵免,再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对创投业这类投资工具属中介性组织,其收益为中间所得,其投资分红已分配利润如股息红利等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克服经济性重复征税,并可规避WTO规则的限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可规定将发生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对拥有大型科研机构的企业可允许加大研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营业税的改革
营业税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四)要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对上述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以免僵化
如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进口设备,可考虑不再免征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对国内机器设备的需求,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三、促进教育与人力资本发展的税收政策
“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是各个国家的共同选择。发达国家高、中、初级工占劳动力的比重分别为35%、50%、1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约为5%、35%、60%,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就业增长弹性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之一。劳动力结构不合理突现出了教育的缺陷。加拿大的教育税是其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父母为子女教育储蓄的利息享受免税;英国对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等方式捐赠免税,并对向18岁以下或18岁以上但仍在上学的子女的赠与可免赠与税;美国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贷款可抵免和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为未满18岁的孩子设立“教育金”账户,给予一定限额的税前扣除。
为促进人才培养、知识的更新和积累,或鼓励个人、家庭投资于教育。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是比照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研究开征教育税,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首先,降低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并拉长税率线。英、日、美国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0%、37%、35%,俄罗斯为13%的比例税率。加上我国收入水平低。税前扣除项目少等因素,所以目前税率明显偏高,对引进人才不利。其次,在人才投资成本上可增加个人特许扣除,如所负担的个人或家庭的教育费。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适当提高个税税前扣除额。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参照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并适当扩大对创新发明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同样地,这些措施也要体现在对技术入股的奖励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教育投入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对学生家庭的学费减免税计划和教育税减免计划,引导家庭对其成员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资。准予对教育培训捐赠条款的税前列支,以促进对教育的捐赠。建立针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三是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韩国对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意大利对于聘请时间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个合同提供的信用额度为1500~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40%。我国必须加大税收政策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方面对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改善劳动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原理,适当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投资,以增加就业机会。根据鼓励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适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