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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关系国计民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神圣使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此项改革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由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性质将发生改变,国家对铁路行业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作为分离出来的辅业单位不再享受;随之又将与主业建立市场化运作关系,由无偿转为有偿,必将对分离出的辅业增加一系列涉税问题。因此,税收筹划就成为纳税人理财或者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又称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选择。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的节税收益。税收筹划的基础源于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执行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另一类就是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由于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以及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执行的空间。下面,就辅业企业经常涉及到的几种可选择的会计政策进行一下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费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功,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或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1、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加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周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政策选择中,仍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权益法下递延利润的做法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税收筹划,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还表现在很多方面,每一位理性的纳税人都会寻求节约税收成本,追求经济财富最大化,这也是辅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具备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