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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监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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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监控

一、我国税源监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源监控可以说是喜忧参半。喜主要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强调了税源监控,包括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工商办证的情况;规定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所有开户向税务机关报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税务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规定国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税控装置,等等。所有这些对强化税源监控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自从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以前的税收专管员制度。全国40%左右的税务人员从专管员岗位充实到税务稽查部门,使税收征管力度大大加强,为近几年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收创造了条件。从税源监控来看,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为1916户(标准为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0万元以上),2001年受监控企业为7502户(标准为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300万元以上),到2002年5月份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企业达10400户,税源监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们强调的是纳税人自觉上门申报、微机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虽体现了对已办证纳税户的管理,却忽略了对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忽略了对纳税人在纳税前的事先管理。据资料显示,1998年共清查出漏征漏管户224.8万户,查补税款及滞纳金23.3亿元,可见,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环节还是比较薄弱的。这又是我们忧的一面。

目前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无时不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为增加,从而造成我国的税源失控现象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披露,近年来我国“地下经济”产生的税收流失至少有5000亿元;“地上经济”中,增值税的流失至少有2000亿元,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将近4000亿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很严重。可见,税源监控问题是我国当前税制运行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1、税收征收管理跟不上经济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等,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发展,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及生产经营等税源基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造成了税源状况不清,从而使国家税款流失,使组织收入工作陷于被动。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一些缺陷。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管事制取代了管户制。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税源控管上首先是管户底子不清,纳税户增减变化难以掌握的状况。据调查,安徽某县地税五个农村分局在未考虑是否达到起征点因素的情况下税务登记率仅为85.7%,在办理税务登记的100个样本中开业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的仅为23%。此外,由于基层一线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环节之间不够协调,工作脱节,互相扯皮,导致管理工作不完全到位,新模式的管事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而以前的旧模式所具有的对税源和户籍的监控力度却明显弱化了。具体工作中,对税务检查和稽查的对象、范围、数量、时限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边远地区税收以及零散税源、非正常户、流动税源的管理,大有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的感觉,从而使税源管理出现了“空档”,税收出现“死角”。

除了纳税户的控管存在问题之外,体现在税收管理上的税源监控问题主要是对纳税户实际税源的监控。这其中主要包括对私营和个体经营的建账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可以使用税控装置。”这种低水平建账与《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无疑是不协调的。因为大量的私营、个体纳税户不愿建账。表面上看,核定征收办法与规范建账相比,后者对纳税人有利,但实际上因为经济秩序混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非建账户的实际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和收益所得,从而导致核定税额绝大多数过低的事实,进而使大量税源流失。

3、税源监控的信息化相对落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和税源监控信息化取得了长足进展。单从硬件上看,到2002年底,全国约74万税务人员就拥有44万台计算机,人均拥有0.6台,在各行业中普及率是最高的。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包括征管信息系统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信息资源不能共享,而且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复合型软件人才队伍单薄。所有这些,与税源监控的要求差距甚远。

4、经济活动中大量的现金交易,逃避了税源监控。现金交易不仅是地下经济、灰色经济的结算手段,而且在私营、个体乃至其他经济形式中也大量使用。这就使我国的税源监控产生出一个大漏洞。任何国家都可能有“地下经济”,但像我国普遍存在的现金交易恐怕是少有的。在个体和私营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即使税务人员责任心很强,核定征收的程序规范合法,恐怕也无法客观、准确核定其税额。到头来还是一“估”了事。如果极少数税干责任心不强,或以权谋私,其核定的税额肯定离谱,税源流失势所必然。

5、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机关协调配合不力。实施税务管理不单靠税务机关,也需要各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支持。但是现行法律没有对税务机关与这些部门的配合、协调程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尽管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有关金融和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配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当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措施时,税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扣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国税与地税之间缺乏必要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增大了征税成本,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6、税务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征管模式、当前的经济形势及目前税务系统做好“三篇文章”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然而目前的现状是税务干部整体素质还很难与时代同步。由于干部整体素质不尽如人意,也使得对税源管理很难进行有效控管。制度性失控、管理性失控及信息性失控也是困扰税源监控管理的一大顽症。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缺位而造成的税源失控,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者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的税源失控也在很大程度上使一部分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出现造假账的现象。如果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税源信息征税势必会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源监控的国际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最重要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就是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因为税源不清,税收制度运行便是盲人骑瞎马。税源监控的国际经验借鉴主要是:

1、合理设置税务管理机构。西方一些国家往往把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型,并根据这些类型分别设置税务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推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意大利规定年满16岁的公民要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美国使用社会保障号码作为税务代码。一个纳税人一生只有一个税务代码,用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对于公司而言,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税务代码,分支机构不能有与总公司不同的代码。这种统一税务代码制度既可以缩小潜在纳税人与注册纳税人之间的差异,也为实际税源监控提供了条件。

3、最大程度地控制现金交易。美国规定,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额以上的现金时,必须提供现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4、管理手段电算化。开发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纳税人信息流监控的科技含量。目前,联邦德国税务管理中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已由上级机关发展到了几乎所以基层单位,税收信息化覆盖面已达到百分之百。通过计算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可以随时查询每个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情况,将其与个人申报进行核对,对欠缴税款还可以通过与银行的联网查询存款账户,必要时可调取所在公司的信息,申报保险等情况,追缴税款。联邦德国的税收信息化管理模式统一高效,税务应用软件系统成熟完善,功能强大。又如意大利建立了税收情报信息系统,可实行自动化管理,并通过公用数据网实现了与纳税人、政府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日本利用电子政府的网络体系进行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计划于2005年全面实行网上纳税。该国对个人纳税人引入“住民台账制度”。随着税收网络体系的建立,“住民基本台账”也就成为最基础的个人情报档案。

5、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优质的服务,既是纳税人的权利,又可以缓解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增强其合作意识,从而有利于税源监控。

此外,还有建立良好的税收制度等,都与税源监控紧密相关。

三、强化我国税源监控的若干思考

税源监控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管理活动,也是收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果没有很强的税源监控能力,及时准确地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和分布情况,征管工作必然陷入盲目性,征管改革也会受到极大的制约,反过来说征管改革每一步骤的实施,也必须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具体来说,加强和完善税源监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成立税源监控部门。我国现阶段的税源监控可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税务机关内部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系统的监控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也没有一定的程序,缺乏专业化、规范化、连贯性和时效性。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是组织收入,而组织收入的首要工作就是税源监控,税源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组织收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务稽查工作固然重要,但从量上来看,查补税款占税收总量的比例不高。税源监控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税收总量的大小。我们在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税源监控的重要性。

从机构设置情况来看,各地税务机关都设立了大量的稽查部门,配备了大量的稽查人员,而税源监控的机构设置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在税收法制尚未健全、人们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状况下,成立独立的、系统的税源监控部门势在必行。诚然,税源监控部门与税收征管机构是什么关系,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2、从片管员制度逐步过渡到税务代码制度。片管员制度是应税源管理的需要而出台的。在新征管模式运行两年之后,发现弱化管户制的结果是:征前管理力度薄弱,漏管面太大,漏征率过高。为此,在重新分析管户制与管事制的利弊时,发现在当前公民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管户制度对于加强征前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及时发现漏征漏管现象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片管员制度既属于管户制度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又不同于原有的专管员制度。片管员不是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专管员,只是税源管理的调查员和情报员,是征收审查的前置管理人员。这样一方面由于片管员的权力和职责有限,杜绝了税干与企业间的不廉洁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片管员经常与企业接触,又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动态。实行片管员监控制度,不仅有效防止漏征漏管户,而且对于正常管户的假停业、虚假申报、假发票作案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把问题处理在征前环节。因此,片管员制度作为专门的一项税源管理制度,作为征收、稽查环节的重要补充,能起到较好的税前监控作用。

3、税源监控方式要适应纳税人的素质状况。总的来看,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突出表现在虚假税收信息泛滥,偷税、逃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屡禁不止。纳税人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道德的缺乏,社会舆论对其缺乏应有的谴责,在这样一种对税收认知程度比较低的环境下,靠纳税人自觉反映税源的真实性是很困难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税源监控的着力点放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上。可以采用对重点企业实行专门管理,对零星税源实行“巡片”、“分段”管理方式,随时掌握和控制税源的变化情况,积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差别管理方式,对依法治税的纳税人予以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同时,还要针对纳税人业务素质较差的实际情况,实行纳税辅导制度和纳税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4、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量的现金交易造成了大量的税源流失,严重妨碍着税源监控。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学习外国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交易提供保障。

5、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成功做法。在税收征管中积极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税控装置,可以加强税源监控,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落实信息化管理。但原征管法没有对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作出任何规定,使得税控推广工作无法可依,全国性推广相当困难,不利于税收的管理。因此,新《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深圳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加油机、出租车上设立税控装置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6、审核评税机制,解决征后监督问题。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审核评税是介于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独立环节,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征后监督作用。通过对纳税资料事后的评定、分析,对纳税申报中的异常现象进行及时处理,从中发现问题,作为稽查选案的对象。审核评税部门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环节应具有四个职能:一是对申报窗口转来的申报资料,及片管员提供的企业近期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析,从而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评定。二是对评析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核实。三是对核实过的问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四是对认定有问题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处理。

而目前要真正落实审核评税制度,就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设立专门的审核评税科室或部门,把业务精通的税干充实进来。二是要开发专门的审核评税计算机软件,最好能与TAIS系统、“金税工程”、稽查系统设置接口,全面联网。确保审核评税的信息来源广,处理渠道宽。三是要制定有效、规范的全国通行的审核评税实施办法,提高审核评税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要建立审核评税与片管信息员、申报征收窗口、稽查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规程。通过这四项基础性工作,使审核评税工作运行起来,最大限度地把税源监控起来。

7、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市场经济国家是普遍做法。从税源监控来看,主要是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对税收和税务部门的抵触情绪,从而有利于税源监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需要花大功夫,下大气力。

8、营造较好的税源监控外部环境。可以说,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税源存在的可能。既有显性税源,也有隐性税源;既有固定税源,也有流动税源。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有效打击偷、逃、骗税和暴力抗税行为,运用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好税法的刚性。通过联合治理,把管户管好。另一方面,要贯彻好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配合,通过部门间的资料共享,最大限度地把漏征漏管的漏洞堵死,把管户管全。第三,运用好现代化信息技术,尽快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联网,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优势。同时还要实现对税源的网上有效监控,切实防范网上涉税犯罪问题。

税源监控是税收征管起点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大,税源监控问题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税源的分布及其监控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关系到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还关系到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理论上很完善的税制,如果在实践中被歪曲,那就可能成为弊端丛生的税制。这种在实践中被歪曲的原因很多,但最基本的还是税源监控出了问题。税源监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系统的、规范的、现代化手段和方法,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的监测、管理和信息跟踪,并分析预测税源发展变化趋势,有效地防止税款的流失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