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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优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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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优惠的依据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成为其成员,我国也就享有其他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体现为一个成员方给另一成员方在关税或其他贸易待遇上的关税减让和豁免,应立即自动地无条件适用于全体成员方;互惠性、无条件性和普遍性是其三个主要特点。同时WTO具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普遍的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可以有例外,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其成员方在最惠国待遇的约束下可以缺少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甚至三个。因此这三个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满足,体现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历史性特惠税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的差别待遇(包括普惠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等)等。我们在现阶段非关税壁垒林立的状况下,降低出口贸易成本,通过利用关税优惠促进出口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趋势。

二、我国目前的关税优惠现状

在以上例外当中,历史性特惠税安排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不属于任何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因此我们所能利用的例外包括普惠制和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这两种优惠关税,具体体现为三种类型:发达国家给予的普遍优惠制、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和双边的协议中的关税优惠。这些优惠关税安排不必满足互惠性、无条件性和普遍性而适用于全体成员方,是我国的关税优惠的主要选择。具体来看包括:

1、普遍优惠制。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并且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争取关税优惠的重要方式。目前有36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分别为欧盟25国、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

2、区域性贸易协定优惠税率。2001年5月23日,我国加入《曼谷协定》,出口到韩国、斯里兰卡、印度的关税优惠的商品享有关税优惠。另外2003年10月8日我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减免也拉开序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也于2004年1月1日启动,并从2004年1月1日我国各地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3、双边贸易关税协议的优惠关税。主要包括《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特定商品、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这两个协议,前一个由于巴基斯坦申请加入《曼谷协定》的请求正在考虑之中,因此遵守《曼谷协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后一个,由于香港和澳门是自由贸易港,早已对内地的商品征收零关税,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内地对香港的零关税,这一点在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普惠制和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比较

由于给予我国关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是我国的主要的贸易伙伴,以上的关税优惠方式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成本降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普惠制和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具有不同的特点,对我国的出口也具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必须注意两者的不同。

首先,普惠制具有非互惠性。是发达国家给予的普遍的优惠,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相同的优惠待遇,其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它的优惠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但是享受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是由发达国家来确定的,这就不免带有歧视性,与其经济政治利益相联系,如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得到大部分给惠国的承认,但是一直以来美国都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而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互惠的,签订协议的各国相互之间给予优惠的关税待遇,虽然我国相应的也降低了关税,但是利益是相互的。

第二,针对的商品不同。普惠制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和制成品,这些产品对发达国家没有或有较小的影响。这虽然是在短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但是从长期来看,这样对发展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不利。各给惠国的受惠商品清单中,农产品的受惠商品较少,工业品的受惠商品较多,敏感性产品较少,在产品的选择上,为了保护发达国家利益,一般都规定“产品毕业”的条款。从2003年5月起,欧盟和日本相继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普惠制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中国出口的包括纸制品、乳制品、机电产品等在内的十大类产品,在原优惠的基础上削减50%的优惠幅度。到2004年5月,这些优惠安排将全部取消。而地区性的优惠关税安排,一般来说是从地区的发展角度考虑,选择双方或一个地区的具有优势的产品,以促进各自的经济发展。如我国与泰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泰国的受惠产品主要为蔬菜、水果,包括木薯干、龙眼、榴莲和山竹等泰国的传统产品。

第三,稳定性不同。普惠制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优惠,因此取决于很多的因素。因此给惠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给惠的政策经常发生变动,这体现在免责条款、原产地规则及毕业制度的制定上,如在1996年,欧盟取消了中国除化肥外所有化工产品、服装及其附件、玻璃、陶瓷的普惠制待遇,1998年又取消了中国7大类商品的普惠制待遇,从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的普惠制待遇还将进一步削减,届时继续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的中国产品将只剩下11大类44章产品。而地区性的优惠关税安排由于是以协定的方式确定的,相对来说就具有稳定性。我国目前正与东盟进行紧张的谈判,加强中国-东盟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届时与东盟国家的关税优惠将更加稳定。

四、充分利用关税优惠的对策

1、抓紧利用好普惠制。给予我国的普惠制进行的是修改并不是一下子取消,我国出口企业应抓紧利用。目前据统计,我国普惠制项目下的出口商品,有一半都没有利用普惠制,因此政府和商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作好宣传,同时提高原产地证明书的发放效率。没有受到毕业的产品,中介机构作用的还包括对产品数量进行预警,以免超出数量的限定,被取消资格。对于我们已经毕业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更加偏重不发达地区的出口,可以鼓励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到那些给予普惠制的国家进行投资。同时可以争取重新获得,因为取消是动态的,一旦给惠国认为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根本利益,还会恢复我国的普惠制待遇,这同样需要我们的中介机构给予关注。

2、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的普惠制待遇的产品范围和优惠幅度必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而区域性的优惠关税安排必将成为我们利用的重点。这一方面必然要求我们的政府进一步加紧作好区域合作,寻找新的关税优惠的伙伴,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企业要对已有的优惠安排熟悉,积极签发相关的原产地证书,扩大对东盟、巴基斯坦的出口。对于已有的关税优惠安排,除了要积极出口,同时要加快完善我国的各方面制度,如原产地规则的完善。

总之,对于以上各种的关税优惠方式,我们都要认真研究,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的产品的出口。

随着欧盟、日本给予我国的普遍优惠制不断进行修改,我国的产品出口原来所具有的在产品成本上的优势不断被削弱,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然而,除了普遍优惠制,我国企业还应熟悉我国所享有的其他的关税优惠方式。本文介绍了我国享有的其他关税优惠方式,并与普惠制进行对比,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优惠,以降低出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