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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有限公平,构建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税收的绝对普遍公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须是考虑到投入和收入之间合理关系,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进作用的收入均等,这就是有限公平,它将有利于效率。我国税制的公平目标应该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公平,本文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层次分析公平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一)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有效的途径将税负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会成员有负担沉重或负担很轻的感觉,主要运用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对国内企业显然有失公平。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到2年免税、3到5年减半,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期间,仅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就损失了1500亿,税款流失了500亿,并对内资企业带来严重歧视。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首先,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定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税率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在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创造了机会。税率降为25%~30%比较合适。三是税收优惠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鼓励高科技产业的精神,对特定的行业、项目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最后,应该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二)社会公平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税收公平要考虑如何利用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应从两个方面来贯彻税收的社会公平。一方面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负担能力的人应缴纳同样数量的税。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制度,还要求在实行过程中能普遍征税。一个税种对纳税人征税应尽量普遍地触及征税环节的每一次交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免税减税,并防止偷漏税。整体税法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惟有个人所得税相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种考虑是因为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不是先考虑怎么把居民的钱都收上来,而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器,平衡贫富差距。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只有800元,这个起征点是以20年前的收入标准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而现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仅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却要交税。另外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个人所得税60%以上是由工薪阶层所缴纳的,高收入者根本触及不到。为了保护居民消费热情、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应尽快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由800元提高为1500元或2000元,扩大扣除额,并按一年的总收入征收所得税。同时税收减免应考虑家庭负担的不同,根据纳税人抚养、赡养的人数不同,扣除额也应不同。目前我国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税收所得可用于补贴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应抓紧制定遗产税法。遗产税的好处是鼓励人们勤劳,也能够使贫富差距缩小,同时也是国家收入的来源,遗产税也存在起征点的问题,在我国将起征点定到100万比较合适。
(三)生态公平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发展只有在不仅维护了生态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由于外部效应的作用,一部分企业的利润获取以牺牲其他企业和居民赖以生存、享受的条件为代价,或这一代人的资源享用以牺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资源享用或生存条件为代价,都是不公平的。生态外部效应破坏了帕累托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不经济的。税收的生态公平,就是要通过课税机制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防止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将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社会和未来,消除企业因资源环境占用条件不同而形成生态层次上的机会不平等环境,克服市场机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组合——生态经济效益的提高。建议加快对污染征税立法,以污染税代替罚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