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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对跨省企业税收缴纳制定了详细的汇算清缴制度,但从对河北省跨省企业缴纳税收的调研情况看,这类企业税收管理仍存在难点,容易产生征收不到位、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保障不够等问题。本文结合河北实际,对跨省总分机构企业税收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总分机构;税收;管理
我国对跨省企业税收缴纳制定了详细的汇算清缴制度,但从对河北省跨省企业缴纳税收的调研情况看,这类企业税收管理仍存在难点,容易产生征收不到位、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保障不够等问题。
一、涉及税种及有关政策
跨省总分机构是指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也涉及此问题,但属于中央税收收入,对河北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城建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随这三税一同征缴,但体量较小,影响较小。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1个税种按照属地征收,征收范围和方式较为明确,基本不存在总分机构税收分配交叉问题。
(一)增值税有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跨省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政策:一是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本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是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特指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所附“营改增”试点行业,包含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七类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还没有新的规定)所列业务的应纳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业务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余额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2012~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批准跨省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12家,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分别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东方航空、华夏航空等11家航空公司,涉及河北的有3家。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具体承担税收分摊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1.在税款缴纳方面,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承担50%,分支机构这50%税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以0.35、0.35、0.3的权重计算分摊比例。2.在税收分享方面,总机构缴纳的50%的税收中,25%由总机构就地缴纳,按6:4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另外25%全部缴入中央,但其中40%由财政部按照2004~2006年各省3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向各省分配。分支机构缴纳50%税收,全部按6:4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归纳起来,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成办法,中央与地方按6:4分成,地方所分享的40%的收入包括:一是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10%,二是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的20%,三是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的10%。
二、纳税情况分析
据初步统计,2015年河北省实现缴纳税收的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有1785家,实现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29.3亿元。
(一)企业数量和税收都呈较快增长,但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
2013~2015年在国税系统纳税的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数量从1233家增长到1591家,完成税收收入从65.4亿元增长到123.8亿元,年均增长37.6%,将近每年增长1/3。地税系统194家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于体量小,增长速度更快,三年年均增长率达到76%。全省国税和地税系统中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数量仅分别占全省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人总户数的0.4%、0.1%,占税收总额的7.5%、0.3%,整体看数量较少、体量较小。
(二)分支机构数量远多于总机构,但纳税能力远弱于总机构
2015年河北省跨省总机构企业数量为136家,而分支机构企业数量为1645家,分支机构是总机构数量的12.1倍。但分支机构纳税能力远弱于总机构,136家总机构共产生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4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产生税收0.35亿元;1645家分支机构共产生税收82.3亿元,平均每家企业产生税收0.05亿元,总机构产生税收能力为分支机构的7倍。
(三)多为第三产业,但产生税收能力逊于第二产业
从统计数据看,1785家跨省总分机构企业中,第三产业有1520家、第二产业264家、第一产业1家,三产企业数量是二产企业的近6倍。但二产企业实现税收要多于三产企业,2015年跨省总分机构二产企业实现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70.3亿元,是三产企业税收(59亿元)的1.2倍。具体分行业来看,二产税收主要来源是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分别占全部跨省总分机构企业税收的31%、12%、1.5%;三产税收主要来源于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占比分别为25.3%、7.1%、5.6%、2.7%。
(四)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环首都周边和省会等经济发达地区
从统计数据看,跨省总分机构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等环京津发达地区,四个设区市共计1205家,占全部总分机构数量的75.7%。总分机构产生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五名也基本在这些区域,分别是石家庄、保定、唐山、沧州、廊坊,这五个设区市共计实现税收109.9亿元,占全部总分机构税收的88.8%。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北省拥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这些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享受了河北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但其产生的税收通过政策导向、转移收入、关联交易、汇总缴纳等途径,归入总机构所在地的政府收入,导致地区之间税收利益分配不公平、税收收入不均衡。
(一)总部经济发展环境相对薄弱,总机构外迁造成税收流失由于河北紧邻京津经济发达地区,在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人才、金融、科技、教育等吸引总部经济的资源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对河北形成一定的虹吸效应,不仅新企业在设立总部时优先考虑京津,而且本地原有的企业总部也有外迁至京津问题,造成本地税收流失。从全国来看,以2014年数据为例,河北省总机构在本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仅相当于北京市的1.5%,相当于天津市的1/5,在全国排在20位。
(二)税收分配体系不完善,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之间利益分配失衡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看,地方分享的40%部分中总机构所在地占比较大。因为总机构所在地可以分享就地缴纳的10%,而每个分支机构所在地得到的是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的20%的1/N,N为分支机构数目,通常大于2,即每个分支机构平均得到的税收不超过10%,而且分支机构数越多,每个得到的就越少。这样税收分配方法优先照顾总部所在地税收利益,这与河北总部经济落后的因素叠加,造成河北在总分机构税收分配上得到的较少。从总分机构增值税分配办法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跨省总分机构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往往是一行业一策,或一企一策,造成分支机构税收利益向总机构汇集。如河北某市发电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总公司的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款按照各发电厂上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但由于近年来该市发电厂无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而总公司旗下的其他发电厂存在固定资产的当期投入,使总公司发电汇总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减少,对该市的增值税分配也相应减少。
(三)总分机构企业税收征管和监管存在漏洞,需要尽快完善1.分支机构主体认定机制不完善。由于有缴税资格的是二级分支机构,成为二级分支机构必要条件是总机构直接管理且具有非法人资格,但总机构与二级机构通常不在一地,两地税务机关缺乏相关信息沟通,难以判定本地分支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直接管理。2.总分机构税源监管难度大。由于目前的税收管理模式基本是按区域划分,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分支机构申报纳税信息,分支机构又向总机构申报数据汇总纳税,造成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上容易出现“看到的管不着,管着的又看不到”的现象。3.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总分机构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上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目前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不足。
(四)总机构在税收分配中影响较大,容易出现操控税收转移问题1.总分机构税款的分配比例及数额完全由总机构计算确认,分支机构只能被动接受分配结果,总机构可以利用政策规定不完善之处,通过多种手段减少分支机构的入库税款。2.个别总机构存在通过虚设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税款的分配,进一步挤占应由分支机构分享的税款份额。3.个别大型企业集团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利用关联交易和内部定价将应在河北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收转移到外地分支机构。如部分巨头企业,均在河北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但企业总部及销售公司均在外省,集团间的关联交易极大损害了河北的税收利益。
四、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从经济发展上,大力引进企业总部落地1.加快重大项目落地,特别是通过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大力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大项目、大企业总部落地。2.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东风,充分发挥河北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作用,推动产业转移深入对接,以重大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为平台,吸引从北京迁出的总部企业和项目。3.在跨省招商引资过程中,构建以企业“亩产税收”为主的准入评估机制,要求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将每亩土地贡献税收情况作为与迁移企业接洽的重要内容。
(二)从顶层设计上,平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分配1.建议中央进一步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模式,改变税款分配方法,增加分支机构所在地对税款分配的话语权,建立税款分配争议解决机制,科学分配地区财政利益。2.完善税收制度,适当调整分支机构分摊计税方法,建议分支企业由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计算分摊比例,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分摊比例。3.明确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职权,建议赋予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管理部门更多的管理权限,包括税款分配和征收、对二级机构税务检查和评估等权限,加强当地税务机关对分配“三因素”、每月和每季税款分配情况的核查。4.明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管理部门的职权,包括对税种登记、分支机构信息维护、账簿设置合理性检查、财务信息核查等职权,协助二级机构税收管理部门追缴税收。
(三)从加强管理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1.建议税收征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开展跨省总分机构企业的税收核查和评估专项行动,严格审查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追缴流失的分支机构税收。2.加强与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协调沟通,条件允许的可争取将跨省总分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四)从信息交换上,完善征管信息各种平台1.建立省财政、发改、工信、国税、地税跨省总分机构企业税收转移追缴信息平台,调查统计跨省经营(尤其是汇总纳税)企业户数、分支机构个数以及分布的主要行业、经营生产、缴纳税收等企业财务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做好核算企业税收流失的信息储备。2.建议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各省税收信息共享,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快速准确查询、传送,弥补信息获取漏洞。3.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跨省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子系统,以及纳税信息交换系统,完善信息实时监控功能,保障跨省总分机构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之间信息对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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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韦红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困境探析[J].财经界,2012,(3).
作者:靳志英;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