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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有的所得税制度与准则
1994年6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所得税的处理又作了一些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这说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正越来越与国际准则接轨,这是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新准则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做了相关规定。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基本定义方面,新准则对差异不再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只侧重定义暂时性差异。二是在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方面,首先,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作选择,只要求统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次,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新准则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中作选择,只要求统一采用债务法。其三,新准则摈弃了传统的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上新流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四是在确认计量方面,新准则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等的确认和计量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四是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与折现方面,新准则做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五是在列报与披露方面,新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同原有的规定相比也有较大的变化。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
下面是对我国的旧的制度与新准则的具体比较。
(1)理论依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但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注重利润表的编制,而资产负债表只是利润表的附属物。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而利润表只是资产负债表的附属物。新准则较旧制度在理论依据、会计理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仅体现国际趋同,也带来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系列变化。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修订后的新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虽然都是指差异的时间性,但两者内涵不同。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额。而时间性差异是指因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可在以后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期间转回。因此,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方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额来确认,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方法是采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额来确认,注重的是差异的形成与差异的转回。由于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与资产负债表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这就包括了因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税基与账面价值之差和非上述原因导致的税基与账面价值之差。前者就是时间性差异。结果,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在确认和认识暂时性差异时,我们有必要首先理解税基这一概念。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指计税时应归属于该资产或者负债的金额。具体而言,一项资产的税基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为纳税目的将可抵扣的未来流入企业的任何经济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可抵扣的,那么该资产的税基即为其账面金额。
(3)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比较
旧准则对递延税款和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中的列报项目有些要求,但对具体的列报方法未作详细说明。而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旧准则对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准则对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的,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而新准则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旧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项目的列报和披露不如新准则全面详尽。新准则在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当期适用税率变化的说明”等7项内容的列报和披露方面,更为具体、完整、规范。
(4)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不同
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及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会计研究的核心,资产负债表的逻辑合理性受到重视,资产负债的质量自然成为准则的中心内容,不允许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任何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因此当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下降时,为其计提减值准备就是必须的。
(5)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评价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也会发现,我国的《所得税》准则与原有的《暂行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变化非常之大。我国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弥补了我国的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空白,而且新准则的许多规定都与国际准则趋同,这说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正趋于国际化。但是离最终的成熟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由于新的会计准则只适于上市公司,现实的实际问题是,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处理存在着三种处理依据:一是上市公司,以《所得税》为依据处理;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暂行规定》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处理;三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本制度为依据,对所得税进行简易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涉及所有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确认原本很复杂,而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又实行三种制度,显得混乱而不规范。
我国的《所得税》准则不加改变地搬用国际会计准则,尽管形式上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在实践上必然会遇到巨大的挑战,需要有一个艰难的适应期。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我国的准则制定部门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断对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提供合理的依据;另一方面广大的财会工作者应该尽快掌握新准则的内容,了解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上的差异,熟悉我国新老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从而切实有效地贯彻新准则,不断提高我国的税务会计工作水平与会计信息质量。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从国际范围来看,所得税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既要考虑到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处理的需要,又要与各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一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与以《暂行规定》为代表的旧制度相比无论在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还是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所得税会计方法、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