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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理念,既是青海省现阶段和未来推进经济改革发展的理论支撑,更是“三江源”向绿色经济推进的坚强后盾。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海西州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光伏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引导扶持,完善产业配套,光伏产业已快速崛起为海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产业体系最完整、技术水平最先进、影响力最大的一个特色优势产业。本文透过税收角度对全州光伏企业发展的优势、短板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光伏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海西州光伏产业;开发利用;税收应对策略
一、海西州光伏产业发展优势和现状
海西柴达木盆地是全国光照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年日照时数在3200—3600小时之间,年总辐射量可达7000—8000兆焦耳/平方米,为全国第一高值区,在相同面积和容量下,光伏并网发电量比相邻的甘肃、宁夏多15%—25%。海西在太阳能产业方面有着地域、资源、产业等发展优势。
(一)海西州光伏产业发展优势
1.整体区位显著。青海处于中国版图的西北边陲,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宏观地缘战略中则处于中亚与中国经济带中的中心地位。身处青海省西北部的海西州,南通西藏北达甘肃,西出新疆,是连接西藏、新疆、甘肃的重要支撑点,也是承藏启疆的重要保障基地。而今的“一带一路”为面向世界、谋求更大发展空间具有独特意义。
2.资源优势突出。海西州可用于开发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的荒地、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土地面积达9.96万平方公里,且地势开阔、平缓,适合集中连片规划布局大型光伏、光热项目。根据初步估算,海西州太阳能发电可开发容量为5.6亿千瓦左右,从资源赋存角度看,海西新能源开发前景广阔。
3.发展条件良好。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海西州光伏产业装机容量已达到3396.5兆瓦。通过前期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在高原荒漠化地区集中连片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先进经验和产业发展模式,以及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运维等方面的技术储备,培养出了一支能够支撑光伏产业大规模发展的人才队伍。4.消纳能力增强。海西州是工业发展区,重化工产业占比高。“十三五”期间,围绕海西七大循环主导产业,一批重点载能项目陆续建成投产,电力负荷将不断提升,本地电力消纳能力显著增强。
(二)海西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1.光伏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海西依托优良的光伏发电条件、潜在的发展空间及国家政策的扶持。抢抓发展机遇,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推进光伏项目建设,相继引进国电、华电、中电投、中节能、京能等国内知名电力企业,开展晶硅、薄膜、高倍聚光等光伏发电应用。截至2016年底,海西已经拥有光伏新能源企业130家,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29家,光伏项目213项,装机容量达到3396.5兆瓦,其中建成并网光伏项目147项,并网装机容量2136.4兆瓦,占全省光伏装机容量的82%。形成了格尔木出口、德令哈出口、大柴旦锡铁山、乌兰东大滩等主要光伏发电园区,海西已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发电基地。
2.光伏产业链不断完善。海西州把建设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条作为发展的重点方向,推进产业配套,推进企业聚集和规模效益。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引进上游光伏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引进了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力争形成多晶硅—单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电池组件完整的光伏制造产业链。海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光伏制造和光热配套产业基地,形成各具特色、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目前,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年产300兆瓦晶体硅太阳能产业链一期项目已落地并实现生产,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0兆瓦高倍聚光设备制造稳步推进。
3.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目前,全州光伏企业主要享受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光伏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2020年,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以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为例。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享受所得减免、直接减免所得税逐年增加,光伏企业陆续处于享受三年免税期和三年减半期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累计减免所得额105920.05万元,间接减免所得税达26477.02万元。目前处于减半征税期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累计直接减免所得税2377.6万元,累计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304.53万元。一系列减税政策降低了光伏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税收负担,对促进企业加大投入与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但同时也影响了当期的税源。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特点,建成投产后消化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款等留抵税金的时间将被进一步拉长,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明显滞后于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现象也将长期存在。
二、光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光伏电站建设与电网输出不配套。海西州光伏产业仅依托西宁至格尔木750千伏双回路输变电工程等有限的电网资源,已经实现了近3000兆瓦的光伏并网,电网接纳能力已达极限,难以满足光伏发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光伏电站建设的瓶颈。二是产业配套能力较差,缺少行业龙头企业。海西州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引进光伏上游制造企业,但目前仅有2家从事光伏相关装备配套设备和原料制造的企业,且企业之间关联性较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对产业链推动效果不明显。需进一步扶植才能发挥龙头带头作用。三是制约因素逐渐显现,盈利空间不断缩小。随着光伏并网电价下调政策的出台、土地征收费用的提高以及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光伏企业项目建设成本不断增加,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制约了光伏产业大规模、快速发展。同时电价补贴结算滞后,企业不能按时得到全额电价补贴支付,给电站稳定运行造成困难。四是激烈竞争造成企业频繁“洗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势企业能够迅速成长壮大,劣势企业则很快被市场淘汰。海西光伏企业的生存现状显示,企业生命周期相对短暂,存活几率较小。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光伏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方面能使企业降低生产及运营成本,集中更多物质资源投向技术研发或扩大规模,另一方面能大大提高消费者的绿色环保意识,促进他们从技术进步及优惠政策中受益,最终扩大消费,更好地推动光伏产业的发展。但是从当前财税政策角度分析,却呈现出一些相对滞后的情况。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光伏产业仍处于成长期,缺少上游光伏装备制造产业项目,产业结构失调,但是没有专门针对光伏产业上游和下游企业制定较为细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有限。目前太阳能发电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度起都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由于初始投资高、固定资产投资占比高,回报周期长,见效慢,在部分企业运行前几年盈利的可能性很小,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获得实质性的优惠有限,加之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未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现有的税收政策对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鼓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扶持新能源发展作用不长远。三是税收政策空间缩小。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企业税负低,盈利空间大;在减半期,企业税负增加。海西州光伏企业大多数已过了免税期,正处于减半期。
(三)企业盈利空间不断缩小
以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为例,自2011年以前均处于筹建期,2012年开始陆续投产运行至今,普遍盈利状况良好,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如图2、图3所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规模以上企业逐年增加,总发电量逐年上升,收入、成本、利润也呈上升趋势,但收入、成本、利润变动率(除2015年变动异常外)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盈利空间不断缩小。
三、光伏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产业定位与布局、光伏并网发电定价等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为海西光伏产业发展注入了“强心剂”。同时,“十三五”时期,海西州以海西新能源产业示范基地和海西清洁能源输送基地为契机,加快海西—福州±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前期工作,满足10000兆瓦新能源输出需求;加快推动750千伏鱼卡—德令哈—西宁、若羌—花土沟—格尔木—塔拉输电线路的建设,全面解决光伏送出困难问题。现从财税支持角度,提出三点建议。
(一)强化税收调控,促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对产业链两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推动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光伏上下游企业制定较为细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考虑从所得税入手。当前海西光伏产业仍然处于成长期,根据产业结构失调的现状,应逐步细化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着力对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施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和下游光伏发电企业或个人实行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促进光伏产业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应当明确原材料生产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项目,诸如研发费用、专业人员培训费用等允许税前进行扣除,同时允许企业对有关产品设备的折旧采取灵活的方式。另一方面,鉴于光伏发电项目回收期较长,可适当延长光伏能源项目的亏损弥补年限,减轻企业在项目投产初期的成本压力。
(二)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光伏产业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是提升光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光伏产业的上游和下游属于技术密集环节。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允许高技术性光伏企业的技术设备加速折旧,将研发费用等可抵扣项目进行税前扣除,并考虑在技术创新时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除此之外,将高技术性光伏企业所缴纳的税收进行归集,建立光伏产业研发和扶持基金,以扶持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形式返还给高技术性光伏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光伏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光伏企业征收15%或者更低的所得税。同时把部分光伏产品设备明确列入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目录。
(三)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光伏产品市场培育
从财税方面加强光伏产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监管、引导工作对光伏产业的有序发展不可或缺,当前我国光伏产业监督管理体系的极度不健全,因此加大财政资金对光伏产业监管部门的投入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光伏产业的健康提升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强化优惠政策享受联络跟踪和后续调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掌握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开工信息,提前介入项目建设,掌握企业项目建设全方位信息,获取企业设备安装、调试、合同执行的主要数据,及早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将新能源企业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发售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业务流程,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限时办结服务,以最快捷、最方便、最优质的办税方式提供服务,从而为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张廷升